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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永远珍视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自序
  作者:王文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1-05 | 点击数:4500
 


  中华民族具有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深厚传统,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却是近十几年的事情。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世界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我国的昆曲艺术名列其中。以此为标志,短短十几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从初始的比较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走上了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在具有自觉性的科学保护的道路上迈进。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是显著的,其保护实践显示的意义,产生了重要的国际性影响。

  首先,我国重视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性课题。因为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财富,也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保护优秀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公告制度。目前,我国已成为拥有该组织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急需保护濒危项目和保护实践示范项目最多的国家。通过项目的申报,向世界充分展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及实施保护的积极态度和创新务实的保护实践。2004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成为最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相关机构举办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通过展览、演出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让世界看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很好地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工作的宗旨,也以自己的实践推动了世界范围内保护工作的开展。2011年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培训中心在北京成立,既说明了国际社会对我国保护工作成绩的肯定,也说明了“中国经验”的传播,对促进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的意义。

  第二,重视推进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文化领域的重要事项。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文化领域的第二部法律(此前只有《文物保护法》)。该法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整体性的规定,奠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持久性开展的基础,也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走上依法保护阶段。

  “非遗法”颁布之前,在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其中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两个文件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指导意见。文件对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实施步骤都作了规定。《通知》指出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这些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初始阶段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的施行,为调动社会特别是公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在保护实践中探索总结形式多样的保护措施。我国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保护工作:全面普查,弄清楚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项目产生的渊源、演变的历史过程、现状、传承人、保护措施等;制定保护规划;建立四级(国家级和省、地、市级)名录保护体系和国家级传承人名录公布制度。同时,从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出发,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维护文化的多样性、保护文化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和保护文化资源的丰富性;从积极保护的原则出发,避免静止和凝固的保护,在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按其内在规律自然演变的前提下,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以及民间美术、传统医学药学、饮食文化类项目等尽可能寻找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加以传承和发展。这些项目,本来就是人们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今天,要强调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自身价值的体现,而获得持久性传承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在上述项目的保护方面已经显示出突出的有效性;从抢救第一的原则出发,要对那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陷入生存困境的项目,通过文字、数字化等形式加以抢救性保护,使之转化为有形的形式加以保存和传承;从原真性动态保护的原则出发,对民间信仰及一些民间的礼仪、仪式等,要尽可能使它在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动态的活力。

  第四,社会公众不断树立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健全的传承保护体系和有效的保护机制正在形成。近十多年来,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和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社会公众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非遗”保护家喻户晓,“非遗”保护得到社会公众高度认同,还没有任何一项文化工作像“非遗”保护这样广泛性的深入人心。从我国的保护实践中可以看到,只有社会公众的自觉参与,保护工作才会真正取得成效。社会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程度,决定着“非遗”保护的实际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它走过的保护历程,实际上是一个在总结实践经验中不断探索的过程。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路走过来,基本上没有走弯路,这首先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以及中央建立在文化自觉、自信、自强基础上的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科学认知,这使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评价也就具有了一种科学的态度,对项目的认定也就把握了一种科学性,这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发生偏差的首要原因。其次是在重视加强国际性合作和认真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同时,十分重视“中国经验”的创造和总结。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明确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学习但不照搬国外经验,而是在保护实践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不断创新的经验推动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第三是在我国的保护工作中,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文化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共同携手推动保护工作;中央和省级政府文化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成立,各地也都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规划、指导、实施保护工作,真正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立法、规划、指导和经费投入方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作为传承主体,社会有关机构等作为保护主体,共同在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传承主体,在我国的保护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还有一个方面是社会公众不断树立起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共同从舆论和实际工作中推动着我国保护工作的开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方面,新闻媒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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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求是理论网-中国文化日报 2013.12.3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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