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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月5日,由江苏省苏州市文广新局制定出台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这是继2014年出台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后的系列配套政策。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将代表性项目冠名的规定写入规范性文件,明确开创某代表性项目新的流派或新的技艺,对项目传承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得到公认,且经本人传艺授徒达2代以上的传承人,其传承项目可作为该代表性项目的子项目,并可冠以其姓氏或姓名。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提出,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采取分类管理,分为研究基地、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播(展示)基地4类进行管理。该办法规定,苏州市文广新局对示范基地的资质、职责履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惩处,连续2次评估为不合格者将被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终止或收回其所获相关权益及扶持奖励资金。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明确鼓励10种行为,如社会力量建立作坊、工作营、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类在线交易平台等。该办法特别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且为公益性质的,可向苏州市文广新局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市文广新局每3年开展一次生产性保护的表彰奖励工作,对开展有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于生产性保护基地,办法进一步明确,根据保护传承工作需要而申请开展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工作的项目资金扶持最高可达2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6年2月15日第2版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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