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建言献策,为《古籍保护条例》的制定贡献智慧和力量。”在8月2日举行的《古籍保护条例》暨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工作座谈会上,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巡视员刘小琴开宗明义。经过两年半的努力,该条例已完成了调研、起草工作,目前进入讨论阶段。当日,来自国内的古籍专家以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图书馆的有关人员参加了讨论。
据介绍,该条例经过本次会议讨论修改后,下一步将正式征求各方意见,适时报文化部审核通过,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为古籍保护量身制定法规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对推动古籍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更多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等非文献资料的规定,真正适用于古籍的规定相对较少。
“我们花了两年的时间用于前期调研准备,摸清了目前古籍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制度的缺失,后期用了半年时间起草条例。”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副院长申晓娟表示。2009年1月,《古籍保护条例》调研组成立。2011年4月,受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成立《古籍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此次会议研讨的是该条例的讨论稿。
完善古籍保护制度
根据古籍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古籍保护条例》对《文物保护法》已有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对《文物保护法》未规定事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该条例规定,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履行全国古籍保护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省级古籍保护中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开展了3次全国文物普查,但一直没有对全国古籍进行全面详实的普查登记。”申晓娟表示,目前全国古籍底数不清,保管条件不明,我们掌握的全国公藏古籍数量是3700万册,但是对于大量散藏于民间,甚至流失海外的古籍底数并不清楚。因此,《古籍保护条例》提出建立古籍的普查登记制度,并对普查登记的内容、范围、方式、机构及其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古籍存藏情况。
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古籍保护条例》制定了古籍分级保护制度,依据历史、学术、艺术价值,把古籍分为四级,并将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珍贵古籍予以重点保护。
此外,《古籍保护条例》对古籍修复也作出相关规定,只有具备古籍修复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场所及设备的古籍收藏单位,才可以确定为国家级古籍修复机构。
专家关注实际操作性
专家和与会人士就《古籍保护条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专家讨论组,大家关注最多的问题是如何展示与利用古籍。“古籍的保护与展示本身就有矛盾,展示越多,损坏就越大。”中华书局编审许逸民表示,条款制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太现实,很多展馆不具备恒温恒湿的条件,展示必定会破坏古籍。
国家图书馆研究馆员黄润华有多年的办展经验,他也认为古籍展示不是必须的,“古籍不同于书画,可以让观众一览无余,再珍贵的古籍,也只是展示其中几页,观众也不可能看到全部内容,因此意义不大”。
北京大学教授朱凤瀚则建议,可以把长期展示改为定期展示,选择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公众展示。
“与原生性保护同样重要的是再生性保护。”许逸民表示,当下紧要的工作是复制古籍,把原貌保存下来,并上传到国家的数据库,统一登记造册。
“复制也可能对古籍造成损害。”申晓娟说,《古籍保护条例》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对古籍进行无损复制。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详细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部研究馆员沈乃文认为,目前最迫切的就是改善古籍的保存条件,条例中对这项内容应该有所加强。“古籍尘封土埋、遭受虫害、库房漏雨,都是高校图书馆近些年的现状。”他说,保管条件不改善,展示、复制工作都会受到影响。
“应该增加一条,如果遭遇突发事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黄润华建议,如果是珍贵古籍出现意外问题,应直接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
古籍保护离不开经费支持,朱凤瀚就目睹过出土汉简因保存条件落后而遭严重破坏的案例。“对于重点古籍,国家应给予财政保障,并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以切实保护古籍。”他建议,条例应该为促进古籍保护工作起到实际作用。
文章来源:中新网-中国文化报 2011年08月05日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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