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思想家格奥尔格·西美尔关于宗教的专门论述并不是很多,文章辑起来一共十篇,其中四篇原收在西美尔自己出版的文集《桥与门》(捱鸿、宇声译,上海三联版1991)中,其余六篇散见于各种论著和文集,作于1898至1912之间。①虽然西美尔关于宗教的论述篇幅不多,但他有敏锐的宗教感,思想丰富,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即引起毁誉不一的论争。《宗教社会学》收录了他关于宗教理论的三篇长文:《论宗教社会学》(1898)、《宗教的地位问题(1911)、《论宗教》(1906)。附录《1870年以来德国生活与思想的趋向》为我们理解西美尔的宗教理论提供了整体性的思考背景。
在西美尔看来, 社会是人与人的“交互作用”,社会形式则是连接社会中人与人的互动因素的规则,风俗、法律、道德和宗教都是人际互动秩序的形式。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形式,意味着它是实在性的。反过来说,社会作为人的互动关系,本身就带有宗教因素。
为此,西美尔主张“用一种极其世俗化、极其经验化的方式解释超验观念”,即,用社会学的方法思考通过宗教显现出来的关于社会的问题,既不追究宗教的主观情感价值,也不追究其客观的真理价值,而是从“此岸的各种关系和旨趣中寻找到某些宗教契机”。①他认为,宗教不在社会的彼岸,不在社会之外,而在社会关系之中,脱离社会谈论宗教没有任何意义。
西美尔的宗教观和涂尔干十分接近。与马克思不同,他们都认为,没有任何宗教是虚假的。和西美尔一样,涂尔干也主张宗教并非必然与超自然相关,而是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涂尔干从结构功能(而非道义性批判)的角度解释宗教,关注现代社会结构与传统社会的不同以及宗教对现代个人主义生活观与社会秩序之间关系的意义,这与西美尔的宗教理论的问题意识是一致的。但涂尔干并未在哲学上提出一套宗教论述,也没有就宗教与现代社会生活的关系展开具体论析。西美尔的宗教观恰恰在这两方面提供了丰富的思考。
一、关于宗教的哲学论述
西美尔认为,人类所有成熟的社会形式都曾经处于和其他形式内容混杂在一起的尝试萌芽阶段,这些阶段对于我们理解其本质和起源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想要把握任何形式的高级阶段,就必须深入探究它们的未开化阶段,寻求它们还未成其本身的苗头。因此,必须从“实际上还不是宗教的苗头”中寻求宗教的本质,在各种关系和旨趣中揭示有望成为独立的成熟宗教的开端。为此,西美尔主张从发生学和心理学———或者可以称为发生心理学,因为就其对宗教起源和本质的解释而言,两者互为一体———的角度理解宗教。
西美尔主张,宗教在其发生之初,是一种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情感基调:
人在相互接触的过程中,在纯粹精神层面上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奠定了某种基调,该基调一步步地提高,直到脱颖而出,发展成为独立的客观存在,而这就是宗教。②
西美尔进一步解释说,宗教性的情感并不是真正的宗教,或者说,是处于混合状态的宗教,因为包含在其中的宗教虔诚还没有完全具备其对象化形式。但它们并非静止不动,而是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一旦持续下去,“进入超验范围,并使其自身本质成为其客体,而看上去又能自己从中抽身出来,那么,它们便发展成了宗教。”③
在生命领域中,大概主要有三个部分能使宗教的这种转变得以发生:人对待外在自然的态度、人对待命运的态度以及人对待周围认识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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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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