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对国内外关于农民社会和乡村人类学研究的成果做了重要综述,并特别强调从多元视角发展对中国农民社会研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民社会;乡村人类学;心态;农民行动
一、农民社会与乡村人类学
这一定名为乡村人类学的专题意味着两层意思:一是指实际上的乡民、农人或农民社会(peasant society)的研究(不是指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农业经营者farmer);一是指中国本土乡村社会特定回访与再研究(revisiting study)的学术检视。(注:对此一问题笔者的另一篇文章《回访和人类学再研究的意义》将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发表。)在人类学的教学与调研活动中,所谓农民社会,既不同于马林诺斯基时代看到的所谓部落社会,也不同于工业革命后的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而是它们之外的广大农业耕作地区的农民社会。占世界人口多数的农民社会主要是处于所谓不发达国家(地区)和发展中的国家(地区),这些农业地区的社会文化变迁成了现代社会学、人类学,以及相关学科持久的研究重心之一。
笼统地说,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广大地区的农民生计是以家庭为生产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他们的家庭成员是主要农耕劳力,尽管有时也雇工。大量投入家庭劳力的生产并不依赖那些复杂的机器,而是传统的简单工具,其中有些工具的效率并未超出早期农耕时代的技术水准许多。“在这个单位中,儿童被养育与社会化,以符合成人社会的要求。老年人可以安享天年,丧葬费用以该单位的财产支付。婚姻提供性的满足,而该单位内的人际关系则产生感情可以联系其成员。各单位更为其成员付出他们在全社区中应负担的仪式费用。由此观之,单位之内只要有需要就有劳力的供应,而不直接受价格与利润的经济体系所控制。”[1](P24)沃尔夫还这样看待中国农业大家庭的特点:“扩展家庭在中国不只是集中资源和劳力的组织,更防止了分家而后衰微的命运。有土地的家庭尽管只有在打进商业圈或官场之后,才能从事非农业资源的积聚,如商品或金钱。扩展家庭也会送孩子上学,等他做官后使家庭攀附上政府机关和税收单位。因此,扩展家庭不只是防御家道中落的堡垒,更是进入上流社会的跳板。”[2](P89)至于继承制中是常见的长子或幼子继承(完整式继承),还是诸子均分的分割式继承方式,涉及农业国家的法律动机以及农人的民俗制度,至于上述两种继承制度之优劣实在是难以有公认的评估。例如中国20世纪40年代的法律条文和民间的继承实况就是上述二者并存。但因诸子均分而造成“富不过三代”的中国农民家庭体验,成了本土盛衰循环论的印证之一,自有中国式小农社会的道理。但全球范围得出的如下观察:“完整式继承的地区倾向于发展新技式的组织,分割式继承的地区——受到乡村手工业破产的严重打击——以旧技式的基础和超过土地负荷量的人口面对着未来”,[1](P100)似乎只能做为一种认知而存留,尚未达成公认的诠释,因为相反的例证一直存在。
处在草根社会层级的农民不能掌握自己产品的分配,他们似乎是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却在面对税收、受管制的市场和对外关系上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农民社会本身也能分出贫富和阶级。农民社会也是大社会的一部分而共享一套象征系统。他们的行动与观念可以满足多种调适的功能,例如婚礼、丧礼、宗教庆典或收获祭祀等场合表现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使人们度过情绪的危机;同时,群众的仪式参与,使意识形态和信仰得到共鸣,村民的人际的联系获得加强。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四季轮转的农活安排、赋税交纳、社区节庆与仪式花费、预防和承受自然灾害,以及生态压力下的资源匮乏,造成农人不得不现金借贷,然而国家银行的贷款轮不到小农,而高利贷者又利息很高,结果,最终是乡村社区的民俗伦理取胜,民间借贷以老百姓接受的不成文法在地下常年存在,在中国一直存在,到今天依然如故。
这样的农民个体、家庭与亲属团体、村落及其生存的较大的乡镇社区过程的运转导致了对农民文化与本性(个性)的探讨,因区域哲学的差异而呈现出文化与社会结构(系统)的分疏的探讨,以及理解在宗族/姓氏集团和(或)村落共同体之下做为社会的人的思维与行为的探讨。总之,农民社会不是一个静态的结构过程,因此社区结构变迁的各个方面,从经济、政治、心态、信仰,乃至农民运动,都处在人类学和相关学科的视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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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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