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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产生大量的双独家庭、单独家庭,不同家庭类型的变化将引起政策生育率自然回升,如果考虑到有部分家庭放弃生育二孩,则意愿生育率会低于政策生育率。本文从独生子女婚育选择的角度出发,使用相关调查数据分析,发现由双独家庭所产生“4-2-1”家庭的数目受政策微调生育的影响较小,政策微调可以大幅度降低一孩家庭的比例,二孩家庭比例的增加无疑会降低家庭风险,且不会大规模地增加出生人口数量,因此,中国应当对生育政策进行微调,增强人口结构的合理性。
关键词: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性的学术争论从未停止,近十年来,争论的焦点从“是否应该调整生育政策”向“如何调整生育政策”上转移,鲜有学者再对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提出异议,庄渝霞的《当前生育政策微调的不可行性研究》(庄渝霞,2008;以下简称《庄文》)一文显然与现今主流研究有所偏倚。各省市(河南省除外)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在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的基础上,一些省市还允许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可见,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生二孩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的共识,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二孩的政策也在探索之中。本文从当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婚姻生育选择的角度,探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趋势,论证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行性,并就此与《庄文》商榷。
一、研究背景
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行性,主要取决于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变化趋势。自将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变化视为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的人口转变理论提出之后,研究者不断寻找新决定因素来挖掘、发现和解释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变化机理。寇尔(Coale)对生育率下降的趋势进行了剖析,发现在欧洲范围内,相同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同社会文化背景所导致的生育率差异是非常明显的,需要从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的角度去理解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Coale,1973)。其实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中很早就将生育作为一种带有社会功能的社会行动,费孝通认为中国家族制度就包括生育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育行为并不简单的是个体性行为(费孝通,1997)。从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的角度去理解,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不断被社会中的共有意识去加强和控制。而现代化过程中,社会文化变化、更替所造成的影响是难以定论的。从中国实际情况来说,存在着多重社会文化交织并存局面:既有千百年来“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的社会文化所形成的对生育意愿的约束和规范;也出现了为了追求个人发展而放弃生育的价值观;还有国家政府所倡导的“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的生育观念。针对这种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先导文化与滞后文化、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并存的局面,关于社会政策对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影响的理论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支持者(Mauldin & Berelson,1978)认为计划生育政策(Family Planning)通过降低人们的生育动机,为他们提供可获得的避孕方式,从而达到降低生育水平的效果,因而社会政策具有自身独立的效应;而反对者(Hernandez,1981)则认为社会政策不能够脱离社会经济环境发挥作用,也不可能找到完全剔除社会经济因素影响的数学模型,社会政策的影响被没有考虑到的社会经济因素扩大了,因此,社会政策对降低生育意愿、控制生育行为的独立影响往往是被高估的,社会经济环境才是真正的关键影响因素。
有学者把家庭内部分工和机制作为其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研究取向。如戴维斯(Davis)的研究发现美国妇女劳动参与率从1890年4.6%增加到1982年的51.2%,其后果就是人们结婚年龄延迟,妇女生育意愿下降,且有意识地控制子女生育数量(Davis,1984)。同时,由于妇女参与社会劳动获得了相应的社会经济地位,改变了原先家庭内部潜在的契约结构。通过对尼日利亚的研究发现,在封闭社会中,人们很难与外部达成相互默认的契约(implicit contracts),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靠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家庭内部契约是维系家庭、也是维系高生育意愿的关键(Fapohunda & Todaro,1988)。现代社会中,封闭的契约结构被打破,妻子可以从丈夫以外的地方获得资源,夫妇也可以从子女以外的地方获得收益,因此,人们对多生育子女的渴望不再强烈。其实这种契约的关系在考德威尔(Caldwell)眼里就是代际之间的供养关系,传统社会父母养育子女的收益要大于支出,因此财富是向上流动的,而现代社会父母养育子女的收益小于支出,因此财富是向下流动的。正是家庭内部财富流向的变化,使得父母不再倾向于多养育子女,实现了生育模式的转变(Caldwell,1976)。社会和性别分层理论分析了家庭中男性居于强势地位,并占有了诸如收入、信誉、知识、技术等财富和权力,女性在家庭决策中没有发言权,只能寄希望于家庭中的男性(丈夫或儿子)才能获得这些资源,所以,女性会产生多生儿子的意愿。总之,这些学者的一致结论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通过改变性别分工等家庭功能和内部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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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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