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在传统社会中,道德、宗教和法律的认可是一体化的,人与人的关系受这种一体化的社会形式的支配。在现代社会中,“人际关系由单纯的传统状态过渡到宗教状态,由宗教状态过渡到法律状态,或由法律状态过渡到自由品德状态”,宗教的形式也就发生了变化。④社会机制运行日益精细、严密,现代社会的人以追求自由、个性解放为原则,这就意味着人们对于约束、整合性的东西包括宗教,在内心保持有一种深刻的反感和怨恨。因此,当宗教身上的绝对性和神圣性等超验性的“深层之物”被剥夺尽之后,剩下的形而上学也就只有知识价值而没有信仰价值了。
西美尔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彻底改造我们的内在态度,认识到宗教是一种人类天性,它发挥自己的宗教功能,就像肉体施展有机功能一样,认识到人类拥有宗教天性,就像艺术家拥有自己的敏感性和表现力一样。信仰主体和信仰对象之间的二元对立,不过是后来分离出来的:
随着宗教的基本存在分裂为需求和满足,作为教徒本性的宗教虔诚于是便和宗教对象的客观性形成了对立。人格中无时不在的宗教存在进入到需求、憧憬、情欲的心理阶段时,便希望有某种现实性能充实它。此时此刻,一直被人们强调具有造神功能的灵魂活动,比如怕和难,爱和依赖,对尘世幸福的追求和永恒拯救的渴望等开始各就其位。
宗教是人类的天性,是人类天然生成的情感倾向,并非从一开始就存在信仰主体和客体的分化。而只有当人类的宗教天性彻底表现出需求和承诺的对立时,宗教才开始表现为对某种现实性的追求,去信仰一个相应的神。也只有在这个时候, 我们才能提出宗教的信仰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问题,由主观的人直接面对并质疑神的客观现实性。而如果我们从根源上把宗教看做人类的天性,那么,宗教的真假问题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宗教是从人灵魂的要求和冲动中产生出来的,它跟科学认识———“经验事实以及知性范畴”———毫不相关。①
为此,西美尔区分了宗教和宗教性的概念。对西美尔来说,“宗教性”是一种生存品质,一种在世关系和感情所向,“宗教”是一些教堂、寺庙式的建制和教义;“宗教性”是活生生的宗教生命,“宗教”是死气沉沉的宗教机构。如果“宗教性”被“宗教”支配和垄断,时代的宗教生命就会枯竭。对于那些天性不具备或较少“宗教性”的人,宗教教义和机构是他们成为宗教人的唯一可能条件。“宗教性”在这种人身上的体现,不过是每个周末上教堂,从牧师那里接受教条,从而“宗教性”与生命分离了。②那些天性中具有“宗教性”的人置身于这宗教的活力之中,根本无需僵硬的宗教教义和机构;宗教对他们是生命的内在形式规定,是绝然我属的“生命本体”,而不是每个周末上教堂,从牧师那里接受教条一类的外在形式规定。天生的道德灵魂根本无需道德律令来规范自己,同样,天生缺乏宗教的灵魂才会去“信仰”宗教教义和机构。“谁内心没有上帝,就肯定要从身外去拥有他。”③
西美尔提出,对现代人的精神不安来说,重要的是寻回作为生命的内在形式规定的“宗教性”。只有不再把宗教当作一种客观的实体或外在的东西,而是看成一种个体的“内在行为”,不再依赖宗教教义和外在的机构,而是致力于个体生命意义的追问、自决与实现,恢复宗教信仰的“本来面目”,才能解决宗教的现代性危机问题。
(本文原载《西北民族研究》2009年04期,注释等参见纸质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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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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