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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林]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研究
  作者:张兆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3-11 | 点击数:4376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设的方向

  新时期,要发挥行业协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职能,首先应该认真查找目前实践中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其他行业协会的建设经验,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深入,我们发现目前该领域已经建立的行业协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其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不能满足协会内部成员的发展需求,已经严重影响了其角色定位和肩负的重要职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迟滞了行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具体表现为:1.市场地位模糊不清,行政色彩较浓。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的行业协会如同其他行业的协会组织一样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产生的,一般都是挂靠于上级行政部门(主要是文化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带着“二级政府”的帽子和行政色彩。2.职能缺失,贡献率较低。虽然也是宣称为协会内成员服务,但是在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纠纷协调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对于行业成员的贡献不够明显。3.自我运行机制不顺。现实存在的政府外部干预和不科学合理的协会章程导致了协会的天生缺陷,自主办会、民主办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的建设方向

  国外行业协会的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以及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遵循行业协会特点和市场规律所采取的改革举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建设起到了极好的借鉴范式和经验。我们应该充分汲取,并紧密结合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身特点和行业内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该领域的行业协会建设,从而增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不同保护力量的整体保护效能,进一步推进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1.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是独立的社会组织,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督,但不挂靠政府的某一具体部门。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由于缺乏对行业协会与政府、与成员、与其他同类组织关系的界定,缺乏对行业协会组织机构、职能定位、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的规定,因而许多行业协会的建设存在一定的无序现象。大多数行业协会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力推动下产生,虽然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貌似独立的社会地位,但还是缺乏应有的自主性。行业协会内的领导人员也多由政府部门提名或者批准⑶,使得相应的行业协会成为部分政府部门的影子机构。

  对于推进行业协会剥离与政府有关机构的关系,并赋予与其职能相符的独立地位,国家的态度是极为明确而又积极的,“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⑷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由于成立相对较晚,甚至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尚未建立行业协会,因而其面对的是一个崭新的空间,完全可以不落俗套,避免陷入其他行业协会所处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建设的行业协会不应是政府部门的附属,而是同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传承主体自愿组成、具有独立地位、民间性质的行业自治组织。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按照现行的有关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组建新的行业协会需要挂靠在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下,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是这样就容易走了其他行业协会的老路子。因而,我们要另辟蹊径,按照“自愿发起成立、按章程自主管理、服务以会员为主”建设思路,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方式,探索独立法人式的行业协会建设模式,使其拥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办公地点、固定资产,遇到法律纠纷时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及行业协会的章程行使自己的职能。

  2.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必须拥有完备的章程,能够独立的开展各项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章程是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协会成员代表大会制定,旨在规范行业行为及协会与成员乃至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业自治章程。该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将严格遵守行业协会内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付诸实施就对行业协会本身及其相关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该章程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行业协会的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成员的条件、义务、权利、组织机构的体制、机构成员的产生、罢免及其权利义务、经费资产的管理使用、章程的修改等,只有具备以上基本内容的章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虽然不挂靠任何行政部门,但是其完备的章程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较强的互动性。国家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总体规定,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不同领域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文本,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作为具体业务的直接管理者和参与者,更便于及时获得行业内部的真实而具体的信息,对行业规范的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而,该行业协会完备的章程可以弥补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在行业管理尤其是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的缺位,在一定程度维护并实现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共秩序和追求的公众利益,同时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和修订可以在其发展成熟之时上升为国家立法,成为行业管理法的重要来源,不断完善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一旦成立,协会就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要不与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相冲突,就可以自己决定组织结构、人员聘任和日常事务,独立开展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用。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也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及时获得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以及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更便于高效的开展服务工作。

  3.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必须主要以组织内成员为服务对象,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主要方式,以促进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为服务目的开展业务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在对内服务协会成员时,主要通过服务和自律两种方式。服务主要表现为如下:为协会成员建立高效的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多元化、全覆盖的信息收集和传递网络,从而提供与行业密切相关的市场信息、政策法规、技术信息等;及时与学术界沟通,并尝试联合开展行业动态及战略方面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向协会成员发布;积极参与各种层次的交流活动,了解不同区域的发展热点与动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宣传推介行业产品,提升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行业形象,扩大影响力。自律主要表现为如下:在对行业协会内成员违反协会章程、相关技术标准、损害行业权益等导致行业整体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据行业协会章程予以警告、业内批评甚至开除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对有利于行业整体提高的标准和行为予以肯定,并在行业内积极推广,不断推进行内成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中行业协会的自我服务和自律也是需要政府进行监管的。从本质上讲,行业协会是一个自利性团体,因此在认可其自利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同时,也需要有一定来自政府的外力对其进行适度的规制。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应当对行业协会予以一定的政策指导、支持和保障,使其任何行为都要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同时也对行业协会可能出现的过度自利行为予以纠偏。因为,该领域的行业协会在运作中也存在通过限制成员进入的方式,最大限度谋求自我利益从而间接侵害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当其以某种程度上的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要警惕某些力量以行业协会为工具进行不当干预和权力寻租以及行业协会自身构建行业垄断肆意侵害成员利益的可能。

  4.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必须切实成为协会成员与政府双向沟通的纽带。

  “所有会员在实际活动中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协会的所有行为都以如何保护利益和使利益增值而展开, 当然,这同时也意味着使风险最小化。”⑸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其他群体的利益,注重利益均享,切不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其他群体采取掠夺性的行为,侵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因而,这就需要协会切实在协会成员之间、协会成员与其他社会组织成员之间、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协会与政府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既要做好本行业协会的利益维护和诉求,同时又要全力照顾各方的合理利益,在促进协会全面发展内部公益事业的同时,又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在重大经济社会事件中为化解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是联系政府与协会成员的居中协调机构,是双方信息和需求沟通协调的枢纽。对政府而言,行业协会要做好政策法规的“上情下达”。对于协会成员而言,行业协会要做好“下情上达”。只有“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通道是互通的,才能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言人的整体优势和聚合功能。我国系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刚满十年,与其他文化领域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缺乏的现象在整个社会普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尤其要重视“下情上达”,因为这是其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式。尤其是要在政府制定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时,行业协会要在充分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献言献策,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拓宽政府科学决策的渠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在发挥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时,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比较成熟的诉达途径或模式:⑴向各级人大政协递交提案议案。通过在人大政协中具有行业背景的委员代表递交相关的提案议案,既是行使代表或委员权利,又能够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第一手的信息。⑵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政策建议。⑶与学术界一起,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调研和起草工作。⑷积极开展行业协会内部的调查研究,合理反映行业协会成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借助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制定与完善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准入条件等,规范自身建设。⑸通过文化节、展览会、听证会、座谈会、茶话会、研讨会等方式传递利益诉求。⑹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建议,间接影响决策。通常以调研报告、论文、皮书、演讲等形式出现,或者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为载体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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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2015年06月02日)
【本文责编: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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