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对待自然的态度上,西美尔反对把对上帝的信仰归因于对自然界不可控制力量的感知和畏惧。他认为,尽管宗教所涉及的的确是一些与感官密切相关的内容,但仅仅从感官角度对其进行理解只能得出最肤浅的看法。我们常常被自然界一些不起眼的现象所打动,但由此而产生的基本情感本身就深深地存在于我们内心,只不过这种情绪被投射到了与之契合的自然景物当中。宗教的产生并非是经验的升华,而是经验中固有的宗教性被开发出来。也就是说,事物具有宗教意义并最终形成宗教,是因为最初对其进行的把握就是宗教范畴的,这一范畴早已从根本上规定了事物的结构。如果我们仅仅从因果规则出发来分析经验世界,那就永远也不能进入宗教的情感世界。
灵魂中能够进入宗教关系的第二个领域是命运:“命运概念就其结构而言注定要接受宗教情绪,而宗教情绪一方面超越于命运概念之外,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割舍不掉命运概念,并接着在宿命论中固定下来。”①西美尔再次强调,宗教倾向并不是由于信仰某种超验力量,进而投射到经验当中,而是情感自身的特殊品质。人从某种内在情绪中体会到命运当中交织的各种关系、意义和情感,但它们此时还不能称为宗教,在其实际内容中也的确不存在与宗教有关的东西。而当它们从事实性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并由此构成一个客观王国———形成对象化形式———的时候,宗教就产生了。
人与人世之间的关系是西美尔探讨的重点,也是其宗教理论的根本所在。西美尔认为宗教是一个“灵魂事件”,整个灵魂冲动范围内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宗教的源头:“怕或爱、祖先崇拜或自我神化、道德冲动或情感依附”,②可能都是宗教的内在根源。但仅仅据此来确立宗教的根本起源无疑是错误的,因为宗教情感和宗教冲动并不仅仅表现在宗教中,而且存在于各种各样的关系当中,并形成一种稳固的秩序形式:
人与人之间各种各样的关系中都包含着一种宗教因素。孝顺儿女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忠心耿耿的爱国者与其祖国之间的关系或满腔热情的大同主义者与其人类之间的关系;产业工人与其成长过程中的阶级的关系或骄横的封建贵族与其等级之间的关系;下层人民与欺骗他们的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合格士兵与其队伍之间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关系虽然内容五花八门,但如果我们从心理学角度仔细考察它们的形式,就会发现它们有着一种我们必须称之为宗教的共同基调。一切宗教性都包含着无私的奉献与执着的追求、屈从与反抗、感官的直接性与精神的抽象性等的某种独特混合;这样便形成了一定的情感张力,一种特别真诚和稳固的内在关系,一种面向更高秩序的主体立场———主体同时也把秩序当作是自身内的东西。③
因此,宗教是由建立在“交互作用”基础上的多种心理动机促成的社会现象,并逐渐形成了社会的一种超越性形式。
社会关系形式经过不断的凝聚和脱俗,发展成为一种宗教观念世界,或者说给宗教观念世界注入了新的因素。换个角度看,也就是说,通过个体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特殊情感内容,转化到了个体与某种超验观念之间的关系当中。超验观念构成了一个新的范畴,它使源于人际关系的各种形式或内容发挥得淋漓尽致。④
在西美尔看来,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当“具有融升华、献身、神圣、忠诚于一体的特征”时,就是宗教性的关系。若从这种关系发展出一套具理想内容的神圣观念体系,分化出一个特殊的身份阶层(教士、僧侣、儒生),成为神圣观念体系的化身、专业料理宗教性的关系,“宗教”就出现了。⑤
宗教性的形式融在社会关系之中,因为,个体与上帝的关系同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有很大的类似,这就是个体与上帝的依附感同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依附感的类似:“由于人与上帝关键的相互关系把一切可能存在的共时关系和历时关系囊括无疑,所以,它显然是在重复个体与其社会集体之间业已存在的行为方式。”“个体自觉依赖于某个普遍的高级集体,并期望从集体中得到升华和拯救;他同集体之间可说既有差别,又有认同。”①可以说,一方面,社会关系本身具有某种宗教的性质,另一方面,宗教形式的体现,离不开社会关系的表达。(西美尔认为:除了佛教和基督教以外,宗教义务和社会义务相互之间到处都是重合的。正因为佛教不具备产生这种相互作用的方方面面,佛教根本就不是一种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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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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