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层原因来看,作者在《私》中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视野屏蔽,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研究方法上,《私》强调了“阵地战技术”的优势,而彻底否定了“游击战技术”所可能具有的积极意义。如果《私》较充分地注重空间上的“他者”经验的参照意义,与中国南方农民的居住格局历史有所对照,则会对下岬村时间上的“他者”经验保持足够的敏感性与自觉性,而不会将其1949年后出现的居住格局变化当作地道的“他者”经验来叙述。
第二,面对深度个案的详细、生动经验时,《私》忘记了它们一方面能更充分地说明理论,但另一方面也容易为理论框架所切割的事实。如《私》首先就瞄准了“合作社家庭模式”11这块靶子,并拿这一西方(当然也是他者的)理论作为标尺去衡量下岬村农民的居住格局,难免有按图索骥的痕迹。其结果是忽略了至少在核心家庭内部的情感,而单方面地突出了个人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性。
四、遮蔽经验如何抽象概念
《私》明确提出,“无公德的个人”12是当代乡村社会结构的基础。但是,作者提供的经验论据及其论述过程却完全无法证明其理论结论,其结果是遮蔽了经验来抽象概念。具体而言,除了以上提及的关于空间私密化的证据之外,《私》着重强调了如下四个方面的证据,这里不妨逐一略作审视。
证据一:《私》的第二、三章提供了详细的经验材料,表明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而是从“大集体”时期开始,年轻一代就有了相当程度的婚姻自主权,并在公开表达爱情甚至婚前性行为方面迈出了步伐13。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展现了个人自主性兴起的一面,不过,作者并没有说明这些婚姻已与双方的家人无关。事实上,后者的重要性只是较之于“过去”(传统)下降了。它们至多只能说明社会规则对于“公”与“私”界线的界定发生了变化,并不能证明“个人”比家庭在整个乡村社会结构中更具有基础性地位。
证据二:《私》的第四章以一个老年人的自杀,父母与年轻夫妇的矛盾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等材料,以论证年轻夫妇地位的上升14。《私》的第七章呈现了在居住、代际冲突中老年人的劣势,部分年轻夫妇虐待老年人,以及老年人不得已而采取防范措施保障自己(老两口)的基本生存权利的案例15。这的确呈现了作者所说的孝道衰落现象,但很显然这仍只是进一步强调了在主干家庭中,无论是父母还是年轻夫妇,都趋向以核心家庭为利益考量的基本单位,实际竞争的结果使得父母组成的核心家庭处于劣势地位,而不能证明核心家庭内“个人”权利的增长(作者未提供材料证明在核心家庭内部“个人”是如何挑战家庭的)。
证据三:《私》的第六章通过考察以年轻夫妇为中心的彩礼支配和分家模式,分析了家庭财产处置权的变化16。但其论述本身却也同样只是证明了年轻夫妇组成(或者即将要组建成)的核心家庭在主干家庭中取得了更大的财产处置权,而难以说明“个人”在核心家庭内部是否取得了更大的财产权。
证据四:《私》的第八章展现了计划生育政策、妇女地位上升和村风等因素导致的新型生育文化,村民开始接受有女无子的生育结果17。然而,很显然这除了能说明核心家庭内的性别关系有了重大变化之外,并不能证明“个人”在乡村社会结构中如何重要。
可是,作者紧接着就得出了“家庭的私人化”以及“无公德的个人”主导当代中国乡村的结论。而尤为让人(又尤其以理解“他者”著称的人类学研究)难以接受的是,作者在英文原文中使用的是“uncivil individual”这一概念18。在英文中,“uncivil”有“粗野的、不文明的、失礼的、无文化的、未开化的”等含义(唯独很难跟“无公德的”这一含义扯上关系,故而将“uncivil individual”译为“无公德的个人”,实属译者有意或无意地根据中文读者的文化习惯和容忍度,所做的一次“狡黠”甚或“精心”的“误读”)。很显然,以此类饰词来描述当代中国乡村中的农民,即便没有歧视意味,至少也恐有失偏颇。考虑到英文的多数读者对中国乡村的现实情况未必都如译者这般了解,“uncivil individual”作为原文的一个关键概念,确实容易造成人们的种种误解乃至不恰当的想象。
五、以抽象修辞言说国家
在解释私人生活转型的动力机制时,《私》将“无公德的个人”的出现归结为“社会主义国家”所为。这里很显然包括了两个判断:“个人主义”本是个好东西,只可惜社会主义国家将它弄巧成拙,结果成了“无公德的个人”。关于前一个判断,事关价值问题,根据价值中立的标准,且不去细究它,但第二个判断却属于经验论证过程,不得不细究。
除了导论与结论之外,《私》有八章经验叙述,资料十分翔实,却并未见它描述社会主义国家构架,如婚姻法、政治制度、基层权力实践等,如何影响了村民的爱情、亲密行为。可在其结论部分,《私》突然直接从理论分析入手论证道:国家所推行的家庭革命剥夺了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新婚姻法和其他家庭改造政策导致了私人生活的转型,家庭被从亲属关系的结构中分离出来,这些最终导致了个人主义的兴起19。俨然社会主义国家究竟如何导致了“无公德的个人”出现,根本不需要经验证据作论证。
再往深处分析,我们会发现,即便《私》在做最后的理论分析时匆匆提了一笔的、唯一直接相关的经验证据——1949年后婚姻法的出现导致了一个离婚高潮20,也难以充分说明是社会主义国家塑造了“无公德的个人”。
大抵无人会否认,导致社会转型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确会对私人生活的变化造成影响,但将它视作唯一原因可能就有失偏颇。事实上,即使在没有经过“社会主义国家”“改造”过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也普遍出现了大家庭或者主干家庭关系松散化、核心家庭地位上升的现象21,个人主义乃至极端个人主义的兴起也是已然出现的事实。
例如,李沛良曾用社会统计的办法分析了香港社会中资源竞争与人际关系模式:第一,社会联系是自我中心式的,即围绕着个人而建立起来;第二,人民建立关系时考虑的主要是实利可图,所以亲属和非亲属都可以被纳入格局之中;第三,从格局的中心向外,格局中成员的工具性价值逐级递减;第四,中心成员常要加强与其他成员亲密的关系,特别是与那些工具性价值较大的;第五,关系越紧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他将这种模式称之为“工具性差序格局”22。
接下来还需追问的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此类论述可以如此武断和偷懒,不需要经验证据和详细论证过程而广泛受到认可呢?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得不顾及《私》作为民族志书写所要针对的读者群。如前已提及,英语世界的读者对于中国并不熟悉,对于中国正在实践着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亦似不甚熟悉。对于这个读者群而言,社会主义中国是一个地道的他者,甚或在某种程度上被意识形态化地描述乃至想象成了非西方意识形态的象征。再加上个人主义为其自我社会的基础,如此一来,将社会主义国家视作“uncivil individual”之根源,或多或少再次确证了其固有的偏见与想象。然而,与早期西方人类学家民族志书写所不同的是,《私》所书写的不再是西方原初意义上的“未开化的土著”,(社会主义)中国作为一个他者,不再封闭,不仅具有了一定的阅读民族志的能力,也具有了一定的自我表述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在未能提供具体经验证据和详细论证过程的情况下,以抽象的修辞来言说“国家”的实践,注定了难以避开经验和方法上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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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时代 2013年第4期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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