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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江]“我们很特别”
——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质是文化自觉与文化创新
  作者:鲍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5-14 | 点击数:3736
 

  【核心提示】文化遗产实践的实质是文化创新,是遗产实践主体立足文化自觉以各种表现形式做出的表述——“我们很特别”;并且,它不是关起门来说自家话,而是面向世人的谈话邀请。

  在所谓“后工业时代”,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领域逐渐由生活必需品生产与消费扩张到象征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在此背景下,文化遗产实践是一个充满机遇、挑战与竞争的领域。

  作为国际组织政策议题,与文化遗产实践直接相关的有两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即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观的变化是关键

  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化和自然遗产含以下三类。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特点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ethnological)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表面看,两个公约之间的变化,似乎只是一种文化涵盖范围的扩大,即从物质文化领域延伸到非物质文化领域。深究其理,会发现,变化固然涉及文化涵盖范围的扩大,但关键是文化观的变化,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文化遗产主体的变化,二是文化遗产的“动”(文化的变迁)与“静”(文化的传承)观念的变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说是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补充,不如说是文化遗产观念的一种更新形式。首先,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强调现代学科主体视野下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也就是说,衡量文化遗产的价值尺度是一致的,即以现代性学科(历史、艺术、科学、考古、民族学、人类学等)的价值为标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强调现代性学科视野下的普遍价值,而是以具体的社区、群体,有时甚至是个人为价值主体。其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是“制动求静”,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的干预避免文化遗产流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以动通静”,即通过不断地再造实现文化遗产的传承。

  在全球文化经纬中审视文化遗产实践

  澄清世界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关系,是从学理上梳理文化遗产实践的第一步。回到实践,文化遗产概念的源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因此要澄清这一关系需把视野投放于全球文化语境。

  第一,现代性的文化主导地位。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世俗化的生活占据我们绝大多数的时间;以国家为单位的政治体系依旧是当下世界的刚性结构;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

  第二,非现代性文化的存在。在中国,以饭局、麻将、礼物往来等支撑的“人情”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维度。表面上,现代性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一“理性经济人”取得独尊地位,但人情作为一股暗流,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力量。

  第三,文化多样性的实质是现代性与非现代性文化融合形式的多样性。在文化意义上,我们置身其中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生活世界,而不是一个个文化孤岛的拼接。

  在这样的经纬里审视文化遗产实践,我们会发现,文化遗产实践远比其定义复杂,因为实践现场并非一张张白纸(文化真空化),甚至单一色彩(文化同质化)的情况都很少见,一般情况是五颜六色(文化多元化)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具体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主体性,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境,譬如争夺具体文化事项的专属权,对具体文化事项肆意诠释、过度诠释,在实践中急功近利,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原因有三:其一,不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国家与地方层面,也不管如何定义,遗产认定因其政治相关性而具有权威意义;其二,该定义意味着遗产界定以集体主观性(有时是个人主观性)为标准,缺失客观性维度;其三,该定义预设文化同质化的社区、群体,忽视社区、群体内部可能存在的文化多样性,以及同一文化事项因关涉人群的不同而可能产生的意义分歧。

  据Co-reach中欧合作项目“文化遗产在中国:变化的路径,变化的任务”的研究,文化遗产主体的辨识是文化遗产跨学科合作研究的核心内容,基于长时段田野调查的民族志方法是发现与辨识文化遗产主体的有效途径。文化遗产主体的辨识包含“遗产主体”和“遗产实践主体”两个层面。遗产主体指特定文化遗产项目在文化意义上的直接相关者,譬如古城、古街区、古村镇、古建筑之于原住居民,古籍文献、口头传说之于继承者。遗产实践主体指特定文化遗产项目名义下的文化表现者,譬如公共文化遗产场所之于公民及其代理,文化遗产产品之于法人,文化遗产作品之于作者。

  文化遗产实践的实质是立足文化自觉的文化创新

  从本体论视角看文化与人的关系,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文化的人”与“人的文化”。文化的人概念中,文化在先,人在后,文化造就人。在此意义上,一方面,人对文化处于习而不察的状态,可以谓之为“自在”;另一方面,人的存在体现文化的存在,不同时空下人与人的差异,其本质是文化的差异。人的文化概念中,人在先,文化在后,人创造文化,它强调人的能动性与反思性。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是人在两相参照下的“自觉”及其付诸象征的表现,譬如创意、书写、绘画、建筑、环境规划、活动策划等。具体到文化遗产实践,它以文化的人为体,以人的文化为用。文化遗产实践往往以个人、地方、传统、特殊的面目出现,以它们为体,但它植根于当下全球文化现场,且以个人与社会、地方与全球、传统与现代、特殊与普遍等张力下的文化再创造为用。

  文化遗产实践的实质是文化创新,是遗产实践主体立足文化自觉以各种表现形式做出的表述——“我们很特别”;并且,它不是关起门来说自家话,而是面向世人的谈话邀请。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在线-《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4月26日第444期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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