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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放]老人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从《教民榜文》看明太祖基层社会治理方略
  作者:萧放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5-12-28 | 点击数:12251
 

  摘要:明太祖朱元璋在其晚年颁布了《教民榜文》,作为乡村治理的法令,其主要指导思想是,依靠乡村精英,集体治理乡村,让乡村生活符合百姓的需要与朝廷所希望的秩序要求。具体做法:是在乡里选择多名50岁以上,有道德名望、办事公正、具有调解、裁决能力者,担当“老人”角色,负责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日常纠纷事务的裁决处理;同时老人还兼有伦理教化、经济社会生活组织协调、政府所需赋税的催缴、外来人口的清查等职责。在明太祖的乡村治理思想中,老人成为朝廷的代表,老人独立于官员体系之外,他们不受地方官员辖制,严禁官员插手乡里事务,老人可以直通中央,对于老人自己罪错的处理,首先是由其他老人监察自纠,如有必要交有关部门送京城处理。由此,保障老人乡村自治的权威。

  关键词:榜文;明太祖;老人;基层社会治理


  在传统的帝国时代,王朝统治者为了征集徭役税收、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向来重视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治理,先秦即有什伍制度,秦汉里社、唐宋时期的乡社、元朝村社、明朝的里甲,至清朝的保甲,都是县以下非政府官僚体制的延伸与乡村自治结合的管理模式。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寒苦,他在元末群雄逐鹿中胜出,建立大明王朝。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率先垂范,以节俭清廉风格治政。由于其出身的原因,朱元璋对政府官吏持不信任的态度,在明朝初年,他采取肃贪与薄俸制度,对官吏系统严加管制。同时他认为基层社会的矛盾与冲突是官吏“贪赃坏法,倒持仁义”,[1]因此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他在继承传统的里老教化的乡治模式基础上,[2]有更加完备的乡村治理措施,他重视乡里自治,严禁官吏插手乡村的日常事务。为此,他在洪武三十一年四月发布《教民榜文》,“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明太祖以比明帝国法律更严苛的“榜文”形式规定乡里“老人”教化、管理地方的权责,对老人的问责权,直属中央,地方政府官员不得插手。重视树立乡里老人的权威,将乡里地方交给老人自治是明朝《教民榜文》的根本宗旨,这种将乡里地方管理交给长老的方式,当代学者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称为“教化权力”,教化权力曾经在乡土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3]  

       一、何谓“老人”

   明太祖倡导力行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是以“老人”为中心,辅之以里甲,老人、里甲首长共同管理乡里。“老人”在明太祖基层社会治理思想中,是一个重要角色,他担当乡里日常事务的调解、决断、教化与管理等,是朝廷基层社会的受托人。因此对老人的资质有特别要求,不是年高就可担任“老人”,什么样的人可担任“老人”这一民间权威角色呢?据《教民榜文》规定,“但年五十之上,平月在乡,有德行,有见识,众所敬服者”。[4]这里有四个要件:第一,应该是50岁以上的老者;第二,长居乡里,熟悉乡里情况,他们与“乡里人民,住居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第三,德才兼备,公平正直;第四,该人具有民间权威地位,为公众认可与敬重。老人既然是“众所敬服者”,老人的选拔自然采用民间推举的方式,“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老人推举出来后,需要报备官府,取得“剖决民讼”的裁量权,所谓“报名在官,令其剖决”。

   二、老人在乡里生活中的权责与义务

   老人日常管理裁决范围在《教民榜文》中有明确规定:“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詈、钱债、赌博、擅食田园瓜果、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等,畜产咬伤人、卑幼私擅用财、亵渎神明、子孙违反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踏禾稼等,均分水利”。大抵包括户籍婚姻、田产、信仰、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经济往来、民间冲突、牲畜管理等、几乎是乡里日常生活中涉及到人际关系的全部事务。人命大事一般是要报请官府处置的,但《教民榜文》赋予了老人对“奸盗诈伪人命”案的调解处置权,“今后民间除犯十恶强盗及杀人,老人不理外,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非十恶非强盗杀人者,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其所以。老人不许推调不理”。这项权力的赋予,非同寻常。除非触犯国家统治的重大刑事案件,老人在乡里都有裁决权。从明太祖颁布《教民榜文》的本意看,他力图要保护普通人的利益,非有必要,不必惊动官府、“赴京告状”。《榜文》特别针对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平日不能互相劝诫,不忍小忿,动辄经由官府,以致身亡家破”的悲剧。特别强调,“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如果实在被人欺负太过、情理难容,也要赴老人处告诉,由老人“量事轻重,剖断责罚”。这样既申冤屈,也免官司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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