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度各宗教流派对印度《罗摩衍那》故事的借用关系、东南亚一带在历史上宗教传播的复杂性特点以及泰国《拉玛坚》故事与印度《罗摩衍那》故事之关系,笔者曾有详细论述,在此就不再叙述。[4](P220)但从版纳傣族地区信奉的因陀罗(即叭因)、女神喃妥娜尼(nadkonani)以及“丢瓦拉”(devata)等神祗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到东南亚文化的影响,傣族人民在自己的造神运动中不可避免地吸收了很多非佛教的因素。这就是很多非佛教文化成分出现在版纳的一个原因。就傣族地区流传的《兰嘎西贺》故事而言,其出现不同版本是与历史上东南亚一带宗教传播的复杂性分不开的。
总之,由于东南亚一带宗教传播的复杂性,我们不应完全认定南传佛教是唯一将东南亚地区流传的罗摩故事传入云南傣族地区的宗教载体,而应将之视为在傣族地区最终形成《兰嘎西贺》及其异文的重要促进因素。同时,绝不能忽略东南亚地区的印度教(或婆罗门教)等其它宗教流派的间接、隐性的影响。
二
如果说我们通过分析,已经明确地肯定了傣族地区流传的《兰嘎西贺》故事及其异文主要是由南传上座部佛教传入的。而且,就《兰嘎西贺》故事及其异文的流传方式而言,显然它们主要是以民间文学的形式,而不是贝叶经书作为自己的流通媒介。那么,傣族地区流传的《兰嘎西贺》故事及其异文又是怎么从贝叶经书记载的佛典文学故事衍异成为民间文学作品的?
对于印度史诗《罗摩衍那》故事经由佛教传入傣族地区后的衍异情况,许多学者都已论及。如高登智、尚仲豪、季羡林先生、傅光宇先生等均已论及。学者们一致认为:“《罗摩衍那》诗传入我国傣族地区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作为佛教经典刻于贝叶经上,或由民间歌手口耳相传、反复吟诵,或由傣族知识分子辗转抄录,用于赕佛、抄写。在这个过程中,经过他们不断改造创新,使其日益具有傣族文学特色,达到了一定的艺术高度,其中难免加入一些个人的构思和创造,这样就形成为一部集体的创作。特别是傣族歌手在演唱这部长诗时,为了吸引听众,为了延长或缩短时间,难免对原诗加以增添砍削,年深日久,必然产生枝叶纷繁、内容各异的各种版本或手抄本。《兰嘎毫》、《兰嘎囡》、《兰嘎西贺》、《兰嘎西双贺》等就是这样产生的。”[5](P371)学者们对傣族地区《兰嘎西贺》及其异文形成之特点的分析可谓切中肯綮。但总的来说却 过于笼统,缺乏细致剖析。
一般说来,由于贝叶经书严格遵循着巴利语佛典的传统,真实地保存着巴利语佛典的原貌,即使是对记载于巴利语佛典中的文学故事也力图真实地保存其本来面目。有时尽管巴利语佛典中的某些部分可能会表现出与傣族地区的文化、习俗相异之处,但出于对佛教传统的尊重,寺庙中的佛爷等均不会擅自更改佛典内容。俟贝叶经书中叙述的文学故事经民间歌手辗转演唱之后,为了更符合当地人民的文化审美心理和生产、生活习俗,这些民间歌手也会对之进行改编、创造。表现在《兰嘎西贺》故事及其异文上,则为:
第一,删除一些与傣族人民生产、生活习惯以及伦理道德观念不相吻合之处。如:
巴利文本《Jataka461》(《佛本生故事》)在整个故事梗概方面与梵文本《罗摩衍那》故事最显著的差异是:悉多是十车王女,与罗摩是兄妹,二人后来结婚。[6](P79)悉多与罗摩的婚姻在巴利文本《Jataka461》中显然属于兄妹婚。
综观傣族地区流传的《兰嘎西贺》故事及其异文,罗摩与悉多的兄妹婚并不存在。在这些故事中,罗摩与悉多并非兄妹。这固然存在印度、东南亚地区佛典版本不同的可能,但这也存在傣族人民对之进行改造的可能。因为傣族人民长期以来已形成了严格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这可从西双版纳地区傣族封建领主的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可窥一斑。如对非婚生子处理办法:
从曼卖到龙勒,如果有没结婚的女子生了孩子,要去景瓮祭神,祭品有猪一头(三十斤),鸡四只,“磨欢”一桌给“喃召勐”(土司女人);如果与男方结婚,应出银0.32两、槟榔四头、腊条四对、鸡一只、酒两瓶、猪后腿一对,给“磨欢”一桌,内装银2.64两,槟榔四头、腊条四对、鸡一对、酒两瓶、猪后腿一对,这份礼品给昆憨拴线。[7](P588)
从上面所引条文来看,这些法律条文对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习俗的各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在傣族地区的婚姻形式是不允许兄妹婚的,故而在《兰嘎西贺》及其异文中兄妹婚的形式是不存在的。因为它有悖于傣族伦理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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