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组织2012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方法,注重保护工作实效,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2012年“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主题确定为“活态传承,重在落实”。现就组织好2012年“文化遗产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参与文化部举办的“文化遗产日”活动
2012年“文化遗产日”期间,文化部将举办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包括“文化遗产日”活动新闻发布会、2012年“文化遗产日”主题讲座活动、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湖北省宜昌市共同主办“2012年屈原故里端午文化节”活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在浙江省嘉兴市共同主办“2012端午民俗文化节”、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第四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等活动。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项目积极参与上述活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日”活动
“文化遗产日”前,文化部将组织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并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化管理机制,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将取消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标牌;对因客观环境改变不再呈“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代表性项目,将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予以退出名录。6月初,文化部将举行“文化遗产日”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结果及各地“文化遗产日”活动情况。
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围绕“活态传承,重在落实”的主题,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精心谋划,创新方式,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和场所,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粘贴宣传海报等方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珍视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地组织“文化遗产日”相关活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相关工作方案;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以及广大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广泛参与性;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开展。
为做好2012年“文化遗产日”的宣传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于5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文化遗产日”活动总体方案及活动有关内容(详细要求见附件)报送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文化部将在6月初举办的“文化遗产日”新闻发布会进行统一发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文章来源:中国网 2012-05-07 【本文责编:思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