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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前的1913年12月31日,一条保护历史古迹法令的颁布,奠定了法国对其文化历史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基石。
法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截至2013年,法国拥有包括44000座列入遗产保护的建筑物和260000件列入遗产保护的文物,共有104个“保护区域”和678个建筑及景观领域的“保护地区”。这些为数可观的古迹遗址、建筑林园以及文物古画能得以完好地保存原貌,焕发昔日的光彩,当归功于基于1913年遗产保护法而后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条文。正是1913年这条标杆性的法律条文,对人们树立将文化遗产作为公共财富来看待的理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道路上不乏先驱者。早在十九世纪七月王朝时期,便有著名文人普罗斯佩·梅里美和卢多维奇·维泰担任历史古迹总监,后又有伟大的作家维克多·雨果接过接力棒。这些遗产保护先驱者们的思想和理念最终催生了1887年法律,这是法国最早颁布的有关文化遗产应得到国家监控和保护的法律条文。而1913年的法律则走得更远。根据这项法律,国家可以在不得到资产拥有者的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资产列为历史遗产或文物保护,这就为将来对于无视遗产保护法律的行径采取惩罚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项法律还建立了一种紧急保护机制,使得某历史古迹在尚未列入遗产保护名录的等待期中也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
到了二十世纪,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不断延展。首先,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建筑物等都被列入被保护的领域;此外,一些新的立法对1913年法律进行了补充,保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一栋楼或一座城堡,而是一个区域,甚至一个城市。这就是1962年的“马尔罗”法,这项法律使得遗产保护的对象可以是整座城市,同样的补充法律还包括1930年对“保护区域”法的修改法。与此同时,法国的文化通讯部则特别重视一些未被列入历史遗产,然而不乏具有“杰出价值”的花园、二十世纪遗产或是名人故居。在国际层面,法国则积极地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竞争当中,使得其丰厚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口头以及音乐、舞蹈、手工艺等非物质遗产得以彰显于世,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王眉)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3年12月25日 14:5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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