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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中林]家的神圣与失落
——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千年嬗变
  作者:白中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1-09 | 点击数:8986
 

  新中国的婚姻法

  待到新中国成立时,条文更加简洁,一扫南京国民政府的折中态度。南京国民政府的亲属法立法是171条,新中国的婚姻法是27条,到2001年也不过是51条。

  新中国的婚姻法是革命性的,直接把旧礼制视为历史的垃圾予以抛弃,要打造革命的新家庭。从婚姻法的立法名称亦可以看出,与带有旧伦理色彩的词不用,它剥去了家庭的压迫性的伦理意涵,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人的事情。从感情自由的角度,否定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定婚之论,树立的基本原则就是自由、平等的婚姻,保护弱者,这时政府是以监护人的面目出现的。要保障革命家庭的婚姻,必须采取登记制度,而废除带有买卖婚姻性质的婚礼仪式的法律意义。

  在婚姻的禁忌上,同姓不婚、亲属不婚等具有伦理义涵的原则被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准则的条款所代替:生物学上原因不能结婚的,禁止结婚;其他只要符合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当然是一夫一妻,满足婚姻年龄皆可以结婚。既然否定了旧婚礼,那么婚约和结婚仪式自然不在婚姻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整个婚姻法的结构非常简明:原则、结婚、婚后夫妻和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抚育和财产、生活。可以说,作为一部革命的“亲属法”,婚姻法是很成功的。婚姻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彻底打碎了传统家族法中神圣的家套在个体身上的枷锁。

  父权不见了,夫权也被男女平等的话语掩盖了。我们印象最深的就是《刘巧儿》这部电影,新凤霞的神奇演出,给人们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形象。在这里取代家的神圣性的是自由恋爱、男女的感情至上,家和父亲都是作为负面的,要被否定的东西出现的。诚然,这部电影是鼓舞人心的,因为我们的婚姻法把有形的压迫性的家给打掉了。在新中国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家作为基本生活单位,取代家的位置的是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夫妻关系,这是一个“无形之家”,因为在这个无形之家背后,是人们为了新社会的建设而追求美满幸福的爱情。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婚姻法确立的无形之家这个问题慢慢凸显了,因为建设新社会不再是我们结婚并为之共同奋斗的目标了。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明确取消了婚姻与社会建设之间的勾连,这时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因为你要以家为单元去承包土地,你要以家为单元去生养死葬。所以,1980年的婚姻法也把父母子女关系那一章法律规定的标题改为家庭关系。

  当然,法律上对婚姻家庭的规定,不过是追随了社会变化的潮流,而无法扭转社会变化的方向。当社会进一步分化,个人财产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时候,如何区分夫妻财产以及夫妻财产与父母财产之间的关系就需要法律作出反应了。所以,就有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

  就像最高法院法官所言:“婚姻和情感是两个领域的事情,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调整男女情感的。老翁和青年女子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只会询问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结婚,而没有资格去探询双方是否真心相爱,这不是法律所关心的事情。”因为当前婚姻家庭的变化,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民情随着经济的发展都在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是法律无力撼动和改变的。

  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的婚姻所追求的到底是什么?或许除了自由恋爱基础上的感情问题,还应该有抚幼养老的责任,只有在我们不断追问婚姻与家庭意义的过程中我们才能逐步体味到其中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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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2012-11-27 21:44:31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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