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仍在继续的民俗概念阐释
在《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之后,对“民俗”概念的探讨远没有停止,而是一直在进行。兹列举数例如下:
孙进己认为,“习俗是产生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基础上的人们行为规范,它是属于精神文化范畴的,但它又是具体体现在人们的言语、行为之中,体现在人们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资料中,而不是一种纯心意现象。”[10]
叶涛指出,对民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既不可过于宽泛,又不可偏于狭窄,认为民俗是一种精神文化,往往借助外显行为和民生物品得以呈现;民俗是一种非制度性文化,其产生并非是制度化的过程,而是由民众自发地共同遵从而形成的;民俗作为观念形态,是一种全民性文化,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民俗事象具有阶层性特点。[11]
吴存浩、于云红则在民俗与人类、民俗与文化的关系中阐释民俗的本质,认为民俗与人类并非学者常说的外在并存关系,而是部分与整体的内在关系,民俗是人类有机的组成部分;民俗是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新的物质形态,是自然的意识性跃迁;民俗是人类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人类文化的基石。[12]
陈力则从民俗的发生(作者认为民俗的发生是有层次的)、民俗内在机制表现出的社会学意义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述民俗是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认为民俗在不断的循环往复中得到群体的认同而被保存下来,并成为代表群体文化标志的一种生活方式。[13]
张举文译介美国民俗学家丹本—阿默思关于民俗的主张时,则强调民俗的交际进程,创造性地提出“小群体内的艺术性交际”为民俗的核心。[14]
钟敬文主编的《民俗学概论》一书中给民俗下的定义为:“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15]
张顺发通过简单考查我国与民俗相关的“风俗”“民风”,指出到了现代“民俗”一词在中国才逐渐成为一个固定的学术概念。最后指出:“民俗”的第一要义在于“俗”,指的是“人相习,代相传”,是传承习惯。“民俗”所包含的就是那些来自民间而又在民间世代相习的传承现象。[16]
杨树喆指出民俗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不仅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永恒半生物,而且是一种由社会的主体——人民大众创造和享用的基础性文化。从层次上看,民俗与官方的、上层的所谓“精英文化”相对而言,是处于社会中下层广大平民百姓的文化;从其形成来看,它是集体性的群体性的人的意趣展现和生活习惯;民俗还具有联系传统与现实的性质,它从古代、近代演习而来,又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之中。”[17]
王娟把民俗之“民”阐释为全人类,并认为“‘俗’应该是以‘非正式’和‘非官方’的形式创造和传播的‘全民’的‘知识和学问’。”[18]
赵德利指出,从生存活动的主体存在角度论述民俗的定义和性质是对传统民俗学客观化研究的反拨,认为凡是享用民俗事象的人,均为民俗的主体,所以“民众”可以指世上所有的人,民俗是民众在生存活动中为了持存发展生命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具有模式化的生活文化。[19]
户晓辉将“民俗”定义为:“由群众在日常生活的特定情境或语境中传承、表演或变异某些传统形式的一个过程。”[20]
王晓丽在《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讨论民俗》中则认为“民俗是民众生活规则的约定”。[21]
陈金文不赞成高丙中对民俗之“民”和民俗之“俗”所作的扩充性解释,或对民俗研究对象所作的无限制的扩张,认为“民俗之‘民’是以社会中下层为主的全民,民俗之‘俗’属于传承文化或传统文化的范畴”,“民俗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中、下层文化,是一个民族的传承文化。”[22]
不难看出,人们对民俗的阐释一直在进行,且这些对民俗的阐释,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从民俗的发生、特性、存在方式等方面进行的思考,属于就民俗本身展开的民俗本体论研究;从民俗与人的关系、民俗与生活的关系、民俗与文化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的思考,将民俗放在与某一对象的关系中进行思考,姑且将之称为民俗的外部关系研究。尽管研究者所采取的视角不同,作出的阐释也不一样,但有一点是一样的,那就是这些阐释都成为了民俗阐释进程的一部分。正是民俗学人对民俗概念的持续关注和不断阐释,构成了民俗概念阐释的学术史。而恰恰是在这种阐释的进程中,人们不断深化着对民俗这种伴随人类的文化现象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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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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