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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艳萍]数字传承人:一类遗产表述与生产的新型主体
  作者:阮艳萍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7-04 | 点击数:13147
 
 推及到数字方式,文化遗产的生产就具有了更大的空间——因为数字内容产业是目前“处在发育和渐渐明晰中的产业领域”,在图像、文字、影像、语音和数字化技术不断发展和与传统传媒、电视电影、游戏、出版不断融合的过程中,“所有移动应用服务网络服务及其他与数字内容产品有关的服务,包括手机短信传输、手机导航、网络连接、网络数据存储、网络视频的提交、分发、管理等”[21]都将成为文化遗产数字生产的新型方式:数字影音、电脑动画、数字游戏、数字学习、数字出版典藏、内容软件、网络服务和数字艺术……等等,这种文化遗产的数字生产,不仅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也让文化遗产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充分的发育,不断找到其在当代发展演变的新的空间。更重要的是,这些新的技术方式本身,参与性远远高过传统的媒体技术,遗产地的民众可以方便地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大大地提高了他们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中的话语权。这对于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高小康先生一再地强调,“脱离了当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主流”的“隔离式保护的效果可能如同临终关怀一样,只是使这些文化形态勉强延续一段时间而已”[22],对此笔者深深赞同。数字传承和数字传承人的加入,将有助于改变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这种现状。 
 参考文献:
* 本论文为云南省哲社规划项目“传播生态学视域中的云南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YB2009043)
[1]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J].探索与争鸣,2007(7).66-68.
[2]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2006,(5).24-36.
[3][美]詹姆斯·W·凯瑞.作为文化的传播——“媒介与社会”论文集[M].丁未译.华夏出版社,2005.1
[4]学界对这种关系正在进行着日渐细致的梳理,如苑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对民间传承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主客关系进行了思考,李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生产的新型共同体_基于村落研究经验的分析》对民间传承人与学界的合作与博弈进行了分析,等等。
[5]其实数字传承人与这场博弈中的各种主体都紧密相关,如对政府主体的依附(包括从宏观的意识形态到具体的支持经费的获得),与商界、媒体的合作(把遗产的“蛋糕”做大),对学界的依赖(其实这种依赖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另一重把关)。
[6]许林田.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J].浙江工艺美术,2007(12),97-101.
[7][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8]方李莉.遗产:实践与经验[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156.
[9]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只能临终关怀[J].探索与争鸣,2007(7).61-65.
[10][美]马歇尔·萨林斯.甜蜜的悲哀[M].王铭铭,胡宗泽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141.
[11]彭兆荣.遗产:反思与阐释[M].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20.
[12]彭兆荣.形与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述传统[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3).54-61.
[13]田壮壮.《德拉姆》:呼吸山水[J].电影艺术,2004(5).31-36.
[14]转引自江宁.绚烂而深邃的历史行程——纪录片《德拉姆》的人文诉求[J].当代电视,2007(1).38-39.
[15]田壮壮.选择了一生中最愉快的事业-—田壮壮电影纪录片《德拉姆》交流座谈会[J].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4(6).62-69,92.
[16]贾宏.纪实与纪录:历史、文化、记忆——以田壮壮的《德拉姆》为例[J].戏剧文学,2007(6).88-90.
[17]彭兆荣,吴兴帜.客家土楼:家园遗产的表述范式[J].贵州民族研究,2008(6).51-57.
[18]贾宏.纪实与纪录:历史、文化、记忆——以田壮壮的《德拉姆》为例[J].戏剧文学,2007(6).88-90.
[19]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只能临终关怀[J].探索与争鸣,2007(7).61-65.
[20]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只能临终关怀[J].探索与争鸣,2007(7).61-65.
[21]王斌,蔡宏波.数字内容产业的内涵、界定及其国际比较[J].财贸经济,2010(2).110-116.
[22]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只能临终关怀[J].探索与争鸣,2007(7).61-65.
(本文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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