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化和伦理化是南方山地民族传统法律价值观中的又一特征。自清代嘉庆至咸丰、同治七十余年间,布依族的许多村寨中出现了诸如安民碑、晓谕碑、垂芳千古碑、禁革碑等多种形式的乡规民约碑。这些碑把儒家的封建政治伦理规范和布依族人民纯朴的传统观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的规范,表现了他们当时并且至今仍然存在的社会理想和伦理观。如者冲地方的乡规碑说:“君臣、父子、夫妇、朋友、昆弟,各守五伦,各尽人道。君尽道、臣尽忠、子尽孝、妇敬夫、弟敬兄,各尽其诚。人有家规,敬老兹幼,勿忘宾礼。人丁兴旺,求宽以待人。富贵贫贱,红白会期,扶老助幼,邻里相帮,一境和悦”。马里寨的乡规碑提出几不许:“不许赌钱;不许掳抢孤单;不许调戏人家妇女;不许游手好闲;不许窝藏巫类;不许偷鸡盗狗;不许作贼反告”。建国前西双版纳傣族领主政权一直遵循、使用的法典《阿雅兴安龙召片领》(注:该法典又意译为《召开领(最高领主)的法律大典》、《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的法律》、《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和礼仪规程》等。)规定:封建领主们是财权、政权、军权、司法审判权的拥有者,而召片领(最高领主的称谓)则是最高的领主、一切权力的最高体现者;法律是召片领制定、颁布的,审判最终由召片领裁决;判案时“要看清(诉讼)双方是什么人,认清他们的身份,例如召、叭、昆、悍、医生,要分别等级按身份处理;”“百姓想反对土司,和尚想反对佛爷,家奴想反对主人,儿子想反对父亲,这些人都是忘恩负义,不懂道理的,不能给这些人申诉”,等。(注:伍雄武著《论傣族古代法规和道德训条中的政治、伦理思想》,载《思想战线》1992年1期。)另外如:贵州省荔波县白裤瑶的习惯法规定,不赡养父母者,全族不认这不孝之子,马上开除他的族籍;京族的习惯法规定凡不敬、不孝、不养父母或凌骂父母者,罚古钱30贯,弟骂兄长者也要受到惩罚,视情节轻重罚款数量不等;侗族对不孝顺父母的子女分家别住,要抽出良田作为父母衣食来源的保证,把上好的房屋给父母居住。(注:范宏贵著《少数民族习惯法》第21页,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8月版。)
西方法学界一个颇具影响的理论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之中,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注:(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57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可是在南方山地诸民族的习惯法中,道德信条是法律的直接渊源和律条,道德生活也属法律监控手段,道德评价总是伴随着法律责任。部族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与人们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相一致;道德与法律的惩罚方式是相伴相随、互相混合的,即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与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联合使用。因此,他们的法律及其价值观实际上是道德信条和法律规定的混合体。在道德的内涵方面,和西方法的道德观即依据人的欲望、远用人的理性、达到人的自由截然相反,南方山地民族的道德精神则是依据社会的需要,运用神意来限制人的自由,规定人的繁琐的对家族和部族等的社会义务。
综合看待南方山地民族的传统法律价值观可知,尽管它有重视法律的作用、希冀社会秩序正常等优点,但其神意决定一切的意识、法意伦理化思想、狭隘的排异倾向等都使它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精神如公众意志、人的权利、理性运作等大相径庭。对他们传统法律价值观的重构将是该地区各族居民在较长时间里须通过完成其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实质性转变来相应解决的。与南方山地民族的传统法律价值观相适应的是,他们的传统法律规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结构上的诸法合体、内容上的不准确、司法解释的任意性、诉讼程序的不完善、刑种的粗略等,同时在每个具体的社会中,表现为法律体系上的多元主义特征。
南方山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总体评价和调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民族自治法律制度得到实质性的发展。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地方自治机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致可划分为十一类:(一)关于立法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权根据该法律授权并根据该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二)关于语言文字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等。(三)关于人事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从该自治民族中优先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人才、妇女人才等。(四)关于经济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计划,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安排地方基建项目,有限度地发展内贸和外贸等。(五)关于财政管理自治权,自主安排使用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享受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等。(六)关于教育管理自治权,自主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教材语文文种和招生办法等。(七)关于文化管理权,有权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有权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有权制定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等。(八)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九)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十)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十一)有权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注:庚以泰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第67—6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版。)根据上述原则,南方山地民族地区的各类级机关制定了许多法规、条例等,在当地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
目前,南方山地民族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正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和适应这种实际的需要,首先就必须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我们通过对该地区各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粗浅的考察,认为应当更新其传统法律价值观、完善其法律规范和调适其法律架构上的多元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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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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