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经济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有权自主调整本地方经济发展和生产关系及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有权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有权自主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事业单位;有权管理和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有权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和开辟贸易口岸,并在对外贸易方面享有优待;有权自主地按照利用完成国家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基地土特产品的自治权;有权进行环境保护。
4.关于财政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安排使用依法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自治地方的财政收支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地方的原则规定;自治地方依照国家政策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有权在财政上依法设机动资金。预算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有权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有权在执行国家税收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奖励的,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5.关于教育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有权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有权创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有权为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有权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在各条件许可时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和其他地方、国外在教育方面的交流。
6.关于民族语言文字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任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7.关于科技管理方面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有权和其他地方开展技术方面的交流和协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外进行科学技术的交流。
8.关于文化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民族文化事业;有权管理、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其他地方以及国外开展文化艺术方面的交流。
9.关于卫生医药管理自治权,自治地方有权自主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有权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和其他地方、国外进行卫生方面的交流。
10.关于体育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加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有权和其他地方、国外开展体育方面的交流。
11.自治地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对于上述民族自治权利的具体行使和落实,各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都有着较为充分的体现。显然,可以认定,通过宪法、法律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赋予的这11类权力几乎襄括了南方山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他们在重新审视和确定本族习惯法律的纲领性的原则与规范。抑或说,宪法、法律规定的这些原则,以及依据这些原则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事实上构成了南方山地民族最高权威和次高权威意义上的法律。这也是本文详加罗列的原因所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它体现了法的国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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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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