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故事叙述来看,秀秀本来就是自由人,最后献给郡王,是因为家贫没有嫁妆的缘故,再从邻居的角度观看:
邻舍道:“莫说!他有个花枝也似女儿,献在一个奢遮去处。这个女儿不受福德,却跟一个碾玉的待诏逃走了。”
也就是说,秀秀被献给郡王府,是一种没有胁迫的主动行为;从邻居的视角来看,秀秀到郡王府做养娘,也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这实是商业社会的一种世俗观念:无论是裱褙匠还是郡王,秀秀都是他们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一种“交易”,我们从中看不出任何强迫的成分,武断地将主题定为“反封建求自由”,就有点让人莫名其妙了。其实,这恰恰反应了商业社会独有的“好货好利”社会思潮。
尤可注意的是,秀秀不能嫁出去,是因为不能置办昂贵的嫁妆,这与宋代社会的“厚嫁”风气极有关系。
中产之家,凡事不可不早虑。有男而为营生,教之生业,皆早虑也。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见人也[4]。
婚姻中重视嫁妆,不过是好货好利思潮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罢了。这就像学者汪玢玲所说的:
宋代市民经济繁荣,生活追求享受,婚姻重财产而轻门第,是普遍现象。如果说唐代受魏晋南北朝门第观念影响,而有“侯门深似海”,不可高攀的事实,到宋代则受市民风气熏陶,贵族结亲一般都重视财产而轻门第,门第让位于财利,轻虚名而务实际[5]。
不单单是贫寒人家为嫁妆苦恼,即使是贵为皇室嫁女,也同样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
故事,宗女适人,皆内侍与有司主之。熙宁后,以昭穆益疏,乃给奁具。祖宗元孙女五百千,五世三百五十千,六世三百千,七世二百五十千,八世百五十千。绍兴七年冬,诏元孙减五之一,六世、八世减三之一,五世、七世减七之二。己适而再行者,各减半。然有司不时给,宗女贫不能行,多自称不愿出适者[6]。
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皇室贵族,嫁妆都成为嫁女的压力,这可以证明宋人的“好货好利”的普遍性;这恰好也证明,《崔待诏生死冤家》中裱褙匠因无钱嫁女从而将秀秀“献给”郡王做养娘的故事,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
秀秀养娘和崔待诏的私奔,经常被论者视为一种对自由精神的追求,可探究文本,事实未必如此:
当日有这遗漏,秀秀手中提着一帕子金珠富贵,从左廊下出来。撞见崔宁便道:“崔大夫,我出来得迟了。府中养娘各自四散,管顾不得,你如今没奈何只得将我去躲避则个。
作为被善待的奴仆秀秀,乘着郡王府的一场大火,就席卷了主人家的钱财,在情理道德上是说不过的,这也违反了当时的刑律。有宋两代,对盗窃均以苛刻之法处理,如宋神宗时候,朝廷就颁布刑律如下:
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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