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是按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归类的离婚统计。表中显示,离婚人数最多的是Bb型(即男女双方皆为中等学历型婚姻)共计15对,其次为Aa型14对,Cc型12对。这个数据显示一个有趣的现象,即高通婚率与离婚率都与受教育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仅按简单的数据表现看,离婚人数最多的应是Bb型,但是按每万人拥有的各种教育程度人口比较来分析,2000年时,城中区大专以上人数为1276人,高中和中专2731人,初中3146人,小学1820人,接受中专和高中教育程度的人比大专以上的要多1455人。事实上,大专以上教育程度离婚人数的比例要高于中专和高中教育程度的人数。为何学历越高离婚比例也越高?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大多也接受了现代婚姻观,他们对婚姻质量的评价标准,不再是过去用那种侧重于夫妻之间生产上的和谐,生活上的忠诚及彼此事业上的相互扶持和成功与否,而是追求彼此间思想上的沟通、志趣相投及性生活的质量等各个方面,这使以家庭为中心的夫妻关系变成了以社会为中心的婚姻关系,随着各自关系网的扩大和婚姻关系的转移,尤其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追求夫妻间经济、人格等的平等,要求在生活中有一定的自由权,这使得在家庭中夫妻间个性随着伦理关系的减弱而增强,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变的十分脆弱。而教育程度构成较低的婚姻中,婚姻观念中传统的东西相对多一些,他们评判婚姻的标准更多的强调物质基础,对婚姻质量没有太多的渴求,大多数女性认为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婚姻既便不幸,不到万不得已,她们宁愿凑合也不愿离婚。因而受教育程度较低,婚姻也相对稳定。
三、调查讨论与分析
第一,民族人口构成是城市社区民族通婚的基础
一个城市社区若是由单一的民族人口构成的,那么民族通婚尤其是族际婚的机率非常有限。只有在多个民族组成的社区中族际婚的机率才会更大。城中区各族人口总趋势是不断上升的,民族通婚也同样处于上升趋势(见表三)。
表三 城中区主要民族人口增长统计表
城中区主要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率远远高于汉族,各民族人口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因之,各民族间的通婚率也随之增长。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人口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比重由1990年6.8%上升到2000年的10.8%。以回族为例具体讨论,在城中区除汉族以外,在各少数民族中回族的人口最多,占总人口比重的6.18%,那么在民族通婚中占的比例也应是最多的,实际正是如此。1993-2000年回族民族通婚的总人数为331对,其中族际通婚总人数为238对,族内通婚为99对,由此可见,城市社区民族通婚率与其民族人口构成成正比。影响民族通婚的因素很多,但民族人口构成决定了民族间通婚的构成。
第二,传统文化与民族通婚之间的关系
文化是在一定环境中发生的,也有昨天、今天和将来。传统文化即是它的昨天,传统文化是现代文化发展的源头。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准则等等都是由传统文化所蕴含并且代代相传下来的。西北地区是一块宜农宜牧的风水宝地,自古以来就是历史上各族你来我往的大舞台。各个民族共同创造了许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经过漫长历史的交融,形成了以汉文化、藏传佛教文化、伊斯兰文化为框架的三大文化圈,他们虽呈三足鼎立之势,彼消此长,至今这种格局仍没有太大改变。戈登(M·Gorden)在研究美国的主流社会与移民之间的关系时就通婚问题指出了这样一个精辟的论断:高通婚率的发生在于文化交融(主要指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交融)和结构交融(主要指居住区、学校、工作单位、政治机构、宗教组织等各领域的民族交融)的大规模发生。(注:M.M.Gorden,1982,"Assimilation in America:Theory and Reality",in N.Yetman and C.sreeie cd.《Majority & Minority》Boston:Allyn and Bacon,Lnc.PP.233-236.)从戈登的观点来看,通婚率与文化交融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文化交融使传统文化对民族通婚的约束力大为降低。民族通婚本身就是文化交融中最彻底、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在西宁市民族通婚中,族际婚占的比例最大就是明证。但是,由于近二十年来,我国执行了较为开明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作为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在西北城市社区的民族通婚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受该宗教文化的熏陶和渲染,形成了独特的宗教情结、宗教心理。今天在这种宗教制约下,在外在和内在的双重阻力和压力下,族内婚又有了逐年上升趋势,对城中区回族族内婚和族际婚有关数据统计后绘制成曲线图(见图3),很明显的看出这一点。
第三,民族通婚与民族关系
民族通婚是民族关系的晴雨表,民族关系的好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民族通婚尤其是族际通婚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城市社区中民族关系笼罩在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之中,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容易被疏忽。处理不好将是一颗隐藏在城市中的定时炸弹,随时有爆炸的可能性以回族为例来充分说明民族关系和民族通婚之互动。一个民族健康的充满活力的发展壮大,离不开通过族际婚补充新鲜血液,回族是在元朝色目人基础上形成的。在元朝,色目人社会地位较高,在四个等次公民中位居第二等,受到国家优待,与汉、蒙等进行较广泛的族际通婚。至明朝,色目人随着元朝的灭亡而政治地位一落千丈。明初,为了加强统治,禁止色目人族通婚。这一政策在客观上却促使了回族的形成。到了清代,由于清政府推行歧视和压迫政策,导致了民族关系空前紧张,回族自清初至清末掀起了多次大规模的起义,受到了统治者残酷镇压。因而回族由族际婚转向了严格的族内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了民国。民国以来民主思想的传播,加上当时中华民族同帝国主义之间矛盾上升为主要民族矛盾,这个矛盾掩盖了国家内部的民族矛盾,因而民族关系有所改善。回族在族际婚姻上有所松动,但主要以回族男子娶其他民族的女子,而回族女子极少外嫁于其他民族的男子。“1927年南宁回族名士刘秀凤之女刘慕书与壮族人通婚,遭族人非议,及男方人教,议论始息。”(注:马明龙.广西回族历史与方化[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可见,当时族际婚仍十分艰难。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新型的民族关系,回族的族际通婚也渐渐多了起来,尤其在东部和东南部的城市中回族族外通婚比例更高。可见民族通婚与民族关系相辅相成,西宁市城中区民族间通婚率一直稳定上升,直接反映了这时期内民族总体融洽的事实。
(本文原载《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02期,第45~49页,文中图表、注释等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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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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