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我国入选联合国非遗37项,总数位居世界第一
●全国共设立了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制定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性教育纳入教学体系中
●加强传承人的调查研究和建立传承人的资料库
光明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 李瑞英)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持编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3)》(董伟、王文章、冯骥才任顾问,康保成主编,宋俊华执行主编),日前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13年12月5日下午在京举行的发布会上,来自学界的朝戈金、孙若风、刘魁立、丁岩等知名专家出席会议进行了研讨。
该报告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培育)项目成果、中山大学985工程三期资助项目成果。本报告对我国2012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系统总结,并为未来保护工作的发展趋势把脉。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3)》是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持编写的第三本报告。从2012年出版的第二期发展报告起,该中心就邀请了国内不同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参与撰稿、审稿或指导;在刚刚出版的第三期报告的编写过程中,编写小组在上一期的基础上对编写人员作了进一步的优化。目前,该编写小组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山大学相关专业研究生和年轻教师为写作班底,校内专家为中坚、国内知名专家为指导的金字塔式团队运作模式。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3)》在总报告中重点对2012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的情况给予了关注:一方面,文化部及时完善了文化事业的“十二五”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制定了《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的暂行办法》等配套性法规,将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进行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与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等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列入省(区)人大、法制办的立法计划。
该报告指出,在名录建设方面,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29个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至此,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种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达37项,总数位居世界第一。另外,在《非遗法》的指导下,文化部于2012年9月发布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保护单位进行了调整,其中调整的有97个,限期整改的有2个,撤销的有6个。该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非遗名录管理的退出机制。
专家说,2012年5月10日文化部颁布了《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提出了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几个举措:一是要研究制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与管理暂行办法》,二是要研究制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三是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四是要积极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截至2012年,全国共设立了十二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2012年唯一新增项目。
专家认为,这一年,非遗的社会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2012年6月11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工程”在北京启动,该工程旨在结合大学的学术资源和社会力量,协助政府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大众传媒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成为助推非遗的新举措,从报刊专栏到电视纪录版,甚至影视剧作,一方面是非遗保护的实践者将大众媒体作为非遗传播的新平台;另一方面,影视界也开始从非遗中寻找新题材,民间传说、传统技艺、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纷纷成为影视主题搬上银幕。专家认为,应进一步将两方面的专业力量优化整合,使民族文化通过恰当的方式转化成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这也是向外传播中华文化,实现“文化强国”的重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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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光明网 2013-12-05 17:43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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