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形的改变,始于前面提到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部国际法律文件的重要性在于,它通过对WTO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和机制,建立起一个全球一体适用的知识产权制度。据此,各国政府在被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对知识产权实施高标准保护的同时,其决定各自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自主权范围大为缩减。意味深长的是,推动这一进程的最重要的力量,是一个由主要代表制药业、娱乐业和软件工业的十二名来自美国的跨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组成的私人机构:“知识产权委员会”。这些人联合在欧洲和日本的同行,以发达国家现行法律为基本依据,精心设计了一份提议,提交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秘书处;同时通过运用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还有所掌握的各种资源以及沟通技巧和游说经验,成功地把知识产权界定为与贸易有关的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己的目标。
实际上,在此之前,也是这些引领知识经济潮流的大企业,通过行业协会长期而有组织的积极活动,改变了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成功地把知识产权保护变成美国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从而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中,建立起一套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夸张地说,正是由于跨国资本与像美国这样的世界强国配合无间,联手推动,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才最终上升为公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秩序的基础性制度。这段历史,可以解释美国政府在这次公约草案谈判中的立场,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为什么公约草案第十九条会做如此安排,又为什么代表会盯住这个条款,展开无休止的论辩。
根据流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鼓励和保护创新,而创新,也许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价值了。不过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的关系,未必如其辩护者所坚称的那样确定不移。说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自由贸易和竞争,这种观点更是缺乏说服力。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前后立场的转变,本身就很说明问题。说到底,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一种个人主义的和发达的工业文明的基础之上,是一项“具有极高价值的资源和技术领先者的比较优势”(苏珊·K. 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页3)。因此,通过TRIPs所确立的这套制度,“对创新、研发、经济发展、工业的未来定位、全球劳动分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上,页9)。从此而后,新兴工业化国家不能再像先一步实现工业化的国家那样,通过学习和模仿来实现其发展目标,相反,他们要向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持有人支付越来越高的信息和技术费用。同时,为了履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他们还必须负担更高的成本。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欠发达国家所拥有的一些资源,如前面提到的传统知识,很容易就被那些技术、知识和资金方面的领先者转变成所谓知识产权,变成他们受法律保护的所有物。前面提到的让南非前教育部长愤愤不平,以至按捺不住要当众对WIPO代表反唇相讥的,正是这方面的情形。
所谓传统知识,大体是指那些基于传统而产生、创造、应用和传承的知识,包括农业的、科学的、技术的、生态的、医疗的、文学艺术的等等。而所谓基于传统,根据WIPO的定义,则主要指代代相传的知识体系、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被认为属于特定人群或地区,自发演化,并根据变化的环境而改变。在一个符合工业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体系中,这类知识没有适当的位置,因为它们既不是个人创新的成果,也不具有所谓新颖性,只能被归入公有领域,供人免费使用。这种情形为所谓“生物盗版”或“生物海盗”提供了条件。业内人士都耳熟能详的“死藤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198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申请人Miller一项植物专利。据说,这位美国企业家“发明”了一种“新的和独一无二的”药用植物。其实,在南美洲的亚马逊地区,这种“新的和独一无二的”植物已经被当地人认识、保存和利用了数千年之久;而且,这种当地人名为“死藤”的植物,在当地部落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药用和宗教价值。因此,若干年后,当发现自己的这种神圣植物竟然成了一个美国人的专利时,当地人大惑不解:为何自古以来整个雨林地区都知晓和培育的这种植物会被外人“发现”并得到专利。他们还担心,即将由美国和厄瓜多尔批准的双边知识产权互惠协议,会迫使他们承认Miller对他们的神圣植物享有财产权。1999年,国际环境法中心代表当地几百个部落组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驳回美国植物专利第5751号,并最终获得成功。不过,裁定驳回专利的理由与申请人提出的文化、道德等问题无关,甚至当地部落代表就“死藤”久为本地人利用所作的证词,也因为只是口头证据而未获认可。最后决定案件成败的因素完全基于现代法律,而且纯粹是技术性的。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b),对申请日一年以前在印刷出版物上公开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本案中,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一年,芝加哥自然博物馆(Field Museum)的干燥标本集就已经记载了同种植物;同样重要的是,这个标本集被认定为“印刷出版物”,可为公众知悉和获得,换言之,该项申请不具有它所声称的“新颖性”,并落入上述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件。
“死藤案”并不是生物盗版方面仅有的个案。发生在大约同一时期的两个印度案件,“姜黄案”和“楝树案”,也同样著名。这些专利案件都涉及公众性的知识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涉及“地球的大众资源是由大众分享还是被商业性占有成为几个大公司的知识产权”这样生死攸关的“战斗”(转引自同上书)。而且,尽管这些案件最后都以撤销之前的专利结案,但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始终不是文化上或道德性的理据,而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技术要素。换言之,这些案件一直是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框架里面来审视和处理的。这意味着,如果申诉方不能够提出符合其技术标准的证据(这实际上很难),就只能接受自己的知识变成他人的产权的事实。这也意味着,那些原本创造了并且世世代代拥有这些知识的本地人,以后再要使用这些知识和资源,就必须向那些因为“科学发现”而得到专利的商业组织支付金钱;而他们必须支付的价格,很可能超出他们的负担能力。人们坚称,知识产权的效用,还有TRIPs的目标,就是保护财产,杜绝盗版。但我们在这些案件中所看到的情形却正相反,知识产权变成了不正当占有他人知识即盗版的工具。没有比这一点更具有讽刺性的了。
针对发达国家的生物科技、药品、农业化工产品和种子产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诉求,草根活动家、农民组织、环境组织以及人权和消费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生命无专利”运动。他们“要求修改TRIPs,明确允许国家将生命形式和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知识从知识产权垄断中排除,发动全球环境、农业、消费者、健康、食品安全、妇女、人权和人民组织参与,并宣称1993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优先于TRIPs”(同上,页141)。
反对TRIPs的另一项重大努力发生在药品专利领域。在这方面,席卷全球的“获得药品运动”与“生命无专利”运动并行,而其成绩更为显见。药品专利问题与文化产品问题有相似处。问题的症结在于,药品并非普通商品,而是涉及人类生命和公共健康的特殊产品。当私人商业利益同公共健康价值之间产生冲突,这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权而非权利的性质就显得愈发突出,TRIPs的不足也就更加显见了。
从1990年代到新世纪初,一系列围绕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问题的争论和行动,在若干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药品行业之间展开。博弈的结果是,公共健康的理念被更多人接受,一些针对发展中国家违反药品专利的诉讼被迫撤回,一直站在全球药品公司后面的美国政府也开始调整其政策。最后,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一个由非洲团体、巴西和印度领导的八十个国家集团提出了《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宣言主张公共健康的优先性,主张各成员国在面对其国内公共健康危机时有权采取包括强制许可等措施应对之。尽管美国和瑞士提出反对意见,并试图以给与部分发展中国家某种好处的提案分化发展中国家集团,但宣言最终还是获得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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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2012-05-19 22:5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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