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族际婚与族内婚比较
民族通婚可分为族内婚和族际婚。1993-2000年城中区民族通婚统计数据表明,在族际婚中,回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人数最多,占通婚总人数的28.5%。通婚人数最少的是撒拉族,只有9对。族内婚中,通婚人数最多的是回族,占通婚总人数的12.1%,最少的是撒拉族只有2对。由于历史的宗教的等各种原因,回族一般实行严格的族内婚,而很少进行族际通婚。为何在此又比例如此高?除了回族在城中区各少数民族中所占的人口比重最大,这一客观优势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原因呢?对此,笔者对该时段中回族族际通婚人口的籍贯作了分析后找到了答案。1993-2000年回族族际婚中,籍贯为外省的回族人数为159人,占回族族际婚总人数的68.2%。可见回族有如此高的通婚比例,主要是外省籍回族通婚造成的,而本省回族族际通婚的情况较少。新中国成立以后,“平等、团结、友爱、互助”成为了民族关系的主流,“婚姻自由”的原则得到了普遍的尊重和很好的贯彻。在这些前提的保障下,给各民族族际通婚创造了一个很宽松的外部环境。在内部,回族各界人士对族际通婚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过去严格族内通婚的习惯有了相当改观。回族与其他民族的族际通婚范围逐渐扩大,尤其在我国东部地区,受现代新兴都市文化的熏陶,宗教观、婚姻观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根据90年代普查结果,回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程度相当高。例如,“江苏,平均每11个已婚回族人口中,就有7个与汉族联姻,只有4个民族内通婚。”(注:马戎、周星.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与发展[M].北京:北大出版社,1999.)这说明回族对宗教的传统要求已有相当大的改变的同时,反映出回族群众自身的宗教观念有了减弱。
在浓厚宗教氛围的青海,其民族通婚观念是传统的。最明显的是,女子外嫁所占比例不高,其婚姻仍然是服从宗教和世俗之规定。此外,藏、蒙古族的族际婚占族际婚比例也高,合计达到24.6%(18.9%和5.7%),如此高的族际通婚比例也是情理之中。我们知道,汉、藏、蒙、满等民族之间虽然在文化上也有差异,但生活习惯等方面基本不冲突的,不如回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之阻力大,除宗教文化原因外,生活习惯方面也有巨大差别,例如回族忌食猪肉,而在其他民族中猪肉是主要肉食来源之一。最起码饮食不同,久之必生矛盾,笔者在调查民族离婚原因时,就曾常常听到有关生活习惯不相同,生活不便等离婚理由。
(三)职业因素
职业构成是研究民族通婚的关键原因之一。为了便于研究,我们首先必须对职业构成进行分类。考虑到西宁市较内地社会发展程度差距原因,我们的分类采用90年代的习惯,将民族通婚者的职业划分为以下四种,干部(包括党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及国营企业单位管理人员)397对,占民族通婚总对数的24.8%;技术人员(包括老师、医生、自由职业者、工程师等等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371对,占通婚总数的22.3%;工人(国营及集体企业工人)517对,占民族通婚的31.6%;其他人员(临时工,无业人员及个体户)为349对,占20.4%,以上数据表明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民族通婚比例最高,两者之和达到41.7%,工人其次,为31.6%,其他人员最低20.4%。由此可见职业和通婚状况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我国当前现状来说,职业的选择与受教育的程度呈正相关,技术人员、干部一般都接受了较高层次教育或培训。而工人,仅以受教育程度而言,一般来讲是低于干部和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中也不乏受过高等教育的,总体而言,教育程度低于工人,由于职业不同(因其受教育程度不同),进而对待民族间通婚的态度也是不尽相同。
(四)离婚现象分析
离婚是民族通婚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研究民族通婚,不能不分析离婚现象。笔者依据档案的资料,选取了有统计意义的两个因素,对离婚在年龄段与受教育构成方面表现出的一些基本规律加以分析。
表一 1993——2000年民族婚姻离婚多数年度分布表
表一是1993-2000年民族通婚年龄段分布统计,从表上可以看出:除1993年离婚人数集中在25-29岁年龄段、1998年集中在40-44岁年龄段以外,其余的年度离婚人数均集中在30-34岁年龄段。此年龄段正是社会学上讲的新婚磨合期(新婚的1-5年内),是梦想与现实发生激烈冲突的时期,离婚率高不足为奇了。而民族婚姻也不能不受到这个定律的支配。
表二 1993——2000年民族婚姻离婚按教育程度分类统计表
说明:1.A、B、C、D代表男性,a、b、c、d代表女性。
2.A、a代表大专以上教育程度,B、b中专、高中教育程度,Cc代表初中教育程度Dd代表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
3.Aa……Dd分别代表男女教育程度结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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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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