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研究论文
   专著题录
   田野报告
   访谈·笔谈·座谈
   学者评介
   书评文萃
   译著译文
   民俗影像
   平行学科
   民俗学刊物
《民俗研究》
《民族艺术》
《民间文化论坛》
《民族文学研究》
《文化遗产》
《中国民俗文摘》
《中原文化研究》
《艺术与民俗》
《遗产》
   民俗学论文要目索引
   研究综述

研究论文

首页民俗学文库研究论文

[李鸣]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作者:李鸣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1-06 | 点击数:15722
 
2.原始材料的挖掘整理不够。目前研究少数民族制度史的主要资料,一是中国传统的传世法典,二是“二十五史”等正史的文献资料,而对民族地区司法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利用不够,对诸如《明实录》、《清实录》中大量的民族法制史料也挖掘整理不够。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所收集到的资料也十分有限,大家运用得最多的还是1956年至1964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情况调查时收集到的资料和特殊的风俗习惯并经过整理、编写后正式出版的资料,这批资料十分丰富、具体,但与保存在民族研究机构的原始资料相比仍有较大的距离。1982年以后民族地区编写地方志时收集整理的一批资料、本世纪初云南大学等组织的少数民族新田野调查收集整理的一批资料等,被用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则不多见。资料的单一、陈旧和短缺,限制了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向纵深推进。如果缺少民族地区第一手材料,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就会装腔作势,空洞无味。
3.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存在某种隔膜。有的研究者对少数民族法制的了解比较肤浅或相关知识积累储备不够,研究只能泛泛而谈,面面俱到,浅尝辄止。按照自己的思维习惯进行客观叙述者居多,淡化研究者自身民族的主体意识和中心地位,深入分析、归纳总结、突出重点的研究者太少。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的制度文化既缺乏一种理论上的升华,又缺少一种文化上的继承和弘扬。
这些不足的存在,说明我们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刚刚起步,要走的路还很远,要面对的困难和挑战还很多,必须脚踏实地,坚持不懈,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使研究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多元一体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的格局,决定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做出过自己突出的贡献。我国的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其法律文化也各有特色。如何全面了解、真实把握、继续弘扬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是长期困扰民族法学界、法律史学界的重大科研难题。虽然有的学者长期关注,用功甚勤,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掌握的第一手材料极其有限,研究的方法与途径过于单一,研究的视野不太开阔,取得的进展与这一课题的重要性相比,极不相称。在我国大力加强民族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准确把握少数民族法制和中华法系的关系
中华民族具有“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华各族从来没有孤立地发展过其文化,在历史长河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交流与融合。各族作为中华民族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是由于所处的地域不同,民族共同体的不同,各自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民族特色,才形成了绚丽多彩的中华文明。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文化的一种,由各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点滴融会而成,自然和中华文化一样,是多民族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交融与共的具有文化多样性的统一体。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开创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因而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伸展性。因此,在中华法系的总体关照下,去深入研究作为多元因素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解释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价值和作用,是民族法学和法律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因为,如果缺少了少数民族法制史,就不是一部完整的中华民族的法制史;但如果不弄清少数民族法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价值、作用和历史贡献,既无法对少数民族法制进行准确的学术定位和客观评价,又无法把握中华法系的全貌和最具各民族特征的组成部分。
(二)理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一个社会的控制机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制,还包括习惯机制,国家机制只是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而习惯机制却是通过风俗的统治使人们服从于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习惯法作为实现习惯机制的手段有着巨大而深厚的力量,它被特定的群体所选择吸收,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得以延续,从而具有了高度的稳定性和群体认同性,因而更容易得以贯彻实施,也更容易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十分明显,习惯法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丰富和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它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效力、范围、作用都自成体系,真正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地位和价值的法。国家法与习惯法,既存在时间距离的纵向关系,也存在空间距离的横向关系。从历史的纵向考察,制定法往往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习惯法是制定法产生的法律渊源,是本土化的法律渊源。从地理的横向考察,国家立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习惯法从特殊群体的局部利益考虑,突出法律因地制宜、缘俗而治的特性。二者比较而言,国家制定法占主导地位,习惯法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可以在特定区域里、特定人群中、特定时间段丰富和弥补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因此,在国家制定法面前,习惯法切忌不可喧宾夺主,更不能越俎代庖。目前,我们应该着手的工作,不是要简单地归纳总结特殊群体在特定领域的习惯法,而是要让习惯法尽量靠近国家法,并使二者相互渗透,彼此关照,良性互动。
(三)强化对相邻地区不同民族共同法律生活的研究
有些少数民族长期共同居住在同一地区,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交往,他们的习惯法有哪些相同的因素?他们是运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民族问题,化解民族矛盾的?国家对相同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制定了哪些统一的法律法规,其统治效果是否一致?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具体分析和解答。另外,还需要对不同民族相同习惯法规定作诠释和理解,如藏族、羌族、彝族等民族的“赔命价”制度,蒙古族、羌族、满族等民族的“收继婚”制度,羌族、土家族、苗族等民族的“舅权”制度,羌族、侗族、苗族等民族的“议话”制度,等等。挖掘其中的民族精神和法理涵义,以及给我们留下的文化启示。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7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上一条: ·[李子贤]神话王国诸相
下一条: ·[覃乃昌]岭南文化的起源与壮族经济史
   相关链接
·[张多]从“根文本”到“国家文本”:中国少数民族神话的国家纂集实践·[向伟]社会主义传统中的少数民族民间文艺:以《秦娘美》为中心的讨论
·[刘雯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少数民族节庆的文化实践·[梁盼盼]桂北少数民族与食糯传统:文化象征中的食物、神性与历史
·[郭正宜]网络作为"新田野":〈四海瑶亲歌来会〉为例·[丁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研究
·[冯王玺]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术二十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实践路径·[毛巧晖]多元喧嚣与20世纪80年代民间文学的转向
·[张跃]春节在云南少数民族中的共享性意义·[邱婧]20世纪50年代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改编与重构
·[邵文苑]《奢香夫人》演变的启示·[陈传志 米高峰]“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动漫化发展策略探析
·[巴莫曲布嫫]走向新时代的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毛巧晖]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发展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中华文化基因”学术研讨会·[杨李贝贝]副文本中的文艺边疆
·[孙立青]新媒体语境下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媒介呈现的问题与对策·[普泽南]1950年代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电影放映述略
·[段淑洁]云南少数民族孤儿娶妻故事的类型研究·[毛巧晖]承续与超越: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神话研究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