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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土司研究已经走过了整整一个世纪的历程,建立土司学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从土司含义与土司类型出发,初步探讨了土司学的历史发展、研究对象、研究主题、主要内容、核心层面以及现代意识,并据此对土司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土司文化及其研究价值进行了深入讨论。土司学的创建,对我国土司、土司文化、土司政治文化以及微型社区的现代土司现象的多学科理论交叉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国外的土司现象与酋邦研究也具有参考作用。
关键词:土司;土司文化;土司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K03:D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10)01-0086-10
土司研究在我国历代政府、学者和社会人士的重视下,已经走过了整整一个世纪的历程。整整一个世纪之中,土司研究虽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但某些重大理论与方法问题仍然未能有所涉及或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是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政治文化、土司现象和现代土司现象的理论研究问题。本文拟针对此六个理论问题提出创建土司学的设想,并对土司学的历史发展、研究对象、研究主题、主要内容、核心层面和现代意识等作一个较为系统的考察,以期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所谓土司
(一)土司的含义
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值得说明的是,宗族大姓之长、少数民族国王、土官、流亡政权首脑等均非土司,但却是土司的重要来源之一。
土司现象在全球许多国家的土著民族居地普遍存在,它虽有“酋邦”之名但有土司之实。在我国,土司现象及土司问题发端于两宋之交,形成于元朝,完善于明朝,衰落于清朝,苟延于民国时期,结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1958年民主改革完成之后,前后历时共八百年,对我国二十余个少数民族省份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作为土司的前身及后来的自署职官,土官的历史更加悠久。追溯起来,土司演变史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职”、“司”分合史,即由“职司分离”向“职司合一”的演进史。其演进过程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一是职官与官署的分离。唐朝以前,职官与官署是分开的。先秦时期,“司”字的含义是替君主办事的职官拥有专门府第。西周时期,卿大夫以上的爵位和官职实行世代承袭,而大夫以下的低级职位由乡里荐举的“士”轮流担任。“士”的身份为贵族或族长。秦汉时期,“司”泛指官职。隋朝初年为稳定朝廷统治,临时派遣有官勋之人到各地进行安抚,自此开始出现“安抚使”、“安抚大使”之官称,但此时职官与官署是分开的。二是职官与衙署合二为一,职官成为衙署的代称。唐朝时,“司”字泛指为官署。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兼任民事,“司”既指官职又指官署。北宋仁宗年间,宣抚司、安抚司等作为中央朝廷临时派出机构,设置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此时,王祖道的奏议提到“土司”一词。南宋初年,执政大臣兼任宣抚使,出使于外之时设宣抚司为其官署。南宋后期,随着蒙古军的南进,湖广、四川、云南三个行省设立大量安抚司、宣抚司和宣慰司。除设抚慰型职司外,宋朝设置了政务型职司。当时,城市所在地设置有别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羁縻府的与州平级的府,长官为知府。元朝时,抚慰型土司与政务型土司“府”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演变为西南、中南少数民族地区常设的地方行政官署。当时,土人头目担任地方政府佐官的规格相当高,土官主持本地衙门后,其与本地衙门合二为一,本地衙门成为土官的化身与象征。“府”也转变为土府,还设有土州、土县等。明朝时,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演变成为土官把持的地方政权机构,它们广泛设于南方四川、云南、湖广、贵州、广西等省。除抚慰型土司外,还有政务型土司、僧官土司、羁縻卫所土司。羁縻卫所土司遍设于西南、西北和东北少数民族区,主要包括土指挥使司、土千户所、土百户所等,利用土人节制周边其它类型的土司。明朝中期以后,“职司合一”现象在西南、西北和东北民族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凡有土官管辖的地方均允准设立土司衙署,土司成了“职”与“司”的混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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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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