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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贵喜]乡土知识及其利用与保护
  作者:柏贵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5-07-26 | 点击数:13582
 

  三、乡土知识的保护

  乡土知识蕴含着巨大的利用价值,并不意味着它与现代科学知识具有了等视的地位,获得了同样的命运。事实上,在现代科学知识面前,乡土知识已屈身于边缘,正如在现代社会和都市社会面前,乡土社会被边缘化一样。对待都市“边缘”的乡土社会,从梁漱溟、晏阳初等人的“乡村建设”的“改造”论到今天学者的“乡土特色”的“保持”论,[12]学术界一直以来都保存着一种“重建”的热情。其实,“乡土重建”的一个核心是如何解决好乡土知识的保护问题,而乡土知识的保护又需要解决两个相互关联的关键问题,一个是乡土知识的存续,一个是乡土知识持有者的权益。

  1.乡土知识的抢救与传承性保护。在全球化、现代化和都市化的背景下,乡土知识正在加速地散佚与失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乡土知识属于观念形态的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乡土知识的传承形式主要是“言传身教”,大多缺乏文本记录,因而乡土知识在社区成员间失传难以避免,也是常见的历史现象。其次,乡土知识与现代知识一样具有一种合理性,但由于其与宗教、信仰的互渗,又表现了一种“去理性”。后者在唯物论的哲学语境和“破四旧”的文化革命语境中被夸大,成为“封建迷信”的一部分。因而,在建国后数十年间,以“萨满”、仪式专家为代表的乡土“知识分子”失去了宣讲与传播知识的舞台,致使大量的乡土知识散佚。再次,乡土知识在应对社区问题时显示了较高的价值,但乡土社会在全球化、现代化与都市化的冲击与影响下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迁,乡土社区不再是传统社区,社区问题也不全是传统问题。乡土知识在应对新问题时日益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而现代科学知识却能应对自如。因而,社区年轻一代在乡土知识与现代知识之间始终存在着实利性的选择。最后,现代学校教育体现了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安排,对现代科学知识的灌输成为学校教育的基本方式和主要目的,而乡土社会的年轻人也有一种通过学习现代科学知识,从而获得新的生活资源和社会地位的内在需求,因而,在应试教育体制下,乡土知识在学校教育中难以有立椎之地。尽管我们也看到了部分地区的学校尝试着乡土教育,但这仅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权宜之计,并未触及社区建构知识的实质。

  由此而观,乡土知识的散佚与失传在当下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数代之后,乡土社区成员将会面临无资源可用的境地。乡土知识是一种观念性的文化,对它的保护要比对物质文化的保护困难得多。一种可行的保护途径是由专家学者进行抢救、记录,并将乡土知识制作成光牒和建立数据库,然后存放于博物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这种保护固然必要,但其将乡土知识从乡土社区中剥离出来,使社区中时刻都在使用的知识变成了“死态”的“遗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另一个保护途径显得更为重要,那就是社区内的传承性保护。传承性保护意在动员社区参与,使社区成员保持对乡土知识的“记忆”、“认同”和保护的热情;同时保护乡土知识的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使乡土知识成为“生态”的、可循环的生计资源。近年来,有些地区如贵州等地建立的“生态博物馆”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13]

  2.乡土知识的产权保护。乡土知识在现代社会不仅要解决“保存”和“保真”的问题,同时还要解决产权的问题。现代企业、跨国公司和科研实验机构等利用乡土知识进行产品的开发、复制或研究,从中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而传统知识持有者并未因此分享到其所带来的利益,有的跨国公司和科研实验机构甚至将乡土知识当作产权的客体,产生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乡土知识的产权问题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资本利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条款)的某些欠公平解释将对我国乡土或族群传统知识资源和自然遗产资源造成损害。近年来,国际资本对我国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资源的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已日渐凸显。如我国少数民族所具有的许多特殊遗传隔离人群的基因资源曾被美国哈佛大学试图以所谓“合作”的形式采集并用于商业目的,中国东南山区某少数民族聚居地哮喘病家系标本被西夸纳公司获取。最近中国华南少数民族聚居地的野生和栽培大豆中所发现的一些与高产性状有关联的基因片段被美国孟山都公司申请专利,并发生专利案。至于如瑶族地区流传的“女书”被外国公司抢注商标,中国“端午节”被列入亚洲某国国家遗产名录之例也在逐渐增多。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由于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特征比东部发达地区更为明显,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与遗产资源的商业价值也渐渐被国内机构或个人用于商业目的和其他宣传目的,于是出现了诸如青稞酒技术、香格里拉等许多法律争端和侵权行为。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商业价值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法律争端和侵权行为也将越来越多。

  乡土知识的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乡土知识和民族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跨国版权法》,即将宗教传统仪式、民间习俗等视为民族民间文化或者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又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考虑了借助产权来保护乡土知识的可能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条款》,也试图将本土文化遗产以“民间创作的表现方法保护”的方式纳入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中也作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制定了相关法律。[14]但在当下,乡土知识或民族知识作为一种特征生产力资源介入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因缺少法律上的产权要件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困境之一是,乡土知识是社区或族群集体建构的结果,表现为一种公权,而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工业化的产物,其所承认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使用“集体知识权利”的概念,但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乡土知识的产权在实践上难以认定。困境之二是,即使在产权可以认定的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族群或社区与外来的开发商及其他利益集团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美)阿尔瓦罗·塞尔达萨米恩托等人将信息不对称现象总结为:交换过程中关于对方文化环境的信息;关于如何与对方磋商的知识;关于对方机构提出协议的价值标准的知识;关于可能付诸交换的知识的有效性的信息;关于对方的义务和彼此的执行系统的信息。[15]其后果是,产权的实际持有者可能没有产权意识或者没有统一权威与公共资源去享用产权,或者享用产权极度地后滞化。虽然国内外学者和权力部门都有将民族民间文化导向知识产权的愿望,但大多试图从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内部生成关于民族民间文化的产权保护条款,因而至今仍未找到合理的实践机制。这种基于对生境认识而形成的乡土知识的产权保护与作为一种资源进入现代技术开发与有效利用的悖论在世界上其他地方也存在。[15]显然,乡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各国人类学家、法学家和社区或族群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学家对于乡土知识的交换行为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和法学家对于一种有别于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乡土知识产权体系的建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乡土社会的乡土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乡土社会只有增强产权意识,努力分享到乡土知识的现代利用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才能清楚的认识到他们所创造的知识的现代价值,也才能培养出对乡土知识保护的意识,使乡土知识的传承变成自觉的行动。

  [1] 台湾一直十分重视乡土教育,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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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人类学乾坤 2014-12-17 9:54:16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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