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文化个体或文化存在,会构成一个可以被揭示或解读的文化生态链,每一种文化的传承,本质上都离不开另一种文化的存续,一些文化的消失,必然会带来另一些文化的消失、弱化或改变。因此,通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相关性文化的保护,保证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传承的可持续和完整性,从而使区域内的文化形态,尤其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文化形态得到全面、完整、可解读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达到文化多样性的保存。
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基于文化形态鲜明这一基本前提而设立的。在《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这里的文化形态就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一种具有独特发生发展历史、与自然生态环境等紧密相连,拥有可以被概括或提炼的文化特质或特色的文化形式。
理论上说,大的文化形态可以被称之为文明形态,这就是汤因比的文化形态学中之不同文明,如中华文明、印度文明等;小的文化形态是各种可以被明显概括或提炼的文化丛及在区域范围内的集中表达。“文化丛”,指的是因功能上相互联系而纽结为一体的若干个文化特质。它们与人们特定的社会生活有关,既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非物质层面。比如海洋(岛)文化中的“鱼文化丛”:生产技术上有织渔网、造渔船、知渔汛、下网捕鱼,储藏与加工方法有冰鱼、干制鱼、煮制鱼等,最后销售至鱼厂和鱼行;渔民吃的是腌鱼、醉鱼、糟鱼,住的是鱼舍,其中有补网间、盐仓、腌鱼场、渔具房等;信仰方面有鱼崇拜、潮汐崇拜、龙和海龙王崇拜、海洋祭祀等。由“鱼”这一关键词可以引出大量与之相关的文化特质,它们在结构与功能上共同形成了一个个“鱼文化丛”。当然,这些文化丛的发生和存续,也是与自然生态环境等紧密相关的。相同文化丛之特质文化在一个区域普遍存在,就可以被划定为文化区或文化圈。这种区域,在生产、生活等文化,诸如劳动方式、劳动工具、劳动技艺等方面,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居住方式、饮食方式、衣饰方式、语言、信仰等方面都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和形式,它们共同认同这些文化形态并成为他们传承和继续创造、改造这些文化的动力,成为他们凝聚共识、形成共同价值观念的依托。因此,我们总称这些为区域内的文化形态。
文化形态的独特性或鲜明特色,指的是相关区域内存在的文化丛之特质,与其他文化形态区域存在着巨大或明显的差异,在学术界的研究中,这种区域都是客观存在并且被普通民众所认同的,如徽州文化、闽南文化、海洋(岛)文化等。它们之间在本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如语言、生产、生活、历史传统、各种技艺及其传承、风俗习惯等方面,其中,一些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尤其具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或个性特色。因此,我们通过保护这些特色鲜明的文化形态,就可以达到保护或保存文化多样性的目的。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一方面,汉族的发展融入了周边不同地区的多样文化,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的发展在保持自己传统的基础上又不断地吸收不同民族的文化,形成并强化着自己个性化、特色鲜明的文化形态。于是出现了中原、齐鲁、吴越、巴蜀、三晋、荆楚、岭南七大文化区和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它导致了民族文化及其内部之间的差异和多样性的存在。根本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自然环境和其他文化碰撞等,其中,历史传统和自然环境相结合而使区域内的文化形态特色不仅鲜明,而且相对固化是最为突出的。因此,保护并传承不同区域内具有差异性、个性化和特色鲜明的文化形态,尤其是通过整体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存续这些文化形态,就成为21世纪以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创造。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模式之所以是中国的一种创造,在于这种模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形态,主要是文化遗产、各种资源、区域内的文化共识和认同,也包括人们得以创造、形成、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环境等,进行关联性文化与自然环境等整体的、全面的保护。这种保护的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存续相关联的其他文化形态和自然环境的无缝对接,保存并维护、修复受到当下技术文化、观念文化等冲击而不断弱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完整”。
《指导意见》中强调,“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中,应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的是相关文化形态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方式和协调发展、保护优先的理念。然而,我们知道,不同的生态保护区拥有不同特色的文化形态和多样性的文化,而文化生态保护区中的多样性文化,常常是互相关联、互相依存的。一种文化形式往往依存于另一种文化形式而存在,这是文化存续的规律,像瓷器烧制技艺的艺人依存于瓷土的生产、瓷窑的生产、各种工具等,而制作的瓷器产品则依存于通畅的销售渠道和从事销售的人员,销售依存于店铺,店铺依存于东家,东家依存于木匠、泥瓦匠建造的房屋,房屋出租或出售依存于中介,中介依存于政府的许可……一样,多种文化个体或文化存在,会构成一个可以被揭示或解读的文化生态链,每一种文化的传承,本质上都离不开另一种文化的存续,一些文化的消失,必然会带来另一些文化的消失、弱化或改变。因此,我们通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相关性文化的保护,保证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传承的可持续和完整性,从而使区域内的文化形态,尤其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文化形态得到全面、完整、可解读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达到文化多样性的保存。
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种集文化价值观、文化主体认同、文化多样形式的存续、文化影响力、文化历史、文化创造与传承的多种因素,包括人文、自然环境等于一体的保护模式,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对于整体且完整地、可持续且可解读地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的文化遗产与传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非遗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4-12-26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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