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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启翠]歌谣与族群记忆
——黎族情歌的文化人类学阐释
  作者:唐启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04 | 点击数:16001
 
 
待到“花开结籽”才“连根连丛送到门”,即生了孩子后才回夫家居住。这就是黎族的婚后不落夫家习俗及由此而产生的歌谣。在他们看来,婚礼只是结婚仪式之一环,婚礼之后或者数天,便可回到婚前的“隆闺”,社交活动仍与未嫁时一样,行动相当自由。但除非是对丈夫不满,一般约会的对象都是自己婚前的情人即如今的丈夫,当然也有另会其他情人的,即婚外恋。这实际上就是“隆闺”阈限的一种延续,结束这种“阈限”而进入“聚合”阶段的条件就是“生育”后定居夫家。一旦定居夫家,女子的身份与社会地位就发生了根本转变,进入到一种正常社会秩序之中,不能再如“隆闺”期间那样自由,并要承担繁重的农务劳动和家务劳动。
允许婚前的青年男女享有性爱的权利,是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曾经有过的习俗,英国社会学家约瑟·麦勃奎在其《两性的冲突》一书中说:“赫勃霍士在对蛮人生活的科学研究中,曾考察了120种蛮族的生活。据他说,其中约有半数的部落,是允许未婚青年男女自由杂交的。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可靠的。但结婚以后就不一样了,允许婚前自由杂交,并非是不实行一夫一妻制。”[18]在某种程度上说,“不落夫家”正是此种婚前性爱自由的延续与一夫一妻制的某种矛盾对抗和妥协。“不落夫家”的根本问题是两性配偶的婚后居处形态。在人类历史上,两性配偶居处形态曾有分居型、从妻居型和从夫居型。民族志上,18世纪的美洲易洛魁人尚处于分居型向从妻居型的过渡,配偶双方在婚姻初期分居各自母方氏族,直到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丈夫迁到妻家[19];在我国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流行“上门”婚俗,丈夫住到妻子家且无财产继承权[20]。而黎、壮、瑶、彝、苗、布依等族群则盛行“不落夫家”的习俗,实际上是一种介于从妻居和从夫居之间的一种居处形态。
恋爱婚姻中,黎族女性享受着中原女性无法企及的自由和尊贵。“男性的尊严,女性的身价”是黎族传统婚姻的基点,所谓“生男传家种,育女生财根”,妻子是丈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夜游”从“隆闺”求来的,是有身价(聘礼)的女人,应受到丈夫的尊重,“我跟你结婚,要送很多礼物过去,因为你从摇篮里长大,长大成人好不容易,我要送挖土的新铲,送除草的小铲,还要送二面铜锣,今后保证不打你不离你。”[1]354女子享有参与家庭事务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男子欺负妇女就等于侮辱了自己的母亲,丈夫虐待妻子就等于“挖掉了自己的眼睛”。
即使在男性渐占主导地位的“合亩制”地区(黎语称“合袍”、“家袍”、“潘茂”,即同宗同族同血缘的集体),女性虽已无权支配夫家的财产,但仍是日常事务的主力,遇到重要农事活动,如插秧和收割的时候,要由“亩头”的妻子先做一种宗教性的仪式之后,其他妇女才能进行[21]。而夜游和玩隆闺的恋爱方式、“放槟榔”的订婚习俗、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也依然遵循着。
解放后,“夜游”渐少,“隆闺”渐渐闲置,“不落夫家”婚俗逐渐消失。而女劳男逸的现象仍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既非母权又非父权的文化现象,已很难给予其“母权制”或“父权制”的简单类型解释,可能还与南方民族的游耕习俗和海南岛独特的地理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两性社会分工密切相关,这还有待深入研究。但黎族歌谣却依然诉说着此一族群曾经的婚恋形态及其变迁的故事,为后人保存了一份了解该族群历史的宝贵遗产。
 
注释:
①采访自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洋老村五队刘丽珍,女,黎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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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约瑟·麦勃奎.两性的冲突[M].残马,译.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16-17.
[19]林耀华.原始社会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6:265.
[20]吴秉璞.西双版纳傣族原始社会时期婚姻形态初探[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231-238.
[21]黎族简史编写组.黎族简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23-24.
(本文原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4期第361~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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