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行业协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对其进行系统研究,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建设的经验,明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行业协会的社会定位,明确其具体职能和实现方式,从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章程、服务范围及对象、纽带作用等四个方面推进其建设,并依据其具体的职能设计切实可行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行业协会 社会定位 职能 科学建设
行业协会是由各行业成员自愿组成的界于各行业主体(主要指企业和个人)与政府之间的中介组织,由于其既紧密联系行业主体,又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政府传话筒的角色,因而一直受到政府和各行业的高度重视。新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历时不过十年,而且研究的重点多集中于保护主体(主要是政府、学术界)和传承主体(主要是具体项目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领域的行业协会关注较少,尚未认识到行业协会在保护实践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这与我们日益推进的保护工作是不相符的。
行业协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因为其在保护工作的最前线发挥着作用。同时,因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依靠与行业协会功能相似的社会组织传承发展,所以其又承担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职能。我国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正在逐步建立,现在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推进其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保护实践中的正能量。
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社会定位和具体职能是有明确认知的。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协调部门,文化部曾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传统工艺美术等已有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协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鼓励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支持协会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业维权等工作,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健康发展。”⑴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指导意见》虽然从政策层面提供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建设的范式,但是并没有提高具体可操作的建设模式。如何把该指导意见落实到操作层面,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有的职能和作用,还需要学术界进行系统研究,为具体的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因而,系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研究是十分必要和有现实意义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概念及社会定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概念界定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是区别其与其他行业组织异同、明确其社会角色的关键,也是研究行业协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如何具体发挥作用的基点和理论前提。
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概念,首先要考察学术界对其他领域行业协会的研究。学界对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三个角度:第一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讲,认为行业协会是以维护同一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以本组织成员为服务对象,在政府监督下自主运行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第二是从组成主体的角度来讲,认为行业协会是相同或相近行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团体,用以维护共同利益,确定各种产业标准,交流经营策略等。它可以是单一的产业成员组成,也可以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多种成员组成,通常代表其成员采取共同行动,如收集行业数据、发布广告、开拓市场、负责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第三是从功能与性质角度来讲,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成立与运作的基本目的就在于为成员提供一些公共性服务⑵。
借鉴学术界对相关行业协会的研究,并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现实情况和保护工作的需要,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同类或相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主体自发组成的,主要以组织内成员为服务对象,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主要方式,以促进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为服务目的,处于传承主体与政府之间的中介位置,并积极发挥桥梁作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概念作出上述界定,主要考虑五个方面的因素:1.行业协会成员的同行业性,即协会内的成员是同类或相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业协会成员的自主性,即行业内的成员拥有自愿选择参与或退出的权利。3.行业协会存在个体自利与社会公益的双重性,该行业协会致力于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因而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4.行业协会存在的中介性,这是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本质特征,体现其居于政府和行业成员之间的中介地位和桥梁作用。5.行业协会存在目的单一性,即以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振兴为主要目的。这五个因素是彼此相互联系,共同作用,充分考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所具有与其他领域的行业协会的相同特点,又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与振兴。因而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社会组织究竟是不是行业协会,只需考究该社会组织是否同时具备以上五个要素就可以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的作用,必须明晰行业协会在该领域内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及通过何种方式行使职能。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一直扮演着行业利益坚定维护者的角色,其发挥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行业内部通过自我管理,强化行业自身的建设;一方面是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在行业外部通过积极沟通和共同应对的方式表达一定的行业利益诉求,为该行业争取更加健康有利的外在环境。
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管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部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为行业协会内的各成员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协商制定符合行业整体利益并具有一定自我约束作用的行业规范;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帮助成员处理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的利益。行业协会通过积极沟通和共同应对的方式表达一定的行业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代表本行业成员与其他行业协会开展一定的交流活动,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在政府、学术界的指导下,制定本行业前瞻性的规划,明确本行业在未来一个时期的愿景,为行业内的成员提供参考;以行业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反映行业共同的诉求,同时作为政府的协助力量为其有关政策制定与措施的执行提供信息咨询;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获得国家的授权),可以代表国家参与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国际交流等。
二、国内外关于行业协会的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
行业协会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国内学术界认为其肇始于唐宋时期的“行”,据此而言行业协会在我国社会中的发展已有千年历史,但由于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传统,使得有关行业协会的史料较为稀缺,甚至在正史中找不到相关记载。欧美国家的商业经济发展较早,而且相应的市场机制也比较成熟,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建设也比较完善,因而其在行业协会建设方面的实践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一)外国行业协会的运行模式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社会组织走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建设模式,并且已经被证明是科学合理的,对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和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学术界已经关注到了这一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相当的学术研究成果。
通过汇总分析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美法德日等国家的行业协会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推进行业协会内成员的自律。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共同遵守的行业准则,对本行业进行自我监督、约束和管理。2.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政府事务帮助。为行业协会内成员提供包括市场、技术等各种信息;通过研讨会、培训等形式解决会员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编辑出版本协会的刊物,传播先进的知识。3.发挥行业代言人的作用,向有关服务部门诉达成员的意见,并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性事务帮助。4.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市场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协会之间、协会内部会员之间发挥不同的协调作用。5.积极推进同行业间的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对外贸易或文化交流,扩大本行业的国际影响,谋求更大范围的行业利益。
(二)国内关于其他领域行业协会的探索
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所担负的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意识到当前我国部门领域行业协会存在的严重问题,已经积极尝试着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建设,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上海市为了推动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专门下发了《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通知》( 2008年4月24日 ) ,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协调行业利益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章、政策,“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引导行业协会在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切实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引导行业协会在推动改革、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发挥作用。
江苏省进出口商会是国内行业协会建设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江苏省进出口商会成立于2002年,成立伊始就得到江苏省工商联和省外贸厅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指导,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越粗代庖,直接参与该商会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外在的建议和政策的引导,促进了商会通过几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了自治机制、服务机制、协调机制、自律机制,商会的机构、人员和财务等多方面也实现了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彻底脱钩,已经能够在经济实践中独立自我地开展具体服务协调工作。概括而言,江苏省进出口商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依法依规,协助商会成员企业解决面临的各种难题。2.居中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本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捍卫行业的整体利益,并督促会员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3.通过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资质标准、议事规则、仲裁规则等,推进商会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自律.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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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2015年06月02日) 【本文责编: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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