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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岭]法国社会中的时间及其文化隐喻*
  作者:张金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1-05 | 点击数:14977
 


五、时间与社会

  社会时间反映的是人的实践,它经由“意义之网”建构成人类社会的一种存在维度,它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既是客观真实的,又是主观建构的。时间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空间,人类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使其生命活动的时间结构发生深刻变革,赋予时间以能动的意义。

  埃文斯—普里查德(E. E. Evans-Pritchard)在努尔人那里区分了两类时间:一是反映努尔人与环境关系的生态时间,即自然时间;一是反映他们在社会结构中彼此之间关系的结构时间,即社会时间。在努尔人的社会生活中,时间是由重要活动的系列组成的,人们按某一活动对自己的重要性以选择自己计算时间的基准点。{25}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时间也是以人的活动的形式存在的,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之中、具有丰富内涵的现实的存在。他提出了“时间的节约”问题,实际上就是时间的分配问题,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或者说,社会的时间治理是社会生产的一个重要维度,并指出对于社会来说,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意味着拓展了个人与社会发展的空间。{26}

  从法国的经验来看,时间在社会领域内的表征具有多重异质性。时间在法国人生活中的社会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法国的文化逻辑,既表现出传统在时间序列上的沿袭,又体现出一个民族国家以时间的方式来实施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理性诉求。

  时间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它以动态的方式规划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影响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取向,使得社会的各个领域、不同的社会群体在时间上达成了一定的团结方式,从时间的角度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便利与保障。时间习俗的延续是文化传承的一种保障。法兰西民族历史与文化中的传统节日,以及法国这一民族国家的纪念性节日,在社会生活中交错呈现,客观地从时间的维度进行着公民教育,既包括传统价值观的传承,又包含现代理念的引导。社会生活中的时间成本高,在一定层面上折射出法国社会在时间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它实际上是与这个社会中个体与群体的具体实践密切相关的,呈现出社会革新的某些必要性。

  时间始终存在于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并跟人与社会的存在相融合、统一。法国人实践中的生活世界阐释了时间在人类社会中的丰富性存在,也在时间维度上展现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折射出了人类文化的思想性。法国社会的时间实践有其值得借鉴的经验,尽管这与法国社会自身的特性有关,但注重加强时间的社会性管理,并通过它实施社会治理,协调社会各领域的团结与协作,应该是法国社会留给我们的经验与启示。


  *本项研究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国地方社会的田野民族志”(10FSH002)的成果之一。


【注释】

{1}有学者使用时间点和时间段这两个概念来描述人对时间存在的感觉——时间的感知。在民俗生活中,时间点不是用以指代一瞬间或一刹那的概念,而是表示人所处的不计长度的时间位置,如“正晌午”等,时间段是指人们所经历的、有意计算一定长度的时间,比如“一袋烟的功夫”、“一顿饭的功夫”。参见山民:《后山头村村民时间观念调查》,载《民俗研究》2008年第2期,第70 ~ 85页。
{2}在田野调查中我了解到,法国的法律规定,以销售食品为主的商店,若想周日营业,最晚只能到13点,其它店铺不得营业。以前,一到周日几乎所有的商店都关门,而近年来这一传统已有变化。有越来越多的销售食品的商店重新开始周日上午营业,尤其是那些遍布大街小巷的小杂货店,它们一般都会在周日上午照常营业,甚至也有一些大型超市如卡斯诺(Casino)等,也逐渐地开始周日上午营业至12点或13点,为此还大做广告,以便让市民知晓。当然这种时间回流延长的做法,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增加了一定的就业岗位,同时对于增加这些机构的收入也提供了一定的时间保障。此外,法国社会中也有舆论要求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3}周日不工作,既是一种文化传统,又是一种现代制度。商店在周日不开门,从文化上来看因为人们周日要去教堂做礼拜,这与《圣经》中所规定的“安息日”有关。在田野调查期间,一位天主教徒曾经这样告诉我,“周日是留给家庭与精神活动的日子”。而这一传统到了1906年,以法律的形式变成了一种制度规定。就此法律,有人说这是为了保护劳工的权益;有人则认为这是保护家庭的一种手段,周日工作影响到了家庭团聚,而家庭对社会很重要,同时周日工作有损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4}在法国历史上,法国人一直为减少工作时间而努力奋斗,1936年他们将周工作时间定为40小时,1982年又将之减为39小时。当然,减少工作时间并不是所有法国人的愿望,一方面有些人要求这样,认为不能让法国人超时间地工作,需要有时间上的限度;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愿意多工作,以获取更多的劳动报酬,比如现在有些人仍旧很怀念之前的39小时工作制度。35小时并不是不能超越的时间限制,在正常的35小时之外,法国人还可以拥有加班时间,由此也在正常工资之外享受到额外的加班费,其中单位时间的报酬一般是比较高的。
{5}其实,有些私营企业的雇主不太愿意其雇员每周工作39小时,年内享受25天的假期,因为时常会出现员工扎堆休假的现象,以至于使企业的运转出现空档,在这空出来的25天里,雇主有时候不得不再寻他人顶替,其间所产生的费用更高,他们更希望员工每天少工作一点儿时间,以便保证企业近乎一个月的工作时间;但也有些人觉着这样的时间安排不错,尤其是那些业务活动有一定的季节性的行业,他们要求员工在工作旺季正常上班,而在淡季休假,这样正好符合其企业本身的节奏。在法国,虽然每个受雇的公民都有权利享受带薪假期和缩减工作时间(RTT, réduction du temps de travail)带来的假期(鉴于补偿超时的工作时间而减少的工作时间),但这些假期并不是他们想什么时候休就可以什么时间休的,必须得与雇主达成一致意见才行。有时候他们会不得不在被指定的时间内休假。
{6}对孩子正在上小学或初中的父母来说,他们往往选择这样的时间安排,并且是周三下午作为休息时间,因为周三下午学校一般是没有课的。对于小学生来说,周三上午也没有课,在这种情况则需要父母二人分别选择上午或下午休息,交替照顾孩子。当然,情况也是比较复杂的,有些单亲家庭难以做到这样的安排;尽管法国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专门拿出时间来照顾孙辈的现象不常见,但并不是说他们绝不顾及子女的工作需要,有些退休的法国人也会在周三这一天为他们的子女照顾孩子。
{7}当然,法国人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非常复杂、灵活,但基本原则是年内平均周工作时间为35小时。这一制度在公共领域内基本如此,因为很多法国人认为既然收入是固定的,多工作没有必要。而在私有领域内,常有反例,只要主雇双方达成一致,工作时间超长的情况很多,但也有法律的限定,除了极个别的行业(如医生)外,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平均周工作时间48小时。
{8}制度一方面是宏观的,而同时又是具体的。作为一个公民,法国人对自己权利的了解基本上是宏观的,只有在需要时,才会努力去了解具体的细节。
{9}也有很多人,尤其是在城市里居住和工作的人,如若不外出旅游会在暑期里离开城市到乡下度假。除了想换换环境以外,避开暑期城市里炎热的天气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法国人喜欢太阳,他们当中有很多人喜欢到法国南部的普罗旺斯(Provence)和蓝色海岸(Côte d'A azur),也有人会往北走,甚至去山中的村庄里,基本而言是离开城市,在小城镇或农村居住一段时间。很多朋友告诉我,法国人当中拥有第二处住房(logement secondaire)的人非常多,至于所占人口比重如何,我无从查知,但据很多当地人说,不会少于三分之一,这样的第二处住房往往是在乡下。也有不少人在乡下购置房产,到城里在租住,作为平日里工作时的寓所。而那些没有能力购置第二处住房的人,也会想办法(如借助亲戚或朋友的房子,或是租住),到乡下住一段时间,这才是他们眼中的假期生活。
{10}CDI(Contrat à durée indéterminée),可以说是法国的“铁饭碗”,这种工作合作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均有,但人们拿到这种工作合同的机会越来越少,因为与之对应的职位越来越少。相对于CDI,虽然CDD(Contrat à durée déterminée)似乎缺少一些稳定性,但有些法国人也乐于接受这样的工作合同,有的原因是出于无奈,有的则是一种生活态度,比如愿意尝试多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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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开放时代 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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