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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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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何谓“保护”?
——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之际
  作者:巴莫曲布嫫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6-05-09 | 点击数:3385
 


       日前从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看到一则令人振奋的消息:在第30个缔约国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3个月后,该公约已于本月21日生效,目前批准这个公约的国家已经有47个。中国作为第6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自始至终地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倡议和举措都作出了积极回应。可以预想,生效后的《公约》及其后续规定的运作机制,必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长远的促进作用。

      但是,如何有效地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是学界和政府普遍关注、不断讨论乃至辩论的一个焦点和焦虑问题。按照笔者的理解,《公约》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多边文件,从法律上讲对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加入《公约》就意味着我们承诺遵守这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履行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测。那么在保护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也应当遵循《公约》的基本精神,同时寻找适合中国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的保护工作模型。因此,我们有必要回到《公约》本身来思考“保护”二字的含义,领会其中包括的基本工作框架,从而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上形成整体的保护理念,以利推动相关的保护实践和学理研究。

      实际上,《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应为“维护”]、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从英文版《公约》可知,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与系统性而言,教科文使用的是safeguarding一词,而我们常常在把中文的“保护”一词简单地理解为英文的protecting或protection,这种“还原”应当说是不全面的。就保护工作的步骤和流程而言,《公约》本身已经涉及到上述的9个环节。实际上,这里提出了一整套的工作流程,分别对应于保护工作的不同环节与对象。这一工作框架的形成,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公布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英文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有密切关联。该建议虽不具约束力(“软性法律”),但却是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准则。与《公约》不同的是,该《建议案》对主要的保护工作环节作出了具体的学理性阐释。其中有如下几个有关“保护”的重要术语,如维护、保存和保护等。
 
      维护:指采取措施维系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过程和生命力的保持,尤其针对的是这一遗产的创造者和实践者及其文化权利的维护。这就是我们说的“以人为本”,以传承人及其文化自主权为主线。
 
      保存(当涵盖在“立档”过程中):以有形的形态对无形的非物质遗产尤其是资料形态进行有效的保存和恰当的利用,如建立档案机构,收集资料并以适当的条件加以收藏和储存并供人们使用,或建立专门的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中设立专区)进行展示、宣传或传播等,比如刚刚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展”。
 
      保护:特指以立法形式对与非物质文化相关的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以及传承人和相关社区的各种权益进行保护。据悉,从1998年起,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加入《公约》后,为借鉴《公约》的基本精神,法律草案名称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那么,从《建议案》到《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先后提出了两套工作模型:

     1)定义→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国际合作;
     2)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振兴。

     相较之下,《公约》提出的工作规程显然比《建议案》更为全面和具体,尤其是将“研究”也纳入到了整体的保护框架中,并且作为第三个基础环节予以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通知》及其《暂行办法》也特别强调了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学术共同体应该担承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在当下国际、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公约》对“保护”作出的定义,也可理解为整体性的工作框架,其中互为关联的9个环节基本上涵盖了保护工作的基本步骤和工作流程,对我们探索保护工作框架和更新保护理念是有启发的。可以说,每一个环节的具体实施和落实都与如何保护和维系各民族文化多样性、文化创造力和文化自主权相关,而如何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其具体实践来回应这个工作框架的可行性,也正是学界和政府面临的挑战之一。

      诚然,仅有保护理念的整体认知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要在保护工作中予以实践,从中探索我们自己的道路,方能逐步建立比较完备、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指出的那样,《公约》正式生效的重要性,堪与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比较。当代生活方式和全球化正在急剧破坏世代相传的活态文化,该公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填补了法律漏洞。总之,要使我国的保护工作与《公约》精神相衔接,我们还任重道远,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推进立法,加强保护法规的建设。因此,我们也期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早日出台。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2006-5-7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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