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学家深入“异文化”研究时,带去的其实还是他们自己文化中的东西,而并没有采取当地人的视角,真正研究当地的社会文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施耐德解构了“亲属制度”这个原本重要的研究主题。
要理解施耐德的亲属制度研究,我们应该从理解象征人类学的“文化”概念及其与“社会”概念的区别入手。在施耐德看来,文化是一套人们共享的象征和意义体系,是对生活的一套“假定”,作为象征和意义体系的文化既根植于社会规范系统,也与后者有着根本性区别。社会规范体系包含着一套“怎样去做”的条例规则,是以行动者个人为中心的,特别适合于去分析决策制定和互动的过程。而文化是以系统为中心的,因此显得更为静态,是“既定”的。如果将文化比作舞台、舞台布景和演员表,那么规范体系则是对演员的舞台指导,让他们知道如何在设定的舞台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社会”和“文化”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将它们投向研究对象时,产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关注的是“社会是如何组织起来以完成一定的任务的”(即“社会如何可能”),这些任务可能包括建立联盟、维持对领土的控制、社会的继承更替、财产权的拥有和转移等;后者关注的是“文化的单位是什么?它们在当地文化中如何被定义,文化体系如何假定它内部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及区分,通过什么象征手段来定义文化单位和它们之间的联系,有什么意义?”
以“文化”而非“社会”的视角来研究亲属制度,施耐德有了新发现:他不再像前人那样将亲属制度作为社会组织的最重要的形式,而是将亲属制度看做一套文化象征体系。施耐德的《美国亲属制度》像是一本写给原始人看的介绍美国亲属制度的书,其中关于“亲属”和“家庭”的研究是全书重点所在,集中反映了作者对于美国亲属制度的思考。
关于亲属的研究中,施耐德将美国人的亲属称谓分为“基本称谓”和“衍生称谓”两个部分。在整理美国人的亲属分类时,施耐德发现了两条重要的文化逻辑:“自然秩序”(the order of nature)和“法的秩序”(the order of law)。“自然秩序”是指人们共享生物遗传物质,是客观的、先天赋予的,并且永久存在;“法的秩序”是指一种行为模式,是主观采取的,并且有期限的(当关系解除就不需要继续保持这种秩序)。施耐德认为,在美国,人们成为亲属的标准是要至少符合这两条文化逻辑中的一条,两条文化逻辑的不同组合情况构建出3种亲属分类:(1)血亲——既具有“自然秩序”,又具有“法的秩序”;(2)姻亲(包括领养和过继关系)——不具有“自然秩序”,但具有“法的秩序”;(3)被遗弃的孩子与其亲生父母——具有“自然秩序”,不具有“法的秩序”。通过上述研究,作者其实暗示,虽然“自然秩序”和“法的秩序”在美国亲属分类中都有重要作用,但是前者还是比后者更为基本和重要,美国的亲属制度定义还是更偏向“生物遗传”一面,“血浓于水”、“父之精,母之血”是重要的文化观念。
施耐德接下来为我们指出了美国亲属制度的中心象征——“性行为”或者“爱”。正是“性行为”创造了夫妻之间的性爱关系以及父母和孩子之间的生育关系,从而将整个家庭联系起来。施耐德将家庭中的“爱”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夫妇之爱”,一是“亲属之爱”。前者是包含性意味的,发生在夫妻之间;后者则是不包含性意味的,发生在父母与孩子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通过这两种爱,一个家庭也在经历着它的生命周期:首先,对立双方被联合起来了,陌生的男女相识相恋结为夫妇并生育了他们共同的孩子;其次,联合体会继续分离,生下来的孩子会渐渐长大,离开这个家庭组织起自己的家庭,但分离的这部分会因为“亲属之爱”仍然与这个家庭保持联系。因此,施耐德认为,被美国文化定义为一种生物和自然行为的“性行为”其实是一种关键的文化象征,正是通过这种象征,家庭成员被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美国的亲属制度也是围绕这个关键象征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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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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