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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艳萍]媒介即是遗产
——数字媒介对文化遗产传承与表述影响初探
  作者:阮艳萍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7-05 | 点击数:9601
 
纪录片《卡瓦格博》取材于关于1991年中日联合登山队的17名队员在卡瓦格博登顶失踪的山难事件。藏族对自然(当然也包含了对神山)的崇拜是其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这种观念的多层次表达是笔者把这部纪录片列入文化遗产数字传承序列的原因。该片较多地使用了访谈的手法,对象是当时参与营救的西藏登山队队员、当地的藏民、藏族诗人、遇难者家属,当然也包括学者。他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言说着那一次的山难。震撼人心的不仅仅是山难中失踪的人的悲剧,更多的是藏民心中对“神山”的崇拜,诗人扎西尼玛的语言比一般人更为激烈和直露,他说:“大山就是人类的爷爷,人类为什么要爬到自己的爷爷头上去?”作为编导之一的吉喆在自己的博客(空间)谈到拍摄的过程,自己在这个在“多通道”的对话过程中的自我意识的变化——“虽然人类存在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存在着不同的信仰。但是有一些东西是相通的,那就是我们应该对大自然心存敬畏。人是永远无法征服大自然的,因为我们人类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员。”[18]它引起笔者感慨的是,在这部电视纪录片(而不是网络多媒体作品)中不同对象,甚至在表述者与表述对象之间,共鸣共生的理想境界因着数字媒介表现的自由、便捷、兼容而水到渠成式地产生了。
 
四、多元选择,多样文化
 
数字媒介以其巨量的存储和便捷的互动,为我们提供了多元选择的无限可能。原本属于少数人群的文化遗产内容,成为多元文化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推动力。
所谓“少数人群体”通常包括四类不同的人群:(1)土著民族;(2)地域性少数人群体;(3)非地域性少数人群体;(4)移民。“这些少数人群体的成员拥有相同的价值系统和精神支柱,而产生这些价值系统的文化与多数人群体的文化显然不同。”[19]在世界发展的历史中,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事实上从未停息。这种跨文化的对话也包含了我们今天所论之不同民族之间、“少数”与“多数”之间的相互触碰与相互认识。
少数人群体与多数人群体、少数人群体与少数人群体之间的文化和利益冲突是今天多元社会中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也不可回避地被放置在数字传承者面前。
“每一个民族都有它的根,它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渊源可以一直追溯到历史蒙昧时期,每一个社会都要尊重它的传统。一个民族必须了解自己的价值系统、信仰和其他文化元素,这些文化元素对于各民族成员认识自己、彼此相互交流至关重要。”[20]一般而言,除了“村民影像计划”等少数项目之外,数字传承者往往来自多数人群体,而文化遗产中存在着大量来自少数人群体的内容。他们之间的不同价值和文化系统,是数字传承者与文化拥有者之间关系的前提,只有正视并处理好了不同价值和文化系统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才有可能言及他们彼此之间相互影响和良性互动。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如曹顺庆教授所言,“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秩序、规则不可能从某一民族、某一文化的价值系统单方面地推演出来”,因为“规则的单方面推演,意味着对其他文化自主性的剥夺和其他文化对西方文化标准的被迫接受”[21],数字传承中面临的根本性的危机亦来自“西方”-“大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之间根深蒂固的异质性与不可通约性。
幸运的是,数字媒介不但在消解“西方”-“大汉族”文化中心的同时提供了可替代的文化遗产多重聚合材料。而且,受众不仅拥有了选择范围上的自由,更拥有了理解深度上的自由。对一种来自“少数”的文化来说,这是它在主流的、“多数”的文化中拥有话语权的第一步。
通过认识他人而认知自身,是人类长期活动中取得的宝贵经验。族际之间的文化“碰触”,同样使我们通过认识彼此而认识这个世界。多元化本身并不是目的,认识多元差异只是为进一步的对话和合作打基础。把“少数”的文化遗产推向“多数”的大众,从而促进人类的创造力,这是我们提倡与维护文化多元性的意义所在,也是在文化遗产传承中推广数字媒介的内在依据。 
 
五、消费的文化,创造的遗产
 
消费社会的到来,在人们生活中引起了巨大的转折。而“符号和差异的逻辑”[22],是消费社会的基本逻辑。
数字媒介的可定制性特征,加强了文化遗产数字表述中对个性化、差异化的重视。而个性化、差异化既是数字传承者进行深描和研究的对象,也正是文化遗产走进消费社会的逻辑起点。鲍德里亚认为,今天的消费已经超越了物的需要,而主要是符号及其意义的消费,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文化和价值的消费。费瑟斯通对这种文化的消费进一步提出消费文化的概念,认为“使用‘消费文化’这个词是为了强调,商品世界及其结构化原则对理解当代文化来说具有核心地位。这里有双层的涵义:首先,就经济的文化维度而言,符号化过程与物质产品的使用,体现的不仅是实用价值,而且还扮演着‘沟通者’的角色;其次,在文化产品的经济方面,文化产品与商品的供给、需求、资本积累、竞争及垄断等市场原则一起,运作于生活方式领域之中。”[23]消费以商品、广告和各种视觉文化的符号化实践方式,在今天的社会中扮演了文化使者与生活保姆的双重角色。特别在数字媒介的世界中,文化遗产数字内容的生产和消费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社会和文化的意义,铭刻着特殊的社会观念和文化价值。
消费既是消费者个体,也是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数字传承者与受众之间,文化遗产商品的生产就是其文化意义的生产,商品的消费就是其文化意义的消费,更特殊的是,这种意义在被消费的同时也因为不同的接受重组而得到了新的一轮生产。于是,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生存中,一种“结构化的逻辑”被突出出来:文化遗产“在消费之中并通过消费向创造性开放”[24]。在消费文化中这从经济和文化两个方面唤醒了文化遗产的创造性。
无论从特殊的价值和文化意义而言,或是从结构性特征和塑形元素而言,文化遗产一旦进入消费社会的差异系统中,就把自己作为选择对象提供给了积极行动着的数字传承者和多少有些积极的观众,既被碎片化也被蒙太奇化。而文化遗产主体性的基因此时依然处于生命活动中,它通过与在此刻遭遇到的来自当代和历代、来自本土和异族的其他文化因子发生对话而同时形成了新的商品形态和文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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