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在升温,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表述、涉及范围、保护状况与利用方式等基本问题的理解依然比较模糊。本文分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条款,认为这两个权威文件是释疑解惑的关键,并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为主线,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时的保护与利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遗产旅游;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75(2008)-02-0007-08
近年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不断走高,报章上连篇累牍,论文里高谈阔论,仅检索清华大学“中国知网”数据库收录,涉“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的文章便数以千计(见表1);“Google学术搜索”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词查询(2008/04/30/15:07),相关信息多达2610万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据此可窥一斑。
特别是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宣布为“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后,向来是“下里巴人”的活态民间文化一时为街谈巷议、行商坐贾乃至学术殿堂所热衷。然而炽风过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解“欲抱琵琶半遮面”的局面没有太多改观①,概念的表述、涉及的范围、保护的状况、利用的方式等问题仍然有待梳理釐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译名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译名最终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巴黎2003)中文文本确定的。此前有几个事项须加留意:
其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巴黎1972)对“文化遗产”的定义只关注文物、建筑群、遗址3种物态文化遗存,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有相应表述: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世界遗产名录》(the World Heritage List)在审定和收录“文化遗产”时,至今还沿用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的这一标准。其中“突出的普遍价值”成为鉴别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
其二,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1974年、1996年修订)将文化财分别立为7个门类,其中的“无形文化财”(含“民俗文化财”)一类,指有较高历史或艺术价值的戏剧、音乐、工艺技术、民俗事象等无形文化载体,“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雏形)由此发轫。“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外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韩国1962年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首尔1962)据此区分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资料4种,先后登录百余项国家级无形文化财(重要无形文化财第13号“江陵端午祭”2005年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有个规范的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设“非物质遗产”管理部门、1989年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时,表述语言分别为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创作”和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中文转译有“非物质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口传与非物质遗产”、“人类口述与无形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口述与无形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文化”、“民间传统文化”等表述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文本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对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公约》第39条“有效文本”条款规定,包括中文文本在内的6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我国正式的官方文件采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表述,至此汉语转译词的文面纷争方才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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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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