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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和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作者:周和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6-24 | 点击数:12231
 

  (七)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近年来,文化部和各地举办了许多大型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和论坛,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制、保护立法、非物质文化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灾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文化部及各地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目前,文化部正在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准备面向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深入开展。

  (八)法规建设积极推进

  为了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部配合全国人大编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翻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广东、宁夏、新疆9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等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列入省人大、省法制办的立法计划。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

  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工作,注重学习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方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国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3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合作开展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田野调查和保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协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了“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我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至2011年,我国共有2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讲,尚处于起步阶段,任重道远,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从传承中华文脉的高度,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多姿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进程当中逐步形成的优秀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基因和思想情感,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相承的精神纽带。在我们重塑国民精神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力量,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二)从培育民族文化自觉的高度,吸引民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广大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享用者。形成民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是做好保护工作根本性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进行规划和部署,并与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同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切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广袤深厚的民间文化土壤中得到滋养,成为中华民族迈向未来的营养要素。首先,要完善教育传承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在重视和发挥传承人核心作用的同时,要借助文化遗产日、中国传统节日和各地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平台,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做到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在保护中共享保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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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2年6月22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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