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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臻铭]论土司与土司学
——兼及土司文化及其研究价值
  作者:成臻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9-29 | 点击数:16309
 
土官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由土人(本地人)担任的、没有限定任期的地方官员。他是与流官和土司相对而言的地方官员,又称羁縻土官。相对于流官,土官代表流官政府世代分管其世居之地和世居之民,只是被流官政府支配的胥吏“土人头目”而已。相对于土司,土官既没有独立的管区又没有独立的衙门,只是土司衙署的佐官。作为“土人头目”担任的胥吏,土官产生于商朝,大量出现于两汉时期,转变于北宋中后期,消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中后期。商周时期,国家实行要服荒服制,产生了土官。战国秦朝时期,土官以郡县官府内自署职官的身份存在。两汉时期在各边郡内部设置边郡与属国,中原王朝实行“蛮汉分治”,设置流官、土官等两套并行的职官系统。南朝时设置左郡左县和俚郡俚县,仍继承两汉时期的政治文化传统。唐宋时期,封授当地酋长世袭担任羁縻府州的都督和刺史,羁縻府州内部仍实行土官与流官并行的两套系统,土官系统的职官基本上是世袭担任的,而流官系统的职官只是临时聘任。北宋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年),云贵高原东缘出现的“土官”一词。南宋末年,兀良合台率领蒙古兵沿青藏高原东缘而入云贵高原,对南宋实施大包围,设置了更多的土官。元代,云贵高原、青藏高原及其周边地区全面设置土官,这是政府任命的“土人为之”的世袭地方官,而不是宣慰使司、宣抚司等“诸司”的长官。明朝中叶后,土官普遍改称为土司,过去“以部落划分居民”转化为“以地域划分居民”了。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清代、民国时期。由于土司与土官,在“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入其流、世受其封”方面,职能与结构是重合的,因而在地方奏折里面,地方大员在对土司区职官进行整体把握的过程中,往往把土司土官混为一谈,使土司一词出现之后,原先的土官一词并没有就此消失。正是如此,史学界往往也由此将土官与土司混为一谈。土司没有产生以前,土官均具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政治文化特征。土司产生以后,土官仅具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受其封”的政治文化特征。也就是说,土官如果没有自己的治所、没有在中央王朝的封授中“入流”,就只能是土官,或者叫做土司自署职官,而不是土司。如果土官具备了“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全部特征,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司。所以说,土司是独立拥有自己衙门和自署职官系统的土官。[1]
(二)土司的类型
余贻泽先生认为西南地区的土著民族自唐宋以来,部落酋长的“封官约为三种:一、土官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县丞等文官之类;二、土司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指挥司等领兵之官,为武官之类;三、土吏如土巡检、土典吏、土驿丞、土主簿等吏目之类。官职虽分三种,而一般人统称土司。本文亦沿用惯例,故用土司制度一词。以后本文内容所谓土司,除特别指明者外,皆泛指上列三种官职而言。”[2]在此基础上,江应棵先生以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为例,提出土官土司“文武二类说”。他说“明代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职,可以分为土官与土司两大类,从行政系统上说,土官属吏部铨委,土司兵部任命;从实质上说,这两种土职的分别,根本上是由于明朝把云南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明代对云南地区是采用了不同的两种行政制度,所以其所设置的土职,也就有土官与土司两大类,而这两大类土职,不仅是名称及隶属关系之不同,而其政治意义也是显然有别的。”[3]显然,江将余的第一、三类划分土官,而将第二类划为土司,从而形成土司类型的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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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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