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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产业的文化性
在经济全球化成为现实的时代,一方面,经济活动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社会的影响比此前任何时代都要大得多;另一方面,不同民族间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相互关系不断加深。作为兼具经济性与文化性的文化产业的产生及高速发展也可以看做是这个时代的一个重要表征。
文化是在人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发展起来的。文化既是人的劳动的结果,也是人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式和发展方向的规定性。文化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既规定了人以社会的方式从自然界获取满足衣食住行所必须的物质材料,同时也规定了人们各种生产及生活方式的社会意义。自从人类学家泰勒给出有关文化的较为系统的经典定义之后,如何理解“文化”,是包括人类学在内的诸多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共同话题。在文化人类学的发展历程中,有关文化的理解基本上包括了“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所获得的所有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社会中所有活动的总和”,“一个社区的所有各种表现”,“物质和非物质的总和”,“理念、情感条件反应和习惯行为的模式的总和”,“标志任何民族的生活方式的信仰、行为、知识、认同、价值和目标的总体”等方面。(12)而在社会学关于文化的理解中,“共享的价值、特征、信仰和行为特性”是最为重要的。(13)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象征关系则是文化生态学有关文化概念中最为核心的内容。(14)尽管文化生态学关于文化的理解中出现的水产养殖文化甚至牡蛎文化、蚂蚁文化对习惯于将文化理解为人所特有成就的文化人类学及社会学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但鉴于理解文化的复杂性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人所理解的文化并不限于人类,而且还包括其他物种”(15)的观念对人们在现代生产方式条件下更加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更好地理解文化也并非毫无意义。
如果说泰勒定义所提到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人的能力和习惯等都是文化,社会学所强调的人为产品、商品、技术过程、理念、习惯、社会组织、各种价值体现、人的活动及这些活动得以实现的方式、原则等等都可以视为文化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出现的各种文化产品、文化生产组织或者更直接地说文化产业都必然地是文化在现代的一种表现形式。
美国经济人类学家普拉特纳曾经特别指出:“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可以从纯经济因素进行分析,但这也就意味着对相关联的非经济因素的忽视。”(16)对文化产业经济行为单纯的产业经济分析就有可能忽视文化产业的文化性存在这一重要事实。而更为具体地说,不从理解文化进而理解文化产业的视野出发,就有可能产生对文化产业本身以及文化产业最为核心的存在要素文化产品都无法厘清的问题。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在20世纪40年代从对“作为大众欺骗的启蒙”的批判的角度首先提出“文化工业”(17)问题之后,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审视层面的不同使人们对文化产业的各种现象的认识不断加深而形成不同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是:“结合创造、生产和商品化等方式、运用本质是无形的文化内容。这些内容基本上受到著作权的保障,其形式可以是货品或服务。”并且强调其形成的条件是在产业和商业流水线上被生产、储存或者分销。在中国,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18)重视知识产权使美国更愿意将这一产业理解为版权产业。英国更看重创意的重要性而将其称为“创意产业”,日本则干脆将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称为文化产业。
显然,这些定义都注意到了文化产业的某一方面的特征,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含糊性也是十分明显的。要对作为产业之一部分的文化产业的独特个性有清晰的认识,对文化产业之“文化”到底指什么似乎还有进一步探索的必要。从理论上看,“真正的科学‘运动’是通过修正基本概念的方式发生的,这种修正的深度不一,而且或多或少并不明见这种修正。一门科学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承受其基本概念的危机,这一点规定着这门科学的水平”。(19)如果将文化理解为人的一切创造物,那么人类所有的产业都无疑是文化产业,这就可能因为所指过宽过泛而空洞无物。若承认人类所有的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创意,就如机床生产也不能没有创意,那么“创意产业”所表达的也只是人类生产的一般特性而已,至于“内容产业”所谓之内容意指什么并非清晰,譬如人们就很难将农业称为非“内容”的。其他一些或强调“流水线生产”或强调“复制技术”重要性的一些定义,其实都只是看到了部分文化产品在生产和消费中表现出的一些表面特征,这些特征并非文化产业所必须具备的。如绘画作品的原作也可能就是文化产品,并非要等到大量复制后才能算作文化产品。其他如手工刺绣品、根雕、长江石等文化产品就更是表明了大量进行复制的虚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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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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