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将汉代《五经》的建立,也解释成为“自然法”的另一个形式。他说:
我建议将儒家经典至高无上的权威,看作是与自然法相当的另一个中国概念……这个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高于绝对的皇权、法令和政府的。 (原文为英文)
胡适接着指出:《五经》的权威相当于基督教国家的《圣经》,是社会上的基本法,“即使最不择手段的独裁者也不敢轻易向《五经》的权威挑战”(even the most unscrupulous despot never quite dared to challenge)。胡适这样解释《五经》,不但赋予了《五经》以崇高的宗教地位,也给了《五经》无可比拟的法律地位。在胡适的中文著作中,不曾这样推崇过《五经》的社会功能。
胡适不同意李约瑟(Joseph Needham)将中国“礼”的概念等同于西方的“自然法”的说法,因为古代中国的礼过分繁琐、糜费,绝非一般人所能执行,如三年丧并非通丧。胡适指出另一个和西方自然法相当的中国概念是“理”。胡适在中文著作中提到“理”时,往往是贬多于褒,是“杀人以理”的“理”,代表的是一种不近人情的武断和不容忍。但在《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这篇论文中,胡适强调的是“天理”和“公理”之“理”,这里“理”就成了抵御独裁和强权的另一个有力的武器。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胡适在英文著作中往往突出中国文化中积极的一面。在《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这篇论文中,胡适对三代禅让之说,赋予了一个带有革命色彩的新解释:
三代禅让之说并非捏造历史,而是应用一种乌托邦的思想对皇室世袭的罪恶加以申讨,并在暗地里鼓吹一个新的选贤与能的激进制度。(原文为英文)
不拘泥于史实的真伪,而给予远古的传说这样的新意义,这在胡适的中文著作中是不多见的。
胡适用西方“自然法”的概念来解释《老子》的“道”和《墨子》的“天志”,树立《五经》的权威,他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思想史上并不缺乏约束独裁者无限权力的最高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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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华读书报 2012年06月20日17版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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