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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
  作者:乔治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1-17 | 点击数:10285
 

  二、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之解析评判

  依据王国维对“二重证据法”的表述,并且结合其实际的研究业绩予以解析评论,可得出以下三点判断:

  第一,1925年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主要依托于他利用甲骨文字对商代诸王世系的考订,但在方法论上这根本算不得“二重证据法”,因为他实际运用的乃是甲骨片上的文字记录。王国维明确解释说:所谓“地下之材料,仅有二种:(一)甲骨文字。殷时物,自盘庚迁殷后迄帝乙时。(二)金文。殷周二代”【7】。既是文字记载,就与古籍记载实际属于同一性质,不过更加可信而已。如果从图书馆、档案馆的角落发现可靠的文件,在史料性质上与地下出土的甲骨的文字记载一样,这是很明白的道理。考订清朝历史,若利用清内阁档案算不算“二重证据法”?如果再加以满文资料,算不算“三重证据法”?再加上蒙古文资料是“四重证据”吗?加上英文资料、日文资料、法文资料、德文资料……呢?因此,可以赞誉王国维对殷商历史的考据成就,但标榜为“二重证据”,并且将这种标榜提升到普适性的方法论层次,多少有炒作之嫌。甲骨文、金文资料,具有明显的记事内容,用于考订上古历史是个很自然的学术趋势,必当会随着材料的大量发现、文字辨识的进展而广泛展开,无须打起“二重证据法”的旗号来鼓动。

  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其实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怎样的史料才算是“二重”?“二重”的材料怎样结合成证据?这种结合有什么规范?如此等等,皆属朦胧状态,极易被人任意发挥,引入歧途,变为荒唐的穿凿附会。在一个强调经世致用的文化环境,名家提出适度模糊的命题、略具朦胧的理念,更有可能走红,因为留下了他人各以己意理解和发挥的空间。王国维之“二重证据”,如果参照他的史学实践予以准确地解读,应当是“纸上之文字材料”与“地下之新文字材料”,即都是文字史料。但后来对“二重证据法”的推崇和发挥,普遍地将之引入考古学领域,将器物、遗迹等与古籍文献的记载对接,从而导致研究方法和结论上复杂而严重的混乱。

  第二,王国维《古史新证?总论》说:“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这里将“古书”分为“未得证明”与“已得证明”两类而予以“断言”,表现出王国维思想的守旧、逻辑上的武断、结论上的错误。

  “未得证明”之古书是不是可以否定,需要经过考核、研究,发现其疑点即可以质疑,有疑点而无法辩解、开释的部分,则可以否定,但还不是否定全书。若疑点太多,覆盖了全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则可以基本否定。因此“古书之未得证明者”,应当是可以怀疑、可以部分否定、也可能全面否定的对象。

  对于古书“其已得证明者”,除了要追问“证明”的方法和结论能否成立之外,还应当审视其到底证明了其中什么内容,决不允许证明该书其中一点,就肯定全书。王国维恰恰犯了这种大的谬误,他的《古史新证》认为:“《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他更作推论:“然则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8】

  这在逻辑上是非常荒谬的,但至今仍然有人因袭且发扬其谬误,可谓贻害无穷,不得不详为剖析。

  1.《史记》所述殷商世系,不是根据《世本》,因为《世本》乃西汉刘向将先秦零散资料汇集分篇而编辑成书,司马迁不可能见到《世本》其书。据《史记?三代世表序》,司马迁称其根据的文献是“五帝系谍”、“尚书集世”等等,因此《史记》所记述的夏代世系,未必与记述商代世系同一资料来源,这样,从商代的世系去推想夏代世系的可信度,就连基本的前提也不成立。王国维识不及此,姑且不论。然而,假若《史记》的夏、商世系记载出于同一文献来源,就可以判断为同样确实吗?答曰:不可!特申论如下。

  2.从甲骨文资料已可确知:商朝极其重视祭祀先王、先祖,且已形成反复进行、颇具规范的定制。这正是殷商甲骨文能够稽考商代诸王世系的根基。“惟殷先人,有册有典”【9】,即殷商还具有文字书写的官方册典,而商朝既然重视祭祀先王,则必当写有先王世次的谱牒册籍,这应是《史记》等史籍记载商王世系的最早的文献来源。假如夏人也有较成熟的文字、也有极其重视祭祀先人的定制,也同样“有册有典”,当然也可能留下可靠的记载先王世系的文献,但如果三个条件缺其一项,就不能与商朝相比拟。于今,考古发掘工作已经尽了极大努力,仍未发现有夏的文字,更无论另两个条件。王国维之“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已属于错误的逻辑,今人若还遵从这种推想,则是不可理喻的荒诞无稽。

  3.西周攻灭商纣王,还面临殷商“顽民”的反抗以及诸多忧患。周公旦等统治者提出了理性的“殷鉴”理念,推动了政治改革、历史文献的整编和历史往事的清理。商朝既然“有册有典”,加之殷商遗民仍在,西周对商代历史的叙述自然有所依据,至少商王世系不会大误。但有夏之史则大不相同,一是距西周为时已久,二是文献无凭,其根据何在?综合一些学者如杨宽、陈梦家、顾颉刚等人的说法,西周统治者将曾经被商朝兼并的有夏,夸大为一个统摄万邦的朝代,借以对“顽民”宣传灭商之合理,同时又作为一项“殷鉴”来教导官民,乃是十分可能的。当然,有夏到底是部族、酋邦,还是一个王朝,仍为需要研讨的复杂问题,但《史记》等古籍排列的夏代君王世系并无可靠依据,则可以断定。

  西周认定有夏是与商朝一样的朝代,此后就会出现参照商王世系编写的夏王世系,依此上溯,一系列的“先王”时代也都有了世系,甚至都有了在位年数。司马迁说:“余读谍记,黄帝以来皆有年数,稽其历谱谍、终始五德之传、古文咸不同,乖异。夫子之弗论次其年月,岂虚哉!”【10】可见在战国时期,这类谱牒文籍种类繁多,而且内容复杂,司马迁撰写《史记》,虽然对“黄帝以来皆有年数”深为怀疑,却因《史记》记史乃从黄帝开始,遂删去黄帝以下各个先王在位年数,却不得不姑且采用那些世系,致使司马迁自己也未必确信的夏代世系以及更早的先王世系进入了史册。

  第三,王国维并非盲目相信所有的古书,但他却有其笃信的古书范围,他的考证古史,就是欲图尽力证明一些古籍记载的确实可信。如果没有办法考证,他还是要相信经典、正史的记载,例如对于尧、舜、禹,王国维虽然拿不出有力的“二重证据”,仍然抨击“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明显表现了学术立场的守旧性。

  对于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有人推崇并解释说:“”二重证据法“就是”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新材料,的互相结合,彼此印证。“这里”结合“与”印证“两语,就是这种史学方法论的要害,就是仅从结合、印证上用心着力,排斥怀疑精神。

  正确的学术态度,应当是以客观的求真、求是态度对待新发现的史料,能够印证原有史料和结论者,固当印证之,而若可以否定原有材料和结论,亦当予以否定之。王国维以甲骨文考订商王世系,恰好能与《史记》相结合、相印证,其原因正如上文所述:商朝具有反复祭祀先人的规范性典制,并且”有册有典“。周代金文也有大量可以印证古籍文献的例证,是因为中国最迟自西周季年就具有了如实记史的观念,提高了历史记载的真实性,这乃是有条件的特例而已。但若从商朝再向上追溯到无文字、无文献的时代,便不具有商周时期那种体制上和观念上的依据。因此商朝之前”地下之新材料“,应当是以否定”纸上之材料“的内容为多,可”印证“者居少。

  总括上述解析与评判,可以浓缩为简短的结论:王国维之”二重证据法“,实际不过是以新的文字材料印证原有的文字材料。这种方法仅强调”印证“而排斥否定,具有片面性和学术思想的守旧性。因其守旧观念作出的推想,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因此,将”二重证据法“夸大和发挥,将会使历史研究更多地进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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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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