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民族法制,依法调节民族关系。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制体系,民族工作已初步纳入法制轨道,各民族群众中民族法制观念得到培育。特别是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城市民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由于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制建设整体上还不完善,民族法制建设更是如此。在民族立法中,由于其多属原则性规定,配套性差,可操作性差,有些条款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从而不能有效地调节民族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实际情况表明,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处理民族关系事件的能力是脆弱的,它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在这里行政协调仍是唯一可以倚重的手段。
4.实施流动人口的社区化管理及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的联系。社区化管理思想的核心就是将旧有的防范性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参与型管理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适应当前政府事务面临重组、社会组织逐步分化的形势。通过流动人口居住社区为流动人口提供迫切需要的服务和保障,以及促使流动人口参与居住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增加其社区意识,培养其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其心理适应和与社区的协调。社区管理的主要内容除了现有的日常管理外,通过对房屋出租、治安维护、市容市貌、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的专项管理,控制和规范流动人口的行为;通过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保障等项目的服务,增强其法律意识,并利用社区的各项资源,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如子女受教育权等。[15]为此,必须加强社区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资金投入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当然,在完善社区化管理的同时,还应尝试进行全国大城市流动人口信息网的建立,在这个网内不仅有相关的就业需求信息,还应有相关劳动力状况的信息,从而使得流动人口的流动减少盲目性,增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力度。
流动人口管理这一模式的转变,有利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联系的加强,也有利于不同民族成员的相互交往和民族关系的协调。据在北京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多数少数民族流迁人口愿意与其他民族交往,其中91%的少数民族的流迁人口愿意与其他民族交往,而汉族流迁人口只有70%左右的人愿意与其他民族交往。[16]因此,大多数少数民族并非是封闭的,他们有适应城市经济、文化的良好愿望,在这一条件下服务便成为一个重要的媒介。而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除了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和城建工地外,还有一部分分布在社区,因此民族工作也应开展到社区,从而使民族工作做得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更富效果。通过社区的引导和组织,提高流动人口的组织程度,特别是对一些自组织程度较高的民族,要培训其领导人物,加强对他们的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帮助其适应城市生活。在社区化管理过程中,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树立其社区意识,增强其与社区的亲和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流动人口心理上与社区生活的和谐,从一个重要侧面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与心理的调适。当然,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保障遵纪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同样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控制和打击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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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04期,第52~59页,图表、注释等参加纸质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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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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