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自传中寻真 倾听百姓之声
陈晓径:您今年开设的课程“明朝到清朝的转变”,选取的角度很特别——没有选取正史,却以很多个人日记为分析文本(如徐日久、叶绍袁、姚廷遴、祁彪佳等人的日记)。请问您为什么会偏爱个人日记(甚至有些人并非那么有名)?
魏丕信:我在研究官僚制度之余,也很关注普通人的声音。正如你所观察到的那样,但我不仅取材于个人日记,还研究了不少的私人记载。这些作者往往不是官员,没有官修历史学者的禁忌。其中,还有不少人在当时是政治上的反对派,比如清初忠于明朝的遗老遗少,在这些文本中,他们的语气很自由。有的作者根本没什么名气,就是普通人,比如,我在课上经常提到姚廷遴的《历年记》,就是其中的最好代表。这些作品能让我们感受到很多生活气息,和循规蹈矩的文人作品很不一样。我经常提到自传性作品,这类作品很多都不是为了发表所写,而是给家人看的,反映了真实的社会生活。19世纪有几位作者,写作时相当大胆。有些文人坦诚记载了家事纷争,这在传统自传中是绝对没有的。
封建监察制度新解
陈晓径:您的文章《明朝对滥用权力的控制》(载于《中国和民主:传统、法律和制度》一书,2007年出版)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您把明朝对滥用权力的控制称为“符合宪法性质的控制”,认为实际上存在一套“王朝宪法”,存在监督中央和地方权力的机制——监察制度,还考察了监察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政治条件。用现代的法治观点分析一个封建王朝,这样的视角很独特。请问您为何选取这样的视角,采用这样的视角有无特殊含义?
魏丕信:我认为中国古代存在一套实际上的“王朝宪法”,由古代经典、祖训(明朝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指定)、汇典、故式等组成。监察制度则让初到中国的西方传教士非常赞赏:监察官既存在于官僚制度内,又能保持很强的独立性,他们诚实、勇敢,可以到地方上调查一切,其他官员都惧之三分。
于是,我在与法学家德勒马斯-马蒂女士合作时,很自然地想到明朝这套防止权力滥用的体制,实际上就是“符合宪法性质的控制”——尽管用现代词汇形容古代事物,有年代错乱之嫌。其实“符合宪法性质的控制”这一说法,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在西方出现。孙中山构想中华民国宪法时,提出“五权分立”(而非“三权分立”);五权之中的监督权就是受古代监察制度启发而设。可以说,孙中山的这一创造是领先于西方政治法律体系发展的。
陈晓径:您如何评价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官制度?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比如,明朝监察官掌有较大权力,曾经为国家治理作出贡献,却在复杂的政治形势面前出现过大批失职的监察官;清朝统治者严格控制言论,削弱监察官的影响,在很长时间内却保持了良好的治理局面。
魏丕信:明朝也曾有过良好的治理局面。监察官制度很有意义,是中华民族对世界的贡献之一。从某种角度上说,该制度只有利,没有弊;所谓弊端,只是在监察官滥用权力抨击私敌时才会出现,比如在明末万历年间党派纷争的政治气候下,南明弘光皇帝的朝廷也类似,官员们拉帮结派,相互抨击。
清朝的情况很特殊。清末革命者和民国时期主张共和者中,有部分人认为清朝是蛮族专制对汉人的统治,扼杀了明末出现的自由民主萌芽。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我认为情况远比这更为复杂。清朝初年,统治者的确剥夺了汉族官吏的一些权力,禁止结党,只能无条件忠于皇帝。这套政策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中叶。清朝皇帝认为,明朝灭亡的教训之一就是党派纷争之祸,应该限制大臣们的政治权力,绝对不允许像明朝大臣对待万历和嘉靖皇帝那样抨击清朝的君主。清朝的确很专制。
但这并不意味着清朝就完全没有言论自由,作出重大决定前,大臣们会进行讨论,不过只有少部分高官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雍正和乾隆皇帝常用的办法是:给外省官员发送函件征求意见。从很多例子中都能看出,官员们意见分歧很大,最后皇帝本人再作定夺。认为清朝完全是独裁政治是没有道理的,清朝仍然具备一定的开放性,只是享受言论自由的人数很少,仅限于部分高官。
另外补充一点,清朝也有监察官,可以提出意见,但与明朝的监察官相比,他们的权限确实小得多。比如只能呆在北京,不能去外省自由调查;他们也能够揭露腐败官员,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而且程序更加复杂。
此外,清代统治者其实用“自己人”替代监察官来监管国家,比如包衣——官奴。著名的江宁织造同时也充当监察官的角色:定期向皇帝汇报,舆论如何,民情如何,最近都发生了些什么事情等。
总之,一方面,清朝执行监察任务的人很多都和皇家有着紧密关系;另一方面,统治者大大发展了官员之间相互监督的体系,上级监督下级。清代监察官制度较之于明朝,涉及面窄,形式也不同。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1年06月26日 【本文责编:思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