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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
——以苗族、侗族习惯法为例
  作者:吴大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17 | 点击数:17280
 
2.民族刑事习惯法中的刑罚规定。刑罚是对罪犯施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当精神力量已较难保障习惯法实行时,便出现了刑罚。我国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刑罚种类,各有不同。一般对案情不严重的初犯者进行教育,有的要写悔过书,除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外,头人和家族的人也画押,悔过书由头人收执,如日后再犯,就按悔过书中所说的严惩。其种类有如下几种:(1)罚款。偷盗、诬陷、通奸、强奸等罪,以案情的轻重、坦白程度确定罚金。如系偷盗,一般是按原物的价值计算一倍到几倍、十多倍。但布朗族却例外,他们认为东西被偷盗是“水泼了是不能还原的”,罚款比原物价值少。重犯重罚。如果犯罪本人(家庭)无财产或财物甚少,由近亲或保人代之受罚。在审理过程中,头人、当事人误工、酒肉钱,均由罪犯承担。(2)逐出。屡教不改,危害、连累到本家族、本村寨者,驱逐出去或可留原居地,但要断绝一切的关系,不相来往,不能参加祭祖活动,对罪犯的生活、生死不过问。(3)囚禁。一般没有监牢,多系民房临时改制或兼用的。捕人、看守是头人本身或临时指派人去执行。如有钱赎罪,可免囚禁。(4)肉刑。有吊梁、鞭打、针刺、火烧、炮烙、戴刑具、水泡、挖眼、割鼻、断肢、去耳等等。有钱代罚,可减刑或免刑。(5)抄家。将罪犯家中所有的牲畜、家禽吃光。没收一切财产充公或没收部分财产充公。(6)死刑。屡教不改,民愤极大,或触犯习惯法严重条规者,经头人会商,本族或本寨、家族同意,才能执行死刑。计有活埋、淹死、烧死、五马分尸、刀砍、枪杀等刑种。最严重者会殃及家属遭到死刑。罪犯在偷盗、抢劫过程中,如被打杀至死,执行者无罪。一些民族的习惯法用刑十分严酷,不分年龄性别,主要刑具有木鞋、铁链、绳子等,有的还专门修了地窖做监狱。
关于刑罚的运用,有的民族的刑罚种类比较完善,基本体现罪刑相适应。如侗族《约法款》中规定了“六面阴”、“六面阳”、“六面厚”、“六面薄”、“六面上”、“六面下”等轻重不同的刑种。(注:“六面阴六面阳”是侗款罪行轻重的标准。六面阴六面阳也称六面重六面轻、六面厚六面薄、六面上六面下或六面死六面活。“阴、重、厚、上、死”和“阳、轻、薄、下、活”是对罪行轻重的形容。前为重罪、死罪,后为轻罪、活罪。比如,在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六面阴六面阳的内容包括:六面阴指盗牛、盗银钱、盗林木、绑架杀人、勾生吃熟、挖墓盗坟六种重罪。六面阳指破坏家庭、弄虚作假、偷放田水、小偷小摸、移动界石、勾鸡引鸽六种轻罪。针对罪行轻重,款约规定不同的刑罚。)多数民族的习惯法没有制定出施行刑罚的细则,量刑的标准也不同,弹性大,往往不准确。
 
二、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定位
 
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的结构要素。习惯法既是法律规范,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又是道德规范。它反映少数民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少数民族社会构成反作用。关于民族习惯法与民族社会的互动性影响,由伊斯兰习惯法可以管窥。伊斯兰习惯法既构成伊斯兰社会的要素,反映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又对社会的各个层面施加控制、影响等。(注:参见杨经德:《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回族研究》2003年第2期。)在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中,民族习惯法的作用是巨大的。对民族习惯法,我们应当从各个层面来系统地对其进行价值评判。
(一)裁判价值
民族习惯法的裁判价值在于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对行为进行善恶判断,从而认可某种行为是否道德和是否合法。这一价值是基本而显在的,在侗族《款的起源》中叙述道:立款的目的是为了裁判纠纷。款词中说:在很古的时候,“舅王争天为大,汉王争地为重,二王相争,刀枪相杀,死伤无数,胜负难分……于是舅王断事在岩洞,汉王断事在岩上”,各讲各理,断事三年不成,最后“写书请客,奉牌请人”,倒牛合款,制定款约。(注:吴治德:《“侗款”的“款”字探源》,《贵州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侗款《永世芳规》写道:“盖设禁碑流传,以挽颓风,而同昌古道。事照得人有善恶之悬殊,倒有轻重之各异……朝廷制律以平四海,而安九洲。草野立条以和宗族,而睦乡里。……臻于盛世,则世食旧德,农服先畴工而居,疑商贸易,俾我等人人各安于本分,户户讲仁义而型仁。此善条维微,岂非千古不朽,章程未尽修斋,门例条规于后。”还规定:“衙门一切公务,应宜同心即办,不可违误。半途盗劫,务要齐团送官治罪。”(注: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第70—71页。)即要求对一切违反习惯法的行为严加惩处。正是通过榔规、款约等习惯法,少数民族肯定善行,否定恶行,通过善恶褒贬以培养人们的良好道德品质,为树立良好社会风尚起到了较大作用。
(二)教育价值
民族习惯法的教育价值在于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让人们懂得区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学会做人的道德。以苗族、侗族的榔规、款约为例。苗族在举行议榔活动时,要用一头牯牛系于坪地中央,人群围于两边,寨老在中央庄严肃穆地念着榔词榔规,念毕把牛杀掉。议榔会议确定的榔规,人人都得遵守,不能违背,否则,轻者认罪、罚款,重者吊打以致处以火烧或投河的死刑。(注:参见徐晓光、吴大华等:《苗族习惯法研究》,第167页。)至于侗族款之教育价值更为明显:为了使款众能自觉遵守款规、规约,各个基层组织的款首,每年都要向款众宣讲款词、款约,名曰“讲款”。讲款时,集众于各坪,举行庄严的仪式,如黎平县的《六洞议款条规》开头讲:“今天老少都到款堂里来了,一个挨一个坐,人多很拥挤,请大家听我讲话,讲古人的道理……一片树林,总有一根要长得高些,一个班辈的人,总有一个来承头,古人过世了,我们后人来继班,代代来相替。”每当款首讲完一段款词,群众便齐声应和:“是呀!”侗族对款规、规约的宣传工作,除了“讲款”这种正式形式外,民间艺人或一些村庄的芦笙队在本村寨或到其他村寨演出时,也有演讲款词的义务,《侗款》中规定的“鸡尾的款”,就是芦笙队到其他村庄做客时演讲的“法规阴阳款”。(注:参见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侗款》,第421—431页;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第167页。)
正是通过经常不断的榔规、款词的演讲活动,苗族的议榔和侗族的款将习惯法观念灌输到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从而实现教育价值:
第一,它教育人们认识榔规、款词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款规说:“汉家有朝廷,侗家有岜规,坡上的活路有十二样,大家都要来管好”。款规规定:“侗族的社会运转,都得按最高款规(即《九十九公款约》)的规定办事”;“种田要符合九十九公才熟谷,处世要符合九十九公才成理”。(注:吴大华:《民族法律文化散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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