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与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如果从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作名录公布算起,已经经历了10个春秋。寒来暑往,举全国之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体系已经建立,确定了每年一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特别是2011年6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非遗”保护工作变得有法可依。这一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回想十多年、二十多年前,多少学者撰文呼吁保护传统文化,但没人响应。没想到到了二十一世纪,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变为世界性的话题。回顾本世纪初,联合国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呼吁,我们就可以明白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部分,保护好中国的为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一大贡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个人和各民族能够表达并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3次会议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一公约指出:“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这一《公约》还特别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在这一形势下,2004年8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的被批准是中国政府向世界作了承诺,也吹响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号角。
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已经行走了10多年,经不断的努力,目前已经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1517项(第一批518,第二批510,第三批191,第四批298),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981人(第一批226人,第二批551人,第三批706人,第四批498人)。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还不算在内。尽管目前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如文化部专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各地也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并建立起一支庞大的保护队伍,也就是说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了组织保证,经费保证。但是目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究竟如何,借用网络语言形容:“不懂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代表作名录和传承人名录的认定,只是保护工作的良好开端,而保护工作则是长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目前在商业大潮的涌动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被商业利益绑架,走向广场化、集市化、表演化、旅游化、商业化、娱乐化之路,形成所谓的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历史性、认同性,多样性逐渐消失。原本是民众生活一部分的文化遗产,和民众的生活渐行渐远。这就是“非遗”保护的现状。这样讲并不是否定我们以往的成绩,而是说“非遗”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的重要性
河南省非遗保护中心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规范培训班,十分重要,也十分有意义。抓住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要害问题,迎接一系列挑战。这个培训班强调了两个重点,一是强调抢救性记录;二是强调记录的规范性。这是使保护工作进入规范化、科学化、深入化的重要途径。
为什么要强调抢救性记录,我的理解是,我们前一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缺少科学性记录这一环。说得通俗一点,就是缺乏系统地、科学地对申报项目进行田野考察。如果不相信,请查查已经申报的资料,无论是国家级的,还是省、市、县级的,保存在档案中的大都是些申报表和音像片,很少有科学的、有学者参与的考察报告出现。我们现在有1517项国家级代表作名录,其中很少附有该项目的田野作业考察报告。这是很不严肃,很不科学的。留下很多遗憾。现在全国有许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选择“非遗”项目做论文选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从我们的保护档案数据库中获得有用可靠的资料,他们的研究不得不进行田野作业,实地考察。
大家应该看到在已经确定为国家名录的项目中,经过十多年的“打造”,有些已经变得面目全非。如果现在不进行抢救性记录,再过几年,这些原来被确定为国家保护的项目,就会随着时代的变化,烟消云散。这是其一。
其次是抢救记录的规范化问题。无规矩不成方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极其细致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被保护的对象,包括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我们应当抱着敬畏的心情去对待。因为他们是具体保护项目的创造和传承者,也是这一文化的持有者。尊重知识和文化产权,是每个保护者的义务。考察者和传承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十分融洽,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而不是居高临下,气指颐使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保护工作中“政府主导”,而不是政府包办代替。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恰恰忽视了这种关系。官本位是普遍存在的。笔者参加过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和保护论坛,在这种场合,传承者往往被地方政府的官员当作道具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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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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