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原因。过去,我国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二元结构长期对立,城乡差别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表现在居民差别待遇上,城市居民享受价格极低的基本住房、低价供应的粮油副食、国家包下的中小学教育、职工享受公费医疗、退休保障等,而农村居民却没有这些优惠;表现在人口方面则是城乡之间人口文化素质的差别、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表现在社会管理方面则是城市较高的组织程度和乡村较低的组织程度等。长期的计划经济强化了这种对立,也造成了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严重不平衡。城乡差别的存在是乡村人口流入城市并处于不利地位的深刻背景。它影响到当今城市流动人口的现实生存心理,流动人口所处的竞争弱势,使其社会地位得不到提高,存有受歧视心理。
2.平等的公民权观念薄弱。城市的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他们由于历史原因在生活方式、文化素质、相关的制度观念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落后的一面,为城市有序化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城市并非是城市人的城市,而是全体公民的城市,所以无论从政府还是从城市居民来说,都应有一个开放和公正的态度,应该平等地对待流入城市的乡村人口。可是,实际情况却是城市管理者出于对管理效率和管理工作方便的要求,往往更侧重于保障城市的正常秩序,忽视流动人口应有权利的保障,相关的法规也不能实际保障城乡不同人口间的平等权利。
3.管理体制和法制还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各地区间管理的分散性,以及同一城市相关部门之间不能真正协调有效地管理流动人口。地区之间管理的分散性是说由于缺少统一而有效的领导和规范,各地区、不同城市之间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表现为不统一以及本位主义,这很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最终形成。具体到某一个城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劳动、规划、计划生育、妇联和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等,各部门均分管一部分与流动人口相关的工作,从理论上来说其工作流程是合理而有效的,但实际操作中工作多有交叉,容易出现“盲区”。如,由于收费的存在,使得一些部门间有费可收争着管,无费可收则无人管,造成一部分流动人口得不到有效管理,从而大大降低了工作效果。法制不健全,一方面表现为相关法规不完善,配套性差,另一方面也表现为现有的法规得不到真正有效的执行。有研究表明,我国尚未给予流动人口应有的法律地位,或者说尚未对人的迁移和流动这一基本权利给予法律的肯定,从而在深层次上影响着行之有效的人口流迁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大多数城市只从保护市民的利益和有利于城市治安等单一角度出发,制定带有明显歧视倾向的政策,如对“外来人口”实施总量控制,限制外地人员的就业行业等,有违公民就业平等的原则。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最终影响全社会的整体利益。[14]
4.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资源支持力度小。一些城市由于缺乏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投入较少。就现有管理机构本身来说,普遍存在着人员配备较少、手段落后、资金不足等问题。如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的三级管理机构均非政府正式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化水平低,只形成了“松散型”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外来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新情况;流动人口多为劳动力型人口,大多以务工和求生计为主要目的,但是现有的城市劳务管理中缺少相关的、全面的信息服务,流动人口大多带有盲目性,从而增加了管理的难度;由于人口流出和流入地之间的政府在管理上没有衔接的功能,流出地对外流人口基本不存在管理,往往只是坐享其利,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政府管理职能,未能在流动人口的上游区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等,无形中增加了流入地管理上的难度。
(二)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课题。
少数民族流迁人口进入城市,加速了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城市成为越来越多少数民族的新居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5个民族自治区已建立19个地级市、30个县级市,5个自治区之外的民族地区有25个县级市,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4个自治县撤县建市。少数民族城市人口显著增加,据国家民委不完全估测,1997年,建制市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20%。随着少数民族流迁人口的增加,城市民族成份增多,每个城市都有几个以至几十个民族成份,而且各城市民族成份和少数民族人口仍在不断变化,有增加趋势。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北京有55个少数民族,天津、上海、武汉、郑州等大城市少数民族成份均在40个以上。城市多民族化趋势的形成和民族地区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以及城市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城市民族工作成为民族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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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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