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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文化部非遗司司长马文辉透露,5月底国务院刚刚批准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次名录项目共191项,扩展项目164项。至此,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达到1219项。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的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光明网-京华时报 2011-06-03 09: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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