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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
  作者:慈鸿飞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2-14 | 点击数:18479
 
钱庄、当铺、商店等放贷一般也都有成章可循,比较起来,以河北最为成熟。二三十年代,河北各县通行“银市”制度。一般较大镇集均定期举行银市。银市活动的方法是:凡属本镇集范围内的大小工商业户,均有权参加银市,个人也可参加银市,互相调济资金周转,开展借贷活动。对放贷数量和利息,由放贷双方协商议定。银市早晨由各商业户派员参加,届时开盘交易。放款业户口头宣布放款数目和利息比例,贷款业户也可口头公布贷款数目和付息比例。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由银市会计立契,双方签字,即为成交,现金当场点清。这就是合法手续,如今后有纠纷,由银市负责。二三十年代河北银市的活动充分反映了当时市场经济的自由程度。银市是自发形成的,一般秩序由商会负责,有的银市还有固定的组织。银市的职能类似现在的公证人和银行。银市放款也分信用与抵押两种,全凭双方当场协商敲定。现以滦县稻地镇银市放款大户玉盛德钱粮行为例作一说明。玉盛德钱粮行大股东系该镇大地主耿似兰,有地10万亩,玉盛德常年在银市放贷在10万元上下,年获息3万元—4万元之巨。它的经营方式以吸收农村的游资为主。当时当地的地主、富农大都把余钱存入玉盛德钱粮行,因为它财大气粗,可靠系数高。存入每月利息5%—6%,最高10%。玉盛德将游资集中起来到银市放款,月息12%—15%,甚至20%,一进一出,获利甚丰。农民遇有红白喜事、或翻盖房屋等而手中无钱,只得到银市借钱,将粮食等实物押给玉盛德而取得贷款,按实物的最近行市做价,贷给实物价值的60%的现金(20)。
据1929年河北工商统计,在34个有银市交易活动的县中,每日举行银市的有9个县,隔日举行一次的有7个县。一般每日有银市的县镇都是商业比较繁荣的地方。例如清苑县每日举行银市,民间自由借贷非常活跃,是因其商业繁荣,1937年该县有商号3,258家,庙会30余处,集市61个(1934年数),粮商100多户,仅县城23家粮栈日成交量就达200担—400担(21)。
私人之间的自由借贷是一种至今仍广泛流行于我国农村的古老而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私人借贷的类别虽然纷纭复杂,但据通县、定县、滦县、山西屯留、山东邹平等地的资料,仍可概括出私人借贷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印子钱。放印子钱是一种短期、小额、整借零还、逐日还本付息的私人信用贷款。所谓短期,是指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短的只有几天。小额是指一般只有几元,甚至几十枚铜元,多者不过几十元。印子钱特点是整借零还,但利率很高,借100枚铜元,60天为期,每天还二枚,60天期满共还120枚,两个月期利率即为20%,年利则达120%。但印子钱整借零还的特点又使一些以按日计工资的工人(每日领取当日工资)不以为苦,如上例借100枚,每日还二枚。印子钱因额小,且逐日还债风险系数小,因此一般不用抵押,是一种信用放款,每日归还一定金额后,即在底账上按一手印,故称“印子钱”。印子钱特点是灵活。有的放债者甚至带着钱袋在集市上游动,有买货者临时缺钱,即可当场借款。当然放债者也要看其资信情况,或所买之货是否可转手获利。
二是私人债。所谓私人债,与印子钱相较,不过是金额大些,整借整还,手续严格,既有信用放款,也有抵押放款。作抵押者,一般是地契、房契等不动产。信用放款则须有非常可靠且有实力的担保人。私人债如有不动产作抵押,往往可借得数额很大(例如1,000元)的款。但私人债例须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农村有以放债为专门生意、且经营数额巨大的,则在营业上还有帮手。上面所述,虽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但都属于民间的正式借贷,都立有正式合同,保人须负有连带责任,有的保人称为代还保,即到期不还,保人须代为偿还,有的称铺保水印。法律上承认这种民间契约的有效性。但30年代初国民政府曾颁布法令,放贷月息最高不得超过2%,因而有些契约明面符合这种规定,实则口头另有约定。亲友之间的相互帮助、不立契约也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但尚不在上述之列。
三是钱会(合会)。钱会是中国民间的一种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自发的集资行为。总的来说,钱会的目的是入会者轮流为每个会员集资,只不过第一次使用钱者一定为发起人(会首)。各种名称的钱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第2期以后使用集资款的顺序如何安排。利用摇骰子的办法来确定自第2期以后使用钱顺序的称为摇会;通过协商,按各人使用钱的急缓来确定以后使用钱顺序的称为轮会(摊会);通过投标方式来确定以后使用钱顺序的称为标会等等。各地农村钱会的名称复杂各异,不下千百种,但目的宗旨基本都是一样。每会参加者一般只有几人,最多不会超过二三十人,否则集资的期限会太长。每一个会组成后,一般是每月举行一次会,也有一年一次(很少)。每会集资数目大家事先商定好,例如数目是1,000元,则每期每个使用会款的会员都同样得到这1,000元,区别在于先使用会款者为借入方,后使用会款者为贷出方,越先使用会款的会员付利息越高,最后得会款者实际上是一位储蓄者,他得到本钱和全部利息(别人付给他的利息)。所以钱会虽是一种民间组织,但它在会款的安排上非常科学,原则就是先得会者每期要多出钱,按时间顺序依次降低。如一个会10人,每期一个月,一共10个月期限,集资款为1,000元,第1期得会的会首每期要纳145元,第2期得会的每期要纳135元,每会低减10元,最后得会的每期纳55元。结果是会首最先使用会款1,000元,但他每期纳145元,10个月共出会金1,450元,多出450元,就是他缴的利息;末会共出会金550元,得到1,000元的会款,多得的450元即是他获得的利息。这样无论先使用钱、后使用钱,大家利益相等。但是如果有的人争于用钱,他往往就会参加标会。标会是通过投标的办法确定使用钱的先后,而投标的结果往往会抬高使用钱的利息。但从市场经济的观点而言,标会也不是没有它的好处,起码它可救人之急。
钱会是一种民间组织,不是经政府允许组织的,但它在中国农村广为流行,是农村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值得人们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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