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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研究重在挖掘“中国经验”
——开拓传统乡约的时代内涵 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服务
  作者:记者 明海英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7-05 | 点击数:5629
 


  乡约,是乡村社会中以教化为主要目的的民间基层组织形式。当前,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便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重要性已日渐凸显。

  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工具,中国传统乡约对当今构建新型乡规民约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日前,围绕传统乡约的功能、作用及其研究的意义,记者采访了相关学者。

  乡约的历史变迁

  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教授董建辉表示,乡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周礼》的“读法之典”,制度上则最早始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制定《吕氏乡约》,并推行于所在乡里,内容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罚式、聚会、主事七项。

  《吕氏乡约》主要目的是惩恶扬善。董建辉说,它用通俗的语言规定了处理邻里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乡民修身、立业、齐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过往送迎、婚丧嫁娶等社会活动的礼仪俗规,有利于培育和增强乡民的社会共同体意识。

  南宋时,理学家朱熹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进而修改为《增损吕氏乡约》。董建辉表示,经朱熹修改后,突出了乡约的仪式性和社会教化功能,强化了乡约维护等级秩序的作用。到明朝嘉靖年间,中央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乡约,乡约的发展进入高潮阶段,并从农村扩展到部分城市,这一时期,官办乡约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至清朝,乡约进一步普及,在沿用明代乡约职能的基础上,也被赋予了更多政治职能。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段自成介绍说,乡约要进一步配合官府理讼办案,协助官府维护约内治安,为官府催粮办差等。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常建华认为,清朝乡约的官办色彩更浓,乡约的基层行政职能进一步强化,从而使乡约执事逐渐成为一种基层官役。

  这种转变对乡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董建辉表示,在组织上,乡约由民间自发形成的教化组织转化为基层行政组织;在制度上,由较单一的教化机制转化为与保甲、社学、社仓相结合,成为乡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功能上,由以社会教化为主,同时关注水火、盗贼、疾病、孤弱等民生问题,转化为以控制乡村社会为主,兼具行政与教化的双重职能。

  经过明清时期的迅猛发展,乡约日益和保甲、社学、社仓等相结合,成为封建政府管理和控制乡村社会的工具,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乡约在当今社会仍有生存土壤

  乡约的首要职能是社会教化,在社会教化之外,又兼具社会救助的职能。例如《吕氏乡约》规定,凡有水灾、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情况,无论是否属于约中之人,都应该施以救济。董建辉认为,《吕氏乡约》的推行,促进了地方风俗的淳化,既为乡民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也有助于在邻里之间培养相亲相爱的道德品质。

  由于历代的推崇,传统乡约不断发展完善。在功能上,乡约也增加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从而在维护地方治安、催缴钱粮税款、调解民间纠纷等地方事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多位学者表示,乡约在稳定地方社会秩序方面,对于封建官治有一定的弥补作用。董建辉表示,明清以来,乡约作为民间习惯法或地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中央政府的法律一起,共同维护着广大农村的社会秩序。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张明新认为,乡约已经成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以外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现代乡规民约建设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制度文化渊源和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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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7月5日第471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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