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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群]民间文艺制度的构成及其建构
  作者:张利群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7-18 | 点击数:7981
 

  二、依附于民间社会其他制度形式而形成民间文艺制度构件

  民间文艺的最大特点是群众性、生活化以及与物质生活、精神生活融为一体的整体性。因而民间文艺制度一方面具有与社会其他制度形式紧密结合的相关性,从而使民间文艺制度依附于社会其他制度基础上而建立和发展;另一方面民间文艺制度作为民间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除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外,还具有制度所发挥社会功用的整体性,其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往往在整体性中发挥社会综合功用和审美娱乐功用。“民间”这一概念歧义很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也有内涵之意和外延之意之分。钟敬文主编的《民俗学概论》解释为:“民间,顾名思义,是指民众中间。它对应官方而言。概而言之,除统治集团机构以外,都可称作民间。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广大中、下层民众。”[2] (P2)可见,从民俗学角度解释的“民间”是指非官方的民间社会形态和民间社会群体,因而就会存在和延伸出民间立场、民间文化身份、民间价值取向、民间话语、民间语境等概念,从而使这一相对于“官方”而言的“民间”因长期被忽略、排斥、边缘化后终于浮出水面,引起学界和全社会的关注。尽管“民间”也是社会的一个构成部分,它与社会构成整体;但过去我们往往将“官方”等同于社会。因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们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3] (P52)如果仅仅将其理解为占统治地位的统治者思想往往就会成为社会思想的话,这是不够的。因为在社会中除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外,还存在着处于非统治地位或被统治地位的思想,也就是说还存在着“官方”思想与“民间”思想的对立和互补。因此,相对于“官方”的显性、主流、中心、占统治地位的制度和体制而言,“民间”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和社会群体,也存在着隐性的、无形的、边缘化的制度形式。这种制度形式往往通过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民俗惯例表现出来,是一种无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制度形式。诸如相对于“官方”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制度而言,民间存在着乡规民约式的族规、家规、村规以及自然法、习惯法的制度;相对于“官方”的宗教制度而言,民间存在着民间宗教及其巫术等制度形式;相对于“官方”的工作日和休闲日制度而言,民间存在着农闲和农忙的制度;相对于“官方”的行政礼仪、礼节制度而言,民间存在着待客迎宾和尊老爱幼的民俗礼仪制度。也就是说,“官方”有一套制度规定,“民间”也有一套制度规定,只不过“官方”更依赖于法律、制度、体制而由外进行的规范和约束:“民间”则更依赖于约定俗成的习俗惯例而由内向外地进行自觉要求和服从。广西金秀大瑶山地区就盛行着“石牌制”的民间制度形式。“所谓石牌制,即是瑶族人民(以金秀瑶族为主)在历史上为求得生存发展和社会安定而建立的具有自卫自治性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它是一种民族习惯法,瑶民为了维护当地生产和社会治安秩序,共同订立规约,并将之镌刻在石碑上或抄写在木板上,以便‘有法可依’,共同遵守”;“金秀瑶族在解放前不仅建立“石牌制”,而且“石牌是一种社会组织制度,包括石牌会议、石牌头人、石牌组织机构、石牌法、石牌兵、石牌丁等等”。[4] (P4-5)解放后,虽这种“石牌制”的制度化、体制化形式已不复存在,但作为自然法、习惯法的民俗惯例仍有影响和作用。由此可见,民间制度是通过文化传承、文化积淀、文化传统而逐渐形成的,它是以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和民俗惯例形式表现的,相对于“官方”的法律制度而言是一种自然法、习惯法,是一种民间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潜移默化地形成和建构的。它不像“官方”制度,具有象征统治者权力的政治体制、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支撑;也不像“官方”制度下的分门别类细分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宗教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等制度类型,而是带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同时,因民间的地域、民族、群体的差异性而制度形式和内容也具有差异性、具体性和局限性。总之,“民间”制度形式是通过民俗惯例而渗透于“民间”社会、民间生活、民间群体的方方面面。因而,民间文艺制度依附于民俗惯例而设置和确立,这具体表现在四方面。

  (一)依附于民间礼仪的文艺及其文艺制度。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中国人不仅讲究礼数,而且讲究仪式。郭于华指出:“仪式,通常被界定为象征性的、表演性的、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它可以是神圣的也可以是风俗的活动,这类活动经常被功能性地解释为在特定群体或文化中沟通(人与神之间、人与人之间)、过渡(社会类别的、地域的、生命周期的)、强化秩序及整合社会的方式。”[5] (P1)因此可以说,仪式就是一种象征秩序,就是一种制度形式,它不仅规范和约定人们的行为和活动,而且也起着整合社会的功用。在仪式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礼仪制度,为使礼数和礼节以仪式化的过程和程序来表现秩序,礼仪仪式往往就借助于文艺形式等表现,礼仪中就包含有诗、乐、舞的内容。可见,民间文艺往往附着于民间礼仪中从而礼仪制度制约和规定了文艺制度,民间文艺通过礼仪制度及其文艺制度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广西那坡黑衣壮仅就人生礼仪而言就保存有出生礼、满月礼、成人礼、婚礼、寿礼、葬礼等形式和仪式,在仪式中都会伴有所规定的歌舞表演形式和内容,从而形成礼仪表演制度和风俗习惯。再如黑衣壮待客迎宾的礼仪仪式,都需首先敬上一杯迎客酒,唱一支迎宾歌,才将客人迎进家门。这一礼仪习俗已制度化地将民间文艺形式和内容引入礼仪中,从而也就形成民间文艺制度形式,不仅保障礼仪仪式的进行和完成,而且也保障了民间山歌的传承和传播。

  (二)依附于民间宗教的文艺和文艺制度。南方民间宗教的形式主要是带有“巫”风的道教及其道教化了的“巫”,这是由原始巫术及其道教传承和发展而衍化的结果。流传于民间的道教或“巫”的活动并不仅仅依赖于寺庙道观的物态化形式存在,而更重要的是通过世俗活动和民俗仪式的形式表达。如黑衣壮的师公、道公并不是专司其职,脱下道袍就是村寨的小学老师、医生、长老,甚至有的还是村干部,这些人都是村里有文化、有权威、有权力的人。这些民间宗教活动一般在村寨的一些重大活动,如节庆庆典、生老病死、婚姻嫁娶等场合中展开宗教仪式。仪式必然伴有颇具民间宗教色彩的歌舞表演。据说,这些师公、道公不仅是村寨中的能人,而且是能歌善舞之人,是村寨文艺队的歌师、舞师和教师,通过他们的表演和传授,不仅将宗教歌舞改造为民间歌舞形式,而且也使民间歌舞渗透于宗教仪式活动中,使民俗歌舞衍化为宗教歌舞。因此,民间宗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和保存了民间文艺制度。

  (三)依附于民间文化教育的文艺制度。民间文化传承主要是依靠口头传承,民间文化教育也是主要依靠口头传授,因而通过顺口易记的民歌、传说故事以及载歌载舞的歌舞形式既传承历史文化,又教育培养后代。其实,每个人早在上学读书前,在母亲怀里呱呱学语时起就聆听儿歌,并在童话、传说、故事、歌谣的家庭文化教育氛围中逐步成长。这种教育形式及其文化传承形式虽然与学校教育制度、体制有很大差别,但这种学前的家庭教育、民间社会教育则是一种无形的制度起着启蒙教育的作用,同时也起着传承和发展民间文艺的作用。甚至不仅在学前,而且在学后,也就是当成人后继续教育的任务也往往通过民间文化、民间文艺的活动而潜移默化地实现,使民间文艺的教育和文化传承功用贯穿于人的一生,从而形成民间文化教育形式的文艺制度。

  (四)依着于民俗建立的文艺制度。民俗是民间形成的民间形态的习俗和惯例,也是因地因人因时而异而形成的风尚及其风土人情。在钟敬文主编的《民俗学概论》中归纳民歌的基本特征有集体性、传承性和扩布性、稳定性和变异性、类型性、规范性和服务性,这些特征都表明民俗是一种民间无形的制度形式,倡导与禁忌成为正反两方面的习惯法规范和约定,保障和制约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也保障和规范了社会秩序,因此,“民俗规范永远是民众心理与价值观念整合的结果”。[2] (P24)同时,民俗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制度形式,是一种大家都自觉遵循和遵守的规则、规范和规矩。我们常说“入乡随俗”,就是说各地风俗有所不同,必须自觉遵守其风俗规定和限制,不要破坏和违犯其风俗规定。如少数民族就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这一地区就有不同于那一地区的地方风俗习惯。可见,风俗中有禁忌的内容,禁忌就是一种制度形式。尊重风俗,就是尊重这一民族、这一地区的文化,就是尊重这一民族、尊重人。因此,民俗既是通过日常生活行为和活动的普遍性表现的,又是通过与其他日常生活不同的特殊性表现的,所以每一民俗都具有特性和特征。民间文艺往往就是体现民俗的特性和特征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因而每一民族、每一地域的民间文艺表达形式和内容就有所差异,从而就说明其民俗有所不同。因为,民俗一方面可通过民间文艺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民间文艺更集中反映出民俗内容;另一方面民俗制度规定和规范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从而使民间文艺制度依着于民俗制度而确立。从这一角度而言,民间文艺其实质就是民俗的一种构成内容,也是民俗的一种表达方式,不仅民间文艺中含有许多民俗内容,而且民间文艺也在受制于民俗的规定和规范的同时得到制度的保障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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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2013-05-27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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